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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江苏最新: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再作为单独的赔偿项目

 刘冲伟律师 2020-03-23

2020年3月2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在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试行统一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居民,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同时,《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也明确了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再作为单独的赔偿项目,不影响赔偿总额,但需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列支。

那么,3月20日后,江苏省内各级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

根据《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第三条第2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为:

“被侵权人有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再作为单独的赔偿项目,不影响赔偿总额,但需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列支,以保护被扶养人的生存权益。列支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被侵权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

计算公式为:每一被扶养人生活费=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劳动力丧失比例×被扶养年数÷共同扶养人数”。

以被侵权人男性40周岁、伤残等级为二级,与妻子育有一12周岁孩子为例,2020年3月21日向法院起诉,在残疾赔偿金中列支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金额=26697元×90%×6年÷2=72081.9元。

注:2019年江苏省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26697元。

劳动力丧失比例:一级的按100%计算,二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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