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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或反托拉斯法的历史形成

 诗词曲赏析 2020-03-26

政府对垄断的更加强烈的反应是制定反垄断法或反托拉斯法。西方很多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制定了反托拉斯法,其中,最为突出的是美国。这里以美国为例做一概括介绍。

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美国企业界出现了第一次大兼并。正如列宁在《帝国主义论》中所指出的那样,结果形成了一大批经济实力雄厚的大企业。这些大企业被叫做“垄断”厂商或托拉斯。这里的“茎断”不只局限于指一个企业控制一个行业的全部供给的“纯粹”的情况,而且也包括几个大企业控制一个行业的大部分供给的情况。按照这一定义,美国的汽车工业、钢铁工业、化学工业等都属于垄断市场。垄断的形成和发展,深刻地影响到美国社会各个阶级和阶层的利益,

从1890年到195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一系列法案,反对垄断,其中包括《谢尔曼法》(1890)、《克菜顿法》(1914),《联邦贸易委员会法》(114),《罗宾孙一帕特曼法》(1936)、《惠特-李法》(1938)和《塞勒一凯弗维尔法》(1950),统称反托拉斯法.在其他西方国家中也先后出现了类似的法律规定。

美国的这些反托拉斯法规定,限制贸易的协以或共谋,垄断或企图垄断市场,兼并、排他性规定,价格歧视、不正当的竞争或欺诈行为等,都是非法的,例如,《谢尔曼法》规定:任何以托拉斯或其他形式进行的兼并或共谋,任何限制州际或国际的贸易或商业活动的合同,均属非法;任何人垄断或企图垄断,或同其他个人或多人联合改共谋垄断州际或国际的一部分商业和贸易的,均应认为是犯罪,违法者要受到罚款和(或)判刑。《克菜顿法》修正和加强了《谢尔曼法》,禁止不公平竞争,宣布导致削弱竞争成造成垄断的不正当做法为非法。这些不正当的做法包括价格歧视,排他性或限制性契约、公司相互持有股票和董事会成员相互兼任。《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规定:建立联邦贸易委员会作为独立的管理机构,授权防止不公平竞争以及商业欺骗行为,包括禁止伪假广告和商标等。

《罗宾逊一帕特曼法》宣布卖主为消除竞争而实行的各种形式的不公平的价格歧视为非法,以保护独立的零售商和批发商。《惠特一李法》修正和补充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宣布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公平交易为非法,以保护消费者。《塞物一凯弗维尔法》补充了《谢尔曼法》,宜布任何公司购买竞争者的股票或资产从而实质上减少竞争或企图造成垄断的做法为非法。《塞勒一凯弗维尔法》禁止一切形式的兼并,包括横向兼并、纵向兼并和混合兼并。这类兼并指大公司之间的兼并和大公司对小公司的兼并,而不包括小公司之间的兼并。

美国反托拉斯法的执行机构是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前者主要反对不正当的贸易行为,后者主要反对垄断活动。对犯法者可以由法院提出警告、罚款、改组公司直至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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