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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涉科创板案件集中管辖,否定违规场外配资及规避金融监管、制度套利的法律效力,相对豁免交易所民...

 wujinlan吴金兰 2020-03-21

(图片来源:上海高院官网)

2019年6月1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保障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此次发布的《若干意见》共29条,围绕“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科创中心建设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总体目标,《若干意见》提出了21条具体措施。

个人结合当前的司法实践和涉证券类纠纷的多发问题,结合科创板的具体情况,就本次上海高院发布的《若干意见》重点内容列举如下,如有不足,以全文为准。

一、上海金融法院将集中管辖涉科创板案件的相关纠纷

为发挥上海金融法院专业审判优势,上海高院将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对因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引发的相关金融民商事纠纷和涉金融行政纠纷,探索由上海金融法院实行集中管辖。

这就意味着未来以科创板为连接点,涉民商事纠纷和相关的行政纠纷(主要为涉及交易所的相关纠纷,因履行一定的监督责任,为行政类纠纷,笔者注)将由上海金融法院集中管辖。这一管辖不仅有利于涉科创板纠纷在试点过程中相关问题的专业化解决,又有利于在集中管辖后统一处理相关纠纷,防范各地裁判的不一致情况。

二、明确科创板违规场外配资的,相关配资合同无效

为了切实防范科创板的市场风险,规范市场交易秩序,也结合科创板灵活的交易规则,有必要对违规配资情形进行规制。

上周五上交所首次在全球范围内发布了我国科创板证券交易的异常监控规则,一定程度在支持交易和加强监管中寻求平衡点。为了从根源防范交易的相关风险,本次《若干意见》明确:依法认定违反监管规定的场外配资合同无效,防止违规资金进场。

三、依法打击科创板领域规避金融监管监管、制度套利的情形,依法否定相关交易的法律效力

《若干意见》明确:对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金融产品及交易模式,依法否定其法律效力。

此外为了进一步防范市场交易过程中的剧烈波动风险,平滑市场交易,稳定市场秩序,防范流动性风险,《若干意见》明确:妥善处理涉科创板股权质押、质押式证券回购等纠纷案件,审慎认定借款加速到期条件,防范股市剧烈波动引发连锁风险。

四、依法保障交易所的监管职能,确立证券交易所民事责任相对豁免的规则

去年证监会对交易所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了交易所的运行模式和监管地位,从实践看,交易所作为注册制的实施主体,当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不仅是审查者的角色,未来还要组织交易,进行相关交易的实施和采取一定的自律监管措施,交易所深度参与其中,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因此在这个基础上就要尊重交易所的规则,尊重交易所的决定,本次《若干意见》明确了:上海法院将依法保障证券交易所实施自律监管,明确涉证券交易所行政纠纷与民事纠纷的边界,尊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证券交易所民事责任相对豁免规则。对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行为引发的纠纷,引导当事人穷尽证券交易所复核等救济程序,减少司法的直接干预。

个人认为交易所因为职责的原因,应当尊重市场效率,尊重交易所在其规则项下作出的交易结果,监管决定等一系列的结果。否则交易所可能在亿万投资者的民事争议中最终无法正常运作。

除了交易所,该原则个人认为也应当延伸至中国登记结算,中国登记结算按照其登记结算规则作出的相关内容,也应当穷尽内部救济,减少司法的直接干预。

除了上述重点内容,意见还重点指出要规范证券中介机构依法履责,明确保荐人与各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责任边界。

五、结语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中央针对当前世界经济形势,立足全国改革开放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推进我国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改革、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激发市场活力的重大改革举措,是补齐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短板、增强对创新企业包容性和适应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对于落实金融强国、科技强国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科创中心建设的重大机遇。中央交给上海的三项新的重大任务是上海发展的重大机遇,将大大拓展上海的发展空间、增强上海的发展动力、重塑上海的城市格局。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将有力推动上海进一步健全金融市场体系,增强金融中心吸引力和辐射力,争取国际金融市场规则话语权,更好地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进程,是上海加速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科创中心的重大历史机遇。

在如此重要的关键机遇期,上海高院在科创板开板之际,发布《若干意见》,不仅为科创板的发展提供充分的司法保障,也为我国金融证券领域的纠纷化解、司法审判以及涉证券跨境(跨境司法管辖、法律适用及司法执行)纠纷处理不断提供新的上海司法模式。

声明:本文仅供参阅,不作为任何意见或建议,不作为任何决策依据或者根据;本文涉及内容可能会根据其他上位规则和立法以及其他机构的监管规则和事件进行调整,具体以最新更新为准;本文作者享有完整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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