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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刘冲伟律师 2020-03-19

许多人都知道,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如果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或少付的工资、加班费等劳动报酬,难免会影响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和睦。因而,许多劳动者并不愿意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而申请劳动仲裁。那么,是否一年过后,申请仲裁的时效已过,就无法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了呢?

并非如此!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亦即,即便从拖欠之日起超过一年,劳动者完全可以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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