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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后,是否需要重新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刘锡春律师 2020-03-22

前天,有同行来电一起探讨:在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在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并经过复核后,是否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是需要重新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刚好我看过相关的判例,能提供一点参考意见。

最高院行政审判庭编的《行政执法与行政审批》(总第74集)收集的文章《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已经合法履行后的路径选择》中的案例:山东省济南区槐荫区人民法院(2018)鲁0104行初10号。该案的裁判要旨:本案中,槐荫食药监局履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取闽隆公司陈述、申辩的职责,已经保障了闽隆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数额由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确定的20000元变更为10000元,是槐荫食药监局听取闽隆公司的陈述申辩之后,经过自由裁量,作出较之前更轻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权利的意义已经实现,且该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违法事实、采信的证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以及法律适用均没有改变。因此,闽隆公司在庭审中所述“听证通知书与事先处罚告知书金额均为2万元,行政处罚书金额为1万元,属于处罚决定行政内容的变更,依据行政处罚法视为没有告知原告处罚内容,其程序违法”,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梳理文章中法官评析的观点,陈述申辩后是否需要重新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大体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不需要重新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

(一)事先告知书的内容完整、齐备,经当事人陈述申辩,行政机关经过复核后,仍旧认定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即可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

(二)事先告知书的内容完整、齐备,经当事人陈述申辩,行政机关经过复核后,在处罚的同一幅度范围内从轻对受处罚人的处罚,因对认定的违法事实、采信的证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以及法律适用均没有改变,且事先告知制度设立的法律意义已经实现,当事人亦进行了有效的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已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予以采信,在作出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无须重新进行事先告知,这也是提高行政效率的应有之义,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如案例)。

二、需再次履行告知程序的情形。

如告知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处罚结果与正式的处罚决定不一致时需再次履行告知程序。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这些改变与事先告知书中拟定的行政处罚相比,是一个新的行政处罚,应履行自己独立的告知程序,没有履行的话,法院在审理中应认定为未告知,且应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予以撤销。

(注:1.改变认定的事实,即改变行政处罚主要事实依据(法定事实要见的事实)。如告知中所采用的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少,正式处罚中增加了许多新的主要证据支持其认定的事实;或者告知中没有采用的证据,而在正式处罚中采用了,都属于改变主要事实的情况。2.改变处罚决定的理由,将会改变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和大小,导致适用法律和处罚结果的改变。3.改变法律依据是指改变处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具体适用的条款。4.改变行政处罚的处理结果是指改变处罚的具体种类和幅度(注意不包括在同一幅度范围内从轻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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