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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点问答】非税收入那些事儿~

 法律天空馆 2020-03-27
山东税务 昨天

1.疫情防控期间,我单位购买一批货物,直接捐赠给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需要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疫情防控期间,我公司提供的住宿服务可以享受免征附加税费优惠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范围。

3.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教育费附加等也有相关优惠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4.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增值税,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需要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5.我公司为生产型出口企业,免抵部分的增值税额需要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吗?

 答: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0号)第三条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额,按规定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6.我是山东省一家广告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时,有何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七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又根据《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2019〕19号):“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山东省范围内,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12366省级中心
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非税收入处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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