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跨度结构工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外墙采用整体玻璃幕墙结构。工程竣工结算时,关于幕墙造价出现很多争议,经过多次沟通,特殊问题甚至经请示省造价主管部门后,最终还是按照“符合文件、有依有据、实事求是”原则完成结算。 现将该工程有关争议问题处理以及相关思考介绍如下,希望带给大家有益借鉴。尤其为了确保投资控制目标的顺利完成,要把结算可能的争议提前到招投标阶段进行预先处理才是关键。 一、工程具体情况 该玻璃幕墙工程面积4986.46㎡,因工程工期较紧,招标时采用初步设计方案进行招投标工作,工程实施期间,经设计变更,将原钢架点支式玻璃幕墙改为隐框玻璃幕墙。
经过公开招投标,某公司中标,总价在招标限价之内。经分析其投标书商务标函,发现点式玻璃幕墙项目单价采用相关定额子目组价,但是把招标文件要求的钢架含量由40㎏/㎡调减为26.7㎏/㎡。 二、结算主要争议及初步处理建议 1、措施费调整问题。 争议问题:施工方提出,幕墙设计方案变更后,措施费项目应参照新的方案据实计取。 处理建议及依据:不予调整。
2、包铝塑板计价问题。 争议问题:外挑遮阳板原清单中主副龙骨为铝合金龙骨,现变更为矩形钢管;新增加铝单板包门、铝塑板幕墙及幕墙主副龙骨(矩形钢管)包铝塑板等项目。施工单位提出对于外挑遮阳板、铝单板包门、铝塑板幕墙及幕墙钢通包铝塑板等均应执行相应幕墙定额。 处理建议及依据:
3、玻璃幕墙的钢材含量问题。 争议问题:玻璃幕墙施工方案没有细化前提下,因无法确定图纸型钢含量,为投标企业公平竞争,在招标时明确要求玻璃幕墙钢材含量暂按40 ㎏/㎡计入,结算时候按实调整。施工单位提出不再考虑原有暂定含量。 处理建议和依据:根据实际施工方案,玻璃幕墙型钢实际含量为39.06㎏/㎡,原不锈钢驳接爪固定改为型钢框架固定。投标时施工方故意调减了含量,对此建议按照原清单报价和暂定含量,据实调整费用,即材料含量严格按照40㎏/㎡而非施工单位提报的26.7㎏/㎡作为调整基数。 3、非暂定材料调价问题。 处理建议和依据: 根据合同价款第23.2条“凡未涉及到暂定材料的子项,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除非业主对这部分材料选取标准有所调整,并经四方考察确认后计入”。工程实际施工中,部分槽钢、钢管、铝型材等非暂定材料经过了业主等单位考察确认,但因为业主对材料选取标准没进行调整,建议对该部分不再调整。 三、最终处理情况 针对该工程设计方案调整后,分部分项工程是否需要重新编制,争议非常激烈。经过业主单位组织多次协商沟通,并先后经过咨询市造价部门和省建设厅定额站,基本按照上述财政初步评审建议执行,即:
该幕墙工程结算阶段经过严格财政评审程序,在报审值1822万元基础上,最终审定值为1318万元,审减504万元。 四、思考与建议 1、有理有据是顺利评审的关键。财政评审对于资金支出来说,要立足于专业技术服务,发挥资金最大效益;对于投资控制来说,要立足于有理有据原则,发挥公平公正作用。
2、风险控制是投资评审的基础。财政评审涉及的是政府资金支出,把控资金支出本质上就是风险控制的过程。从招标环节的清单限价审核把关,招标文件关键条款研究,到合同签订,施工监督,设计变更,无不体现了各种明显或隐藏的风险控制。
3、基建程序是保证评审的前提。对于基本建设项目,国家规定了严格程序,以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一般来说,要经过立项、可研批复、资金计划、图纸设计等前期工作,之后是招投标、工程实施、竣工结算等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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