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化和费用化,涉及许多主观判断,因此在实务中,经常被作为企业“操纵利润”的方式之一。由于审计人员对于开发项目的不了解(专业限制),企业人员一糊弄,可能就认可企业的做法。
但对于达到重要性水平,并被评为高风险领域的开发支出,项目组包括项目合伙人,都必须重视研发支出的审计,这点在实务中经常被忽视。
企业不能“明目张胆”操纵会计政策,如果判断失误,资本化支出也将是一枚定期炸弹,在未来期间引爆后,必然会对审计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大家务必重视该部分内容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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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曹玉娟介绍,国际上对研发支出的处理方式通常有三种,包括全部费用化、全部资本化和有条件资本化。我国采取的是有条件资本化方式——这种处理方式符合配比原则,能够避免研发投入全部费用化影响短期利润,进而提高企业研发投入积极性。
大信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徐贺说,企业采用不同的研发支出处理方式,会对企业利润产生不同影响。相较而言,研发支出资本化处理,对研发年度的利润总额影响较小。假设某科创板上市医药企业甲公司,2018年度为研发一款新药,投入了1000万元用于研发活动。如果该公司选择将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这1000万元将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不考虑其他费用支出,企业当年利润相应减少1000万元,对应的企业所得税也会相应减少。
但是,如果甲公司决定将新药开发阶段发生的500万元支出进行资本化处理,计入无形资产,并在以后10年的收益期间内对其进行摊销,其余500万元则作费用化处理,计入研发费用。此时,甲公司当年可以税前扣除的费用为500÷10+500=550万元。同样不考虑其他费用支出,企业当年利润相应减少550万元,对应的企业所得税也会相应减少。
北京大力税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创始人郝龙航认为,研发支出的不同处理方式,还体现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享受年度方面。
根据现行规定,费用化的研发支出应确认为当期损益,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资本化的研发支出在满足条件时应确认为无形资产成本,该部分研发支出通常在不低于10年的收益期间内,按照175%的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
要特别注意的是,有关加计扣除比例的规定,执行到2020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需要及时关注政策到期后的变化。
仍以甲公司为例。假设公司发生的1000万元研发投入,均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条件。在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处理的情形下,甲公司当期企业所得税税前可抵扣的金额为1000+1000×75%=1750万元。而如果将其中的500万元研发支出进行资本化处理,甲公司当年可税前抵扣的金额仅为500+500×75%+500×175%÷10=962.5万元。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9月5日记者发稿时,已有32家公司成功在科创板注册上市。对于研发支出的处理,大多数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持谨慎态度。
这些上市公司选择了将所有研发投入全部费用化。
仍有5家上市公司对其部分研发支出进行了资本化处理。
专家提醒研发支出是否合规,一直是监管部门关注的焦点。
毕马威中国税务总监曹玉娟表示,有意愿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研发支出金额通常较大,
不少企业的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超过50%。
因此,相较于其他板块,科创板上市委特别关注拟上市公司的研发投入情况及税务处理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