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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360图书馆的“私有”说起

 青岛田骏 2020-03-17

      这里的“私有”是该馆管理人员对馆友所发表文章的一种限制活动,说起来还有有好处的。因为个人在公共空间的发言总要受到一定限制,更况且这也是管理人员在执行上级有关规定中必须的措施。

    当然,我们馆友一般对发表的文章被私有后,或许或多或少有些不愉快,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管理人员对其作出的这个限制也不是凭空而来,而是依照相关的规定作出的。是不是也会出现某些偏差?这就像体育活动中的裁判,绝大部分的判罚还是正确的,偶尔的错判也是难以避免的,作为竞技运动员也应该理解这类局限。

    这个“私有”,从某种意义上是对当事人---包括管理方和被管理方是一种双重保护。为什么这样说?因为这几年对网络管理比较严格了,要想继续经营就要严格执行上级这方面的规定。如果不严格,作为管理方就要被“整改”;作为被管理方,不止是“私有”,而且可能被封号。所以说这是“双重保护”。这比起一些微博、博客的管理,一旦出现违规,就被封了。说起来本图书馆的管理还是相对宽松的,人性化的。

    我从2017年在“新浪微博”写作,曾有10万多粉丝,主要发表一些有关“西方哲学史”的随笔长贴,也不知道什么原因被禁言、封停几次,并且注册微博的手机号就不能再注册了。如果采用这个“私有”管理方式就好多了。现在我主要还在“新浪”写作,但现在感觉其客户少了很多。

    这里主要说的是“私有”这个概念。“私有”就是“私人所有的”,这个在经济学上是个“所有权”概念,它只能是经济主体个人属性的一部分,可以行使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当然在交换领域可以交易、分享;而在民事法律领域属于“物权”概念,也就是“个人所有权”,其属性与经济活动差不多。

    对个人言论的“私有”,其实就是不能发表,不能分享的意思,它与所有权是不同的。即使文章不被私有,在网络上公开了,但相对作品所有权而言还是“私有”,因为不能因为发表了就改变所有权性质。这里的问题是:是不是文章被确认为“原创”被公开分享就不是“私有”了呢?这里要区分“私有”与“分享”不同意义。

  “私有”包括了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交易权和收益权等等,它是主体的属性,依附于主体。主体不存在了可以继承、转让,就如我们的房产、存款一样,属于“自我”的一部分。而“分享”是指“是指与他人分着享受、使用、行使”,这三方面权力有的是有偿的,有的无偿的,360个人图书馆的这类分享是无偿的。但即使说“无偿”的,对于所分享的文章来说,其“所有权”是不变的,是不允许剽窃、抄袭或其它转移所有权行为的。从根本上说还是“私有”的。

   所以,无论馆友的文章是“私有”还是“公开”本质上都是“私有”的,这里的私有只是对“分享”而言的。但分享并不是“所有权”的转移,作者文章无论发表还是不发表(比如私人不能公开的日记等),只能是“私有”性质的。

    可见,对作者文章的管理并不涉及所有权问题,而只能是让读者能不能阅读的问题,也就是能够被分享的问题。这个“私有”的语义需要被准确的明晰。如果要以较为准确的概念---还是采用诸如“遮屏”或“不宜公开发表”等措词为宜?

   这算是一个微不足道的建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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