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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或企业未依约履行行政协议,行政机关可作出决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刘冲伟律师 2020-03-22

2019112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了行政机关认为行政相对人未依约履行行政协议,可经第一步催告,第二步作出书面决定,第三步等待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若行政相对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届满后,第四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完成对行政协议的履行。其中第二步的作出书面决定包括行政协议缔约行政机关作出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和对行政协议享有监督协议履行职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两种情况

笔者提醒与行政机关签订行政协议的行政相对人在收到行政机关的书面决定后,如有异议,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即如欲申请行政复议需在收到决定后六十日内提出,如欲提起行政诉讼需在收到决定后六个月内提出,切莫错过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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