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正在有序复工复产,复工复产的企业基本也采取了相应防护措施,但是仍有员工对疫情存有疑虑,因而不愿意返岗。如果员工仅以疫情没有完全消除为由拒绝返岗,企业是否可以根据法律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处理劳动关系,比如根据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呢? 对于南京而言,答案是肯定的。 近日,南京中院出台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劳动者应及时返岗提供劳动,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劳动者,支持用人单位依照法律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处理劳动关系。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支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合理调配岗位,采用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弹性工时、综合调剂使用年内休息休假日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支持用人单位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支持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制定裁员方案,履行法定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 亦即,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劳动者应及时返岗提供劳动,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劳动者,支持用人单位依照法律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处理劳动关系。 另外,上述意见第2条确立了“树立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用人单位生存发展并重的审判理念”,笔者认为,这种审批理念会对此期间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引起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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