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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价格类违法案件需要注意的六个问题!多数执法人员曾纠结过!

 米走6696 2022-05-18 发布于甘肃

新冠疫情爆发后,确保疫情期间辖区防疫物资及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的稳定,坚决打击价格类违法行为,是市场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本文通过列举4起案例,对价格类案件类型及违法定性进行归纳,并对案件查办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明确,便于基层参考借鉴。如有不足不妥,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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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及分析

(一)案例简介

案例1:2021年2月,某超市经营场所内销售的蔬菜未标示价格;另外,其销售的消毒用品“丽固激落除菌喷雾320ml/瓶装”的售价为39元/瓶,进价为23元/瓶,进销差价率为69.57%。当事人违反了《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未明码标价和哄抬价格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据《价格法》及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

案例2:2021年10月,执法人员接到某转供电企业涉嫌违规收取电费的线索。经查,当事人未落实政府供电相关规定,未将电价下调的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属于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据《价格法》及相关规定,对其罚没11万余元。

案例3:2022年3月,某超市在经营场所内开展促销活动,食用油标识的原价与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最低价格不符,属于虚构原价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据《价格法》及相关规定,对其处5万元罚款。

案例4:2022年4月,某连锁店开展降价促销活动,经查,当事人类型为分公司,促销商品牛肉标识的原价是同一母公司旗下的其他分公司该商品成交的价格,在当事人处从未成交过(上架即促销),属于虚构原价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据《价格法》及相关规定,对其处5万元罚款。

(二)案例分析

案件1的当事人涉案的两种商品均属于疫情防控的民生必需品和消毒用品。其中,蔬菜未明码标价的违法情节轻微,且经执法人员提示,当场改正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容错纠错机制相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销售的消毒用品涉及哄抬价格,但鉴于违法情节较轻,社会危害较小,特别是经提示告诫后及时整改,张贴退款公告,综合整个案情和相关规定,予以警告处罚。

案例2的当事人作为转供电的企业未及时将政府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导致政府为企业减负的政策措施未能及时贯彻落实,相关多收款项也未用于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导致电费收大于支。疫情期间,电力供应是企业发展的基本保障,属于政府制定价格的电价,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利用“转供电”之便谋取利益。

案件3的虚构原价属于典型的价格欺诈,涉案商品“食用油”属于疫情防控的民生必需品,但见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较轻,经提示告诫后及时整改,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案例4与案例3违法性质相同,其特殊性在于案例4的当事人对从未成交过的商品标识“原价”,故其原价为虚构的;另外当事人将促销商品在非本门店形成的“原价”作为本门店的“原价”进行标识,同样构成虚构原价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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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违法类案件的常见类型及定性

执法实践中常见的价格类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哄抬价格、未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不执行政府定价、价格串通等类型。

哄抬价格,是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疫情期间对市场价格影响最大的价格违法行为就是哄抬价格,主要涉及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以及与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如案例1。

未明码标价,是指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内容方式明码标价,以及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行为。常见的未明码标价主要有:销售的商品不标识价格;消费者对商品选择有决定性影响的要素(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未明确标识;价格标签与商品错位摆放;价格标识不清晰、不醒目等。如案例1。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是指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价格行为。如案例2。

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常见的价格欺诈行为包括: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行为。如案例3和案例4。

价格串通,是指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价格串通行为最突出的特征是破坏竞争,其目的是回避竞争对定价行为的约束,其违法后果是直接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价格串通作为一种多方行为,经营者一定是复数。从实际案例看,参与串通的经营者少则两三家,多则十几家不等。串通的具体形式可以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会议等进行直接双向交流,也可以是提前散布涨价信息,与竞争对手隔空喊话。沟通达成的协议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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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价格类违法案件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是注意价格违法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价格类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价格管理的相关法规,还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比如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对其进行了定性,该行为同时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对上述行为有明确规定。但根据《立法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原则,查处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违法行为应当优先适用《价格法》。

二是快速取证是办理价格违法案件的关键。因商品的价格高低是消费者是否购买的重要考虑因素,是体现市场稳定与否的直接因素,甚至能够影响到人心的安定和社会的稳定。发现线索后要及时处理,突出实效性,应当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全面取证。特别是涉及价格标识和经营成交记录等重要物证,争取案件办理主动权,避免证据缺失,从而导致案件办理失败。

三是依法对价格案件违法所得进行认定。违法所得应根据经营者多收价款和消费者多付价款进行认定。多收价款,是指因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多付价款,是指经营者实际执行的价格与按规定应当执行的价格之差,均属于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应当全额计算,并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不得以退还后剩余的价款计算违法所得。但对于属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因应售价和实售价难以公允界定,所以应按无违法所得处理。

四是价格违法的构成与是否成交无关。作为价格监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对于“价格”的监督检查要突出“价格行为”,特别是在执法检查过程中,重点要看经营者是否存在未明码标价、哄抬物价、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等价格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的构成与商品是否销售成交无关。商品的销售成交情况可作为涉嫌“虚标原价”案件的判定,裁量违法行为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计算违法所得的参考因素。

五是认真做好特殊情形是否违法的判定。对于经营者未标明品名、产地、规格、等级等信息,或标明的信息与生产者按照有关法律要求在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标明不一致,但对消费者作出购买选择不会产生实质影响的,不属于价格欺诈行为;经营者标示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但标示价格高于结算价格或因经营商品种类、数量较多,个别商品的标示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但能及时更正,并建立明确错收价款退赔制度并能够有效实施的,同样不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六是及时将处罚案件信息进行公示。加强信用监管,实施联合惩戒。对于已查办的价格类违法案件,要进行汇总梳理,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重大价格违法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对于符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情形的,要将相关经营者列入失信名单,真正体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作者:孙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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