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价格欺诈案查办技巧

 szm12315 2020-03-21

某电商价格欺诈案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10日,某市物价管理部门根据群众举报对某电商价格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实,该电商在销售商品时存在价格欺诈违法行为。其采用的手法主要是“先涨价再打折”。该电商使用折扣券开展价格促销时,事先提高了商品零售价。将原零售价68元的杂粮礼盒,标为零售价90元(内含28元折扣券);将原零售价为89.9元的花生油,标为零售价110元(内含20元折扣券)。

在掌握相关证据的基础上,某市价格管理部门认为,某电商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构成价格欺诈违法行为。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但对当事人是否有违法所得,没有表述。

简要分析及查办指南:

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此类违法行为,是比较常见的价格违法行为。价格欺诈的认定依据主要是《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处罚的主要依据是《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本案,某电商采取先涨价后打折的手法,进行虚假的价格折扣宣传,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是《价格法》明确禁止的,是典型的价格欺诈行为。某市物价管理部门根据群众举报对某电商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及时进行了调查,在掌握相关证据的基础上,依法准确认定当事人存在价格欺诈行为,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值得肯定。本案的缺点是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没有表述,存在事实不清的问题。《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依据该规定,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没收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警告并处罚款,而不能仅仅处以罚款。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对主要价格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做了规定。明确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具体为:

《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查处此类案件,主要应当把握好价格欺诈的认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列举了价格欺诈的常见形式,为价格欺诈的认定提供了便利,执法实践中应当认真对照把握。第六条规定:“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九)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第七条规定:“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三)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六)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实务中需要注意,“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是认定价格欺诈的总原则。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1382号)的有关规定,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价格欺诈的认定不以是否形成交易为前提。只要经营者通过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无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2.“虚构原价”的具体把握。“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经营者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

3.“价格承诺”的具体把握。“价格承诺”是指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价格作出的具体确定承诺。

4.馈赠物品或者服务法标价要真实。经营者采取馈赠物品或者服务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如果馈赠物品或者服务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所标示的价格(或者价值)应当真实明确。否则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九)项规定的“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情形。
  5.有价赠券或者积分返利附加使用条件的应当明示。经营者采取返还有价赠券或者积分返利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有价赠券或者积分返利附加了使用条件,没有在赠券或者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确标示的,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九)项规定的“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情形。

阅读后烦请在右下角点“在看”鼓励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