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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你可能遇到的劳动争议

 江中鸟6933 2020-03-20

文:孙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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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企业能否降薪、裁员?

根据新闻报道
看疫情影响下的企业众生相
1、餐饮业首当其冲,西贝首先发声,以一篇《西贝贾国龙:疫情致2万多员工待业 贷款发工资只能撑3月》的文章引发热议,后有木屋烧烤1000+员工集体请愿减薪,与企业共渡难关的请愿书,其创始人隋政军表示“这次我选择做狗熊,而不是英雄。”

2、携程CEO孙洁发布内部信,称为做好长期“战役”的准备,从3月份开始,作为CEO的自己和现任董事局主席、携程创始人梁建章将0薪,公司高管也提出自愿降薪,直至行业恢复。

3、佐丹奴主席兼行政总裁刘国权自愿减薪百分之50%,其他执行董事和香港每位高级管理团队成员亦自愿减薪30%,约有15位来自香港、澳门、中国大陆以及其他受影响程度较少的地区的其他管理团队成员分别自愿减薪10%及20%,全部为期3个月。

4、松鼠AI、诺亚财富、优信、房天下、蛋壳公寓等都宣布减薪降薪,可见疫情期间减薪降薪已是常态。


那么疫情期间,企业降薪合法吗?

1、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降薪,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如果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如果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由此可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予以变更,变更后的内容需要通过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法律并未对劳动合同履行中的调岗降薪做出过多限制性规定,只要求企业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

 2、企业单方面决定降薪,不合法。

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企业未与员工协商一致,且无其他合理理由,单方面强制通知决定员工集体降薪,不合法。

疫情期间,公司可否裁员?

裁员的实质是企业单方面大规模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四种裁员的情形: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企业裁员满足上述情形之一的,可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疫情可能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但是企业需要证明这种影响已经导致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方可裁员。

疫情期间,裁员怎么赔偿?

如果是经济性裁员,可以获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标准。若不符合经济性裁员,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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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受疫情影响,企业能否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

1、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如劳动者不符合该条规定,且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2、无论是否在疫情期间,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无论是否在疫情期间,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进行书面确认,可解除劳动合同。

妥善处理好因疫情引发的劳动争议,不仅涉及企业和劳动者切身利益,更事关经济良性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在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作者简介

孙玲律师

京师企业市值管理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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