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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你为什么会败诉?听听基层法官怎么说

 追梦文库 2020-03-24

前言。在这篇小文即将发出之前,作者得知刚刚结束原告为同一人的两起民事诉讼,在抗疫期间开庭难度可想而知。第二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情复杂,需要查明的内容很多,因为法庭调查阶段法官接连问了几个问题,原告不耐烦,进而认为法官带着情绪有针对性地在审他的案件,要求申请主审法官回避。主审法官出于案件的考虑,主动申请了第一起案件的回避。确实,此原告案件较多,该主审法官手中就有三个,第三个案子因为管辖问题在二审上诉。现在民事案件聚增,每起案件都不易办理。被当事人申请回避除了心里不太舒服外,主审法官甚至心中松了一口气。打个不太恰当的比例,一个患者质疑他的主治医生,要求换人治疗,谁还会争着抢着再给他治吗?只有立马放手。

民商事类民事纠纷中,原告败诉占有相当的比例,这一现象不容小觑。那么原告为什么会败诉?听听基层法官怎么说。

毋庸置疑,民事诉讼是一种复杂的社会行为、法律行为,它并非一两句话可以说的清楚。那么就简而化之,作为原告你要多问自己几个为什么,在起诉前,你最起码要想清楚三个问题:1、本次诉讼中法院是否会判决被告承担责任?2、如果承担责任,会判决被告承担多少责任;3、共同被告中哪个被告最终会承担责任,以及被告之间责任如何划分等等。这三个问题是层层递进的关系。民商事案件的诉讼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博弈,由法官居中裁判。位置决定脑袋,你作为原告,所思所想一定要接近法官的思维才会增加胜诉的几率。套用一句当红男明星的网络用语“我不要你觉得,我要我觉得”,你不要用原告的思维想当然地认识这一场诉讼,而要考虑“法官会怎么考量本次诉讼。”

民商事类纠纷审判实务中笔者所遇到的原告败诉的情形五花八门,各不一样,笔者试图通过几个案例来分类,深知挂一漏万:1、原告不如实陈述事实。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是基本原则,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诉讼中有些原告基于诉讼简便或者规避法律规定的考虑,不向法院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情况,势必导致他将面临败诉的风险。案例一,王某持有牛某所写借条起诉要求牛某还借款30万元,但没有转款明细,证明其借款经过的是二百多页微信、支付宝转款纪录,面额3元、5元、10元、8元不等,也有诸如5.20元,520元有特殊意义的数额,数额也与借条所书的30万元借款不符,且时间跨度半年之久。而被告牛某也举出了其给原告转款的数页纪录,并称其为王某写下借款条是因为恋人之间的玩笑,王某并没有实际转款借给他钱,微信、支付宝的转款纪录也是共同生活期间的生活支出。经审理查明,王某与牛某曾经是恋人关系,且诉讼期间也是剪不断,理还乱,关系密切。经审理法院认为王某与牛某之间没有形成借款合意,不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且原告没有如实陈述事实,法院最后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服判没有上诉。2、滥用擅用诉权。指原告出于故意或相当于故意的重大过失,缺乏合理的理由,违反诉讼目的而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各项诉讼权利,与相对方当事人卷入一场本不应该发生的诉讼中,其结果当然是原告败诉。案例二,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有冷库加工承揽合同,并实际履行。但是在履行过程中甲方为乙方安装了38间冷库,另有11间冷库只把原材料运给乙方,并未安装。乙方因为产品质量及安装问题多次联系甲公司,甲公司考虑到自己的成本,没有回应乙方。乙方按照约定陆续给付了甲公司大部分工程款。甲公司领导层换人后,没有与乙公司对接该冷库工程后续事项,而是直接起诉,且其到庭参加的委托代理人所提交的承揽合同并不完整,甲方对整个承揽合同履行的经过事实并不清楚,也没有严格按照合同义务履行,更没有本着和平友好的方法解决该问题,而是滥用擅用诉权,对待问题转移责任,起诉了之,最后法院审理认为合同没有履行完整,甲方要求乙方给付剩余承揽工程款的诉请予以驳回。3、原告诉请不明。审判实务中原告诉请前后矛盾含糊不清,模棱两可,因为与被告之间经济往来时间过久,过于频繁,已经不能自证诉请了,属于主张不明确,提交证据的证明对象不明确,证据数量、质量不能满足诉讼请求的要求。换句大白话来说,你自己都说不清楚自己和被告之间是怎么回事,你让法院怎么支持你,官司怎么判!案例三,冯某起诉高某等三人买卖合同纠纷,要求高某等三人给付其钢材货款30余万元,但在庭审中又称因为被告等人多次拉货,也给过货款,至于给了多少,因为没有和高某等人算账,心里不清楚。而高某等人也辩称与冯某没有算账,欠冯某多少钱也说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等待冯某的只能是败诉结果。4、诉讼请求无法实现。这一类情形主要是因情势变更,原来的给付之诉已不可能履行,败诉并非因为被告的抗辩,如果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的判决无疑于一纸空文。案例三,和某购买了张某的房子,二人订立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和某给付张某房款后入住该房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却发现无法过户,该房子因为张某欠人钱款,被起诉到法院,标的房子已被法院查封,无法办理任何过户手续。但和某仍坚持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且在诉讼中隐瞒该事实。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请。该案例中,原告应该另行提起诉讼,以合同无法履行为由,要求与张某解除购房合同,并返还购房款更为妥当。5、原告被驳回起诉。这其实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败诉。一般是法院认为原告或被告主体不适格,或者原告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而做出裁定。与驳回原告诉请不同的是,被驳回起诉法院不收取诉讼费,这也从侧面告诉原告,你的官司还不具备向法院起诉的条件。案例四。盛某起诉丙公司返还工程保证金,但其与丙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上,作为合同签订的一方,是盛某和案外人刘某,但仅只有盛某作为原告起诉,就属于原告不完整,不适格。经做工作,盛某不同意撤诉,法院依据民诉法第119条的规定驳回了其起诉。

并非你是原告你就有理,你就可以随意用诉权启动一场诉讼,就会拥有最终的胜诉结果。套用一句掉书袋的话来说就是,你有损失了,有麻烦了,想通过打官司这条路来救济。须知是损失在前,诉讼充其量最多是把损失弥补到小于等于损失,即损失≥诉讼结果,在这样一个大前提下,作为原告是不可能通过诉讼产生新的收益,提起一场诉讼前多慎重都不为过。

原告,一场诉讼因你启动,并非因你而必然走到胜诉的那一场,因此要珍惜自己作为原告的权利,慎用诉权,三思而后行,定会减少很多不必要的损失,减轻与诉讼对方的诉累,减少司法成本的支出,有利于经济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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