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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案件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鉴定,后又提出鉴定申请,是否可以?

 昵称69065208 2020-03-2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遇到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或法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而向当事人释明需要申请司法鉴定,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如果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申请鉴定,后又提出鉴定申请,是否可以?又将面临哪些法律后果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019122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5次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委托鉴定工作指南》第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需要鉴定的事项及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事实。当事人逾期提出鉴定申请,申请鉴定的事项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有重大影响的,可予准许,但应当依法予以训诫、罚款。经人民法院释明,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明确表示放弃鉴定申请后又提出鉴定申请的,或者当事人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提出鉴定申请的,不予准许。”

亦即,目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经人民法院释明,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明确表示放弃鉴定申请后又提出鉴定申请的,态度十分明确——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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