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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未签订合同的赔偿问题

 丰源668 2020-08-15

基本案情:2016年01月,马某到某电力安装公司工作,2018年05月离职,期间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离职时王某欲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016年02月至2017年01月双倍工资。那么本案中马某的仲裁请求能否得到仲裁委的支持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最后一日期间,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因此,本案中马某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及第四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规定,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额外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应属于劳动报酬范畴。其并不是因为劳动者提供了劳动,而是因为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惩罚性“工资”。故本案不适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特别规定。

目前,虽然《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仍然大量存在,因此,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应当及时的通过法律途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案情分析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与所供职单位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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