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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购买不满五年而转让,合同无效

 刘冲伟律师 2020-03-22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现实中,有些人经济适用房申购人在获得经济适用房后,又在五年限制交易期内将经济适用房签订买卖合同转让他人并交付房屋,或者在合同中约定待五年限制交易期过后再过户,那么,这样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对此问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是有明确规定的,第13条规定:“虽然《国务院关于解决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和住建部等七部委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但体现了国 家对低收入群体的权益保护,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 5 年,经济适用房申购人与他人签订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交付房屋的,或者约定 5 年后再行过户的,由于不符合经 济适用房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的目的,扰乱了社会秩序,损害了其他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应认定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该买卖合同无效。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办理经济适用房过 户手续的,该行为应予以撤销。”

亦即,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 5 年,经济适用房申购人与他人签订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交付房屋的,或者约定 5 年后再行过户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合同无效的情形,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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