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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通过快递邮寄解除合同函件的正确姿势

 昵称26711945 2020-03-19

因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申请人漳州市自然资源局与申请人漳州市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闽民终42号民事判决,以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中,对于涉及本案的催款通知,争议颇大。

一审福建中院认为:

1、《出让合同》签订后,漳州资源局依约交地,但福景公司超过60日未支付土地出让金,漳州资源局催交多年,福景公司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出让合同》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漳州资源局发出《解除公告》,三个月内,福景公司并未起诉到法院提出异议。

2、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合同法》第九十三、九十六条之规定,福景公司未于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提出异议,漳州资源局主张行使《出让合同》单方解除权,符合法律及合同约定。并判决福景公司支付违约金7000余万元。

二审福建高院对漳州资源局于2011年6月3日、2012年1月9日分别向福景公司发送的催款和解除合同的函之关键证据,以该两份特快专递的收件人未记载为福景公司为由,没有采纳。判决福景公司不用支付7000余万违约金。

再审最高院认为

1、漳州资源局于2011年6月3日、2012年1月9日分别向福景公司发送的函,虽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上收件人姓名仅只有陈某、杨某(杨某为福景公司创始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定代表人才变更为其妻,陈某系杨某的儿媳),但是,两份特快专递上的单位名称均为福景公司,地址,地址亦与福景公司营业执照上的住所地以及本案诉讼中福景公司的住所地一致,原审法院仅以该两份特快专递的收件人未记载为福景公司为由,不予采纳两份证据不当。

2、福景公司应当承担违责任,判令承担7000余万元违约金。

小特律师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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