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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重刑毒品案学习3个辩护通用技巧

 建喜图书馆 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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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是一个职业,它需要理念指引,更需要方法和技巧。《刑事辩护实务操作技巧》以刑事辩护的类型为主线,收录了34个经典案例,分别从18个辩点方向切入,对各种类型的刑事辩护进行了深入而细致的论述。

刑事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如何确定辩护方向,是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做无罪辩护时,是针对实体的无罪,还是程序的无罪?做罪轻辩护时,是从罪名轻重、罪名数量还是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犯罪结果等方面进行辩护,或者单独就量刑进行辩护?在这本书中都能找到答案。

今天,我们就来分享书中的一则毒品案例,提供一些辩护思路。作为刑事辩护的工具书,本书可让你轻松掌握刑事辩护要领。相信读完本书之后,你会找到最佳的辩护思路。

案情概要

案件发生在2006年,洪某和李某在几个月的时间内,经常与云南景洪的一个毒贩“阿龙”联系。有一天,两人相约前往景洪,返程时洪某先回到哈尔滨,几天后洪某去机场接后返程的李某时,一起被公安机关抓获。从车内搜出毒麻古4000粒、甲基苯丙胺若干。公安搜集了两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通话和短信记录、毒品照片、毒品数量等证据,公诉机关以非法运输毒品罪对二人提起公诉。按照本案查获的毒品数量,如果判决被告人犯非法运输毒品罪,量刑是死刑或缓期二年执行。辩护律师接受了洪某的委托为他进行辩护。此案没有复杂的犯罪构成,没有非法证据,只有平凡、真实的辩护技巧运用,看完这个毒品案,相信你能够感受到技巧的力量。

技巧一:行为时间拆分法

行为时间拆分法是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按照时间顺序进行拆分,比对出指向犯罪行为的关键事实的方法。辩护律师将洪某运输毒品案按照案情发展的时间顺序拆分如下表:

序号

时间顺序拆分行为

能否证明洪某参与犯罪

1

两人一起去景洪,证据显示都与毒贩“阿龙”有接触

不能

2

洪某先返回哈尔滨

不能

3

毒品由李某返程时带回哈尔滨

不能

4

洪某去机场接李某,两人一起被抓获

有可能

由上表可以直观地看出,洪某是否参与,在他开车去接从云南返回的李某时发生了变化。这里有两种可能:洪某明知李某随身携带毒品,他就参与了这起犯罪;洪某不明知李某携带毒品,他就没有参与。通过行为时间拆分法找到了认定犯罪的关键事实,接下来辩护律师从认定这一事实的相关证据入手,介绍第二种技巧。

技巧二:证据的否定之否定法

证据的否定之否定法是从证据中找到相互矛盾之处,把矛盾的证据组织联系,从而否定案件事实的方法。通过阅卷,辩护律师将被告人前后供述、被告人与同案犯就相同事实之间的供述进行了比对,整理出了下列案件的矛盾证据:

序号

认定证据矛盾对比

1

洪某第二次、第三次讯问笔录作了有罪供述

洪某第一次口供及多次口供均否认其参与了购买毒品,否认明知李某带回毒品而去机场接他

2

李某在侦查阶段始终供述说购买毒品等一系列事宜,是被告人洪某安排、实施的

李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起推翻了上述供述,称所有该起毒品犯罪行为均为其一人所为,被告人洪某未参与,也不知情

3

洪某讯问笔录记载:6月24日凌晨到当地后,从宾馆出来电话约“阿龙”,“阿龙”同另一个男人一起来了

李某讯问笔录记载:到宾馆后,两人就睡觉了

4

洪某讯问笔录记载:6月24日凌晨到西双版纳后,李某给“阿龙”打电话, “阿龙”同另一男子到了他们吃饭的地方

洪某讯问笔录记载:6月24日凌晨,我给“阿龙”打电话,我让阿龙过来找我

5

洪某讯问笔录记载:“阿龙”来后,没说别的,玩了一会儿扑克就走了

洪某讯问笔录记载:我问“阿龙”什么价,“阿龙说19,000一条,一条是2000粒”,我对“阿龙”说要买两条

通过上述表格可以归纳出几组矛盾:

1.洪某的有罪供述和无罪辩解的矛盾;

2.李某指认同案洪某有没有参与的矛盾;

3.洪某和李某到宾馆后是否约了阿龙的矛盾;

4.洪某和李某谁打电话给阿龙的矛盾;

5.洪某见阿龙后有没有谈买货的矛盾。

辩护律师发现,认定洪某明知李某携带毒品的证据,只有洪某与李某的供述与辩解,也就是依靠口供。

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0年发布了《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0﹞42号,以下简称《纪要》)。《纪要》规定:“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由于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或者被告人翻供,导致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困难。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仅凭被告人口供依法不能定案。只有当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对仅有口供作为定案证据的,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特别慎重。”《纪要》精神要求被告人口供要与同案其他人供述吻合。将矛盾性的证据归纳、否定,就可以归纳出指向犯罪事实的一致性证据,如下表所示:

序号

否定证据一致性归纳

1

洪某的有罪供述和无罪辩解的矛盾

其口供自身无法认定,需要依靠其他证据佐证

2

李某指认同案洪某有没有参与的矛盾

其口供自身无法认定,需要依靠归纳同案犯口供的吻合部分认定

3

洪某和李某到宾馆后是否约了阿龙的矛盾

李某在供述中从未提及这一环节,不吻合

4

洪某和李某谁打电话给阿龙的矛盾

李某在供述中从未提及这一环节,不吻合

5

洪某见阿龙后有没有谈买货的矛盾

李某在供述中从未提及这一环节,不吻合

从上表可知,通过对口供就洪某参与这起毒品犯罪问题的矛盾性,及洪某未参与这起犯罪的一致性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认定关键事实的证据未达到法定标准。

技巧三:罪名置变法

名置变法,是指把握关键犯罪事实在此罪与彼罪的转化,从而改变罪名的方法。罪名置变法的关键是对法律规定的准确运用。

《纪要》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定罪问题这样表述:“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上一定要慎重。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构成犯罪的,托购者、代购者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本案中,李某的供述显示:买回来毒品是用于吸食,本案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因此,辩护律师将非法运输毒品罪辩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有了法律基础。

写在最后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洪某有期徒刑13年。案件其他事实和证据问题以及辩护词不在本文中系统阐述。更多案例、辩护技巧,请参见《刑事辩护实务操作技巧》一书。

 


作|者|简|介

吴 立 伟

吴立伟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1987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1987年至2011年,曾任某公安高等院校副教授,主讲刑法、刑诉法。擅长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辩护,重大刑事民商事争议解决。曾承办过多起国内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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