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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随笔|关于某幕墙工程结算评审争议处理的有益思考

 王明鹏 2020-03-26

对于本案例的结算争议处理,无论措施费用包干处理,幕墙钢材含量按照原招标文件执行,还是非暂定材料价不调整,招标清单、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均有约定,处理起来才有理有据。

为了确保投资控制目标的顺利完成,要把结算可能的争议提前到招投标阶段进行预先处理才是关键。


某大跨度结构工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外墙采用整体玻璃幕墙结构。工程竣工结算时,关于幕墙造价出现很多争议,经过多次沟通,特殊问题甚至经请示省造价主管部门后,最终还是按照“符合文件、有依有据、实事求是”原则完成结算。

现将该工程有关争议问题处理以及相关思考介绍如下,希望带给大家有益借鉴。尤其为了确保投资控制目标的顺利完成,要把结算可能的争议提前到招投标阶段进行预先处理才是关键。

一、工程具体情况

该玻璃幕墙工程面积4986.46㎡,因工程工期较紧,招标时采用初步设计方案进行招投标工作,工程实施期间,经设计变更,将原钢架点支式玻璃幕墙改为隐框玻璃幕墙。

考虑到招标图纸为初步设计方案,招标文件经审核对造价条款进行了详细约定,比如幕墙的钢架含量(用作主副龙骨的型钢)暂按40㎏/㎡计入,以及合同结算时根据施工图纸据实调整工程量,另外约定措施费用包干。

经过公开招投标,某公司中标,总价在招标限价之内。经分析其投标书商务标函,发现点式玻璃幕墙项目单价采用相关定额子目组价,但是把招标文件要求的钢架含量由40/㎡调减为26.7/㎡。

二、结算主要争议及初步处理建议

1、措施费调整问题。

争议问题:施工方提出,幕墙设计方案变更后,措施费项目应参照新的方案据实计取。

处理建议及依据不予调整。

首先根据招标文件第7.10条规定“对于措施报价项目,凡是以项计价的措施费,按照报价一次性包干结算,不再予以调整。”施工单位商务标函中措施费均以项计价,合同也明确约定不再调整。

另外,根据现行清单计价规定,外装饰工程的措施费(主要包括脚手架和垂直运输机械费用)是按照外墙装饰的面积和高度进行计取,该工程方案调整的只是支撑方式,玻璃和钢骨架没有变化,且装饰面积和高度基本没有变化,因此措施费用完全可以执行招标文件约定的包干方式。

2、包铝塑板计价问题。

争议问题:外挑遮阳板原清单中主副龙骨为铝合金龙骨,现变更为矩形钢管;新增加铝单板包门、铝塑板幕墙及幕墙主副龙骨(矩形钢管)包铝塑板等项目。施工单位提出对于外挑遮阳板、铝单板包门、铝塑板幕墙及幕墙钢通包铝塑板等均应执行相应幕墙定额。

处理建议及依据:

(1)外挑部分遮阳板,原商务标函中是轻钢龙骨铝板幕墙,现变更为矩形钢通铝板幕墙,调整轻钢龙骨与矩形钢通的材料价差及含量,其他执行商务标函。

(2)铝单板包门及增加铝塑板幕墙属新增项目,执行施工合同中第47.3条款“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增加新的清单项目,应调增的价款。调增价款=∑【漏项、新增项目工程量×相应新编综合单价】”据实调增

(3)幕墙主副龙骨(矩形钢管)包铝塑板部分,由原设计幕墙主副龙骨喷涂氟碳漆改为喷涂氟碳漆后包铝塑板,角码固定,属新增项目。根据施工工艺,建议执行粘贴铝塑板子目,并相应增加角码固定铝塑板费用

3、玻璃幕墙的钢材含量问题。

争议问题:玻璃幕墙施工方案没有细化前提下,因无法确定图纸型钢含量,为投标企业公平竞争,在招标时明确要求玻璃幕墙钢材含量暂按40 /㎡计入,结算时候按实调整。施工单位提出不再考虑原有暂定含量。

处理建议和依据:根据实际施工方案,玻璃幕墙型钢实际含量为39.06/㎡,原不锈钢驳接爪固定改为型钢框架固定。投标时施工方故意调减了含量,对此建议按照原清单报价和暂定含量,据实调整费用,即材料含量严格按照40㎏/㎡而非施工单位提报的26.7㎏/㎡作为调整基数。

3、非暂定材料调价问题。

处理建议和依据:

根据合同价款第23.2条“凡未涉及到暂定材料的子项,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除非业主对这部分材料选取标准有所调整,并经四方考察确认后计入”。工程实际施工中,部分槽钢、钢管、铝型材等非暂定材料经过了业主等单位考察确认,但因为业主对材料选取标准没进行调整,建议对该部分不再调整。

三、最终处理情况

针对该工程设计方案调整后,分部分项工程是否需要重新编制,争议非常激烈。经过业主单位组织多次协商沟通,并先后经过咨询市造价部门和省建设厅定额站,基本按照上述财政初步评审建议执行,即:

措施费按照约定处理不调整;

调减的暂定项目含量不作为结算依据;

非暂定材料不再调价;

新增幕墙重新组价,轻钢龙骨铝板幕墙变更材料仅调材差;

对于主副龙骨(矩形钢管)包铝塑板套用定额的争议,经相关方共同前去咨询省建设厅定额站并得到书面答复文件后,按照幕墙定额套项相应扣减重复部分方式处理。

该幕墙工程结算阶段经过严格财政评审程序,在报审值1822万元基础上,最终审定值为1318万元,审减504万元。

四、思考与建议

1、有理有据是顺利评审的关键。财政评审对于资金支出来说,要立足于专业技术服务,发挥资金最大效益;对于投资控制来说,要立足于有理有据原则,发挥公平公正作用。

对于本案例的造价结算,无论措施费用不调增,幕墙钢材含量按照原招标文件执行,还是非暂定材料价不调整,招标清单、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均有约定,处理起来有理有据,最终施工单位也不得不同意。

2、风险控制是投资评审的基础。财政评审涉及的是政府资金支出,把控资金支出本质上就是风险控制的过程。从招标环节的清单限价审核把关,招标文件关键条款研究,到合同签订,施工监督,设计变更,无不体现了各种明显或隐藏的风险控制。

对于本例,针对设计图纸不完备,提前约定了主要材料暂定含量,规定了措施费的包干处理,这些关键条款的约定,较好地控制了造价风险的出现。

3、基建程序是保证评审的前提。对于基本建设项目,国家规定了严格程序,以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一般来说,要经过立项、可研批复、资金计划、图纸设计等前期工作,之后是招投标、工程实施、竣工结算等建设工作。

按照基建程序来走,投资评审可以发挥最佳作用,实际工作来看,有些建设项目片面追求建设速度,出现较大变更调整,以至于“三边工程”现象屡禁不止,加大了投资控制的难度,客观上也造成了结算工作中出现很多不该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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