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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圣叹与“哭庙案”的两点辨正

 芸斋窗下 2020-03-29


金圣叹参与“哭庙”并因其案而惨遭处斩籍没, 这是众所周知的;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他并不是最早到案者。朱国治先后抓捕、押解的涉案人员共三 批: 二月初四日在府堂“跪递揭贴”现场抓获的十一 人,是第一批,其中并没有金圣叹; 四月十二日由苏 州押解至江宁的顾予咸等九人,属于第二批,其中也没有金圣叹; 直到四月二十六日,才“严檄唤丁子 伟、金圣叹。”( 《纪闻》) 此属第三批,只有丁、金二人。为何前两批没有金圣叹? 为何金圣叹被捕最迟而判刑最重? 对此可作多种解释,这里不拟全面涉及; 但有一个关键性原因是以前的叙说很少注意的,这就是金圣叹参与“哭庙”的轮次。

02

两次“哭庙”


上引顾予咸《自叙》云: “( 顺治十八年二月) 哀诏至,抚司集绅士‘哭临’。会有吴令某,私盗漕米, 易值以媚抚。诸生某某,职践更者,不能平,因讦令诸不法事。抚某疑荐绅与其谋,诸生又事不白,奔哭孔庙。”细读这段文字可知: 此处的诸生“讦令诸不法事”,是在“抚司集绅士‘哭临’”期间,正与上述二月初四日的“哭庙”———诸生“哭泣”“跪进揭 帖”———相合。此处的诸生“奔哭孔庙”,主要是因 “抚某疑荐绅与其谋,诸生又事不白”,正此与朱国治抓捕拘禁十一名诸生相合; 特别是一个“又”字, 点明这次“奔哭孔庙”是在二月初四日“哭庙”之后。 也就是说,二月初四日是第一轮( 次) “哭庙”,这是 第二轮( 次) “哭庙”。为了便于区别和表述,姑且称前者为“前哭庙”,后者为“后哭庙”。

如果说顾予咸的记述还不够明朗的话,那么韩菼的《吏部考功司员外郎顾先生予咸墓表》( 以下简称《墓表》) 所言更加清楚明白,其文云: 顺治十八年,大行皇帝遗诏至苏,巡抚以下大临府治,诸生从而讦吴县令不法事,被系 者五人。翌日,诸生群哭于文庙,复逮系至十三人。

此处的“大临府治”即众官绅咸在府堂“哭临”; 此处的“诸生从而讦吴县令不法事”,就是《自叙》所说 “( 诸生) 因讦令诸不法事”; 此处的“诸生群哭于文庙”,就是《自叙》所说的“诸生又事不白,奔哭孔庙”; 此处的“被系者五人”,就是《纪闻》所记的现场抓获十一人( 数字有出入) ; 而此处的“翌日”,则明确告诉读者“诸生群哭于文庙”事在“诸生从而讦 吴县令不法事”的第二天,亦即二月初五日。

韩菼系长洲人,此《墓表》作于康熙三十六年( 1697) ,与 顾氏《自叙》两相参互,当属可信。即第二轮“哭庙” ( 亦即“后哭庙”) 发生于顺治十八年二月初五日。 丁有铭《丁氏宗谱》也证实有两次“哭庙”: 顺治辛丑,三学诸生以吴令任维初赃款告公道,经府治挤入公禀。巡抚朱国治闻而大怒,连系府治,续有诸生“哭庙”之举。

这里的诸生“以吴令任维初赃款告公道,经府治挤入公禀”,就是二月初四日的“讦令”; 这里的“巡抚朱国治闻而大怒,连系府治”,就是当天的现场抓捕及随后的拘禁; 而这里的“续有诸生‘哭庙’之举”, 则明言此“哭庙”是继二月初四日“讦令”之后的 “续有”之事,属于“后哭庙”3疑。 ( 乾隆) 《苏州府志》的记载尤为详明: ( 顺治) 十八年二月,世祖章皇帝遗诏下, 府堂“哭临”。第三日,生员倪用宾等列款具呈,巡抚朱国治发苏松常道王纪即提吴行之等 严讯,供实覆院; 诸生发知府余廉征羁候府治花亭; 维初回县。次日,生员金人瑞、丁澜等哭府学文庙; 教授程邑申报“六案”。此处所说的“哭临”“第三日”,就是二月初四日; 此处的“生员倪用宾等列款具呈”,就是“讦令”“跪进 揭帖”,属于“前哭庙”; 此处的“次日”,即二月初五 日; 此处的“生员金人瑞、丁澜等哭府学文庙”,即为 “后哭庙”。

至此,两次“哭庙”情况已经明朗。“前哭庙”在二月初四日,主要目的和诉求在于讦告不法县令任维初,使其得到应有的惩处,此即所谓“讦令”; 包含文庙“哭泣”和府堂“跪 进揭帖”两个主要环节。 “后哭庙”在二月初五日,主要是针对朱国治下令逮捕、审讯并拘禁多名参与“前哭庙”的诸生; 此举旨在为之鸣冤叫屈、伸张正义,亦即顾氏所谓的“直” 与“白”。

2.1


‘哭庙案’与金圣叹的关系

然而,如此重要的情节,《纪闻》却没有交代清 楚,而是在记述“道尊既审,则拘十一人于府治之亭中; 拘任维初、吴之行于土地庙,候旨定夺”之后说: 时,教授程邑参任维初“六案”,金圣叹因有“十弗见”之笑焉。

参照以上引述,这里的“时”应为二月初五日,因其下紧接着就记述“初六日,抚臣将拜疏……”; 进而可知“教授程邑参任维初‘六案’,金圣叹因有‘十弗见’之笑焉”应属二月初五日( 亦即“后哭庙”) 之事。但是由于《纪闻》没有明确交代时间,容易使人误以为其事也在二月初四日,而很难看出有两次 “哭庙”。其他记载如《异闻》《纪略》,也都没有对 两次“哭庙”作清楚交代,甚至误将朱国治拜疏的时间记在“( 二月) 初五日”,不仅时日错误,还模糊了两次“哭庙”的界限,当是受了《纪闻》的影响,可作为《异闻》《纪略》后于《纪闻》的一个证据。此属别 一问题,暂不多及。要之,相关记载的模糊,是造成后世误以为只有一次“哭庙”的主要原因。

至于金圣叹与“哭庙”的关系,《丁氏宗谱》亦有所言及: 公讳观澜,字紫回,原名兰……辛丑之祸, 从兄仲初拘系府治,公弗闻之也。因日者半仙言: “期百日内犯血光灾。”公慎避之,家人亦秘不告。是日期满,益慎不敢出。日且暮矣,渐可逍遥于门。甫及门,而诸生金人瑞等适至, 备道所以,挟与俱。配顾孺人曳裾而泣,公决眦椎胸大呼曰: “宁有兄罹急难而暇自全者乎! 平日读书谈大节,亦惟此孝友耳! 烈士锐身赴义,诚知所处也,我独非夫哉?”掉臂而去,哭不绝声,而半仙之言则验矣! “观澜”一作“澜”。

《纪闻》云: “丁子伟,名澜,字紫洄,长洲庠生。”又云: “丁观生,字仲初。紫洄之堂兄。偶往府进一呈词,遂罹于祸。”二人为堂兄弟关系,同罹祸难———丁子伟为处斩并籍没的八人之 一,丁观生亦处斩但免于籍没。根据《丁氏宗谱》的 记述,丁子伟是被金圣叹等人“挟与俱”参与行动的,且主要是因为堂兄丁观生被“拘系府治”。可知 金圣叹等人的此次行动属于“后哭庙”; 亦可证《纪闻》所记“( 二月) 初四日,薛尔张作文,丁子伟于教 授处请钥,启文庙门哭泣”之有误,因当时丁子伟尚在家中“避灾”,是不可能参与“前哭庙”的。

由此可知,金圣叹很可能没有参与“前哭庙”; 而是在“前哭庙”诸生被抓捕、拷问和拘禁之后,出于道义和同情,为之奔走呼号,遂有“后哭庙”之举。 他的“备道所以”,当是向丁子伟说明前因后果; 特别是举行“后哭庙”的原因、理由、目的及方式等,想必也会言及“大节”“孝友”“赴义”之类。他所“挟与俱”的,当不止丁子伟一个人,还有其他诸 生。 《东斋脞语》云: “函西先生( 涵) 锻亭父也,一日堂 中召仙,闻叩门声甚急,问仙云何? 仙判: ‘有奇祸, 有奇祸; 不可开,不可开’十二字。久之,叩者方去。 探之,则圣叹纠往‘哭庙’也。后在事者皆坐大辟。 微仙,则先生危矣! ”

虽然主要是说张函西因相信 “仙判”不开门而幸免于难,却也透露出“圣叹纠往 ‘哭庙’”的事实。所谓“纠往”,就是动员、召集前往( “后哭庙”) ,与“挟与俱”正相吻合。 金圣叹的“‘十弗见’之笑”文本今不得见,很可能是为“后哭庙”而作。孙旭《平吴录》说“哭庙” 时,“其‘捲堂文’为金圣叹作,且在其家开雕。”孙旭生为顺治—康熙间人,其说应非无据。所谓“捲堂文”或许就是“‘十弗见’之笑”之文。金圣叹家境贫寒,似无“开雕”之条件。但据笔者考察,圣叹自幼即因家难投靠姑父母生活,其姑父即韩住、韩俊兄弟之父; 圣叹与韩氏兄弟原为表兄弟; 圣叹既与韩住为佛门同学,又与韩俊为儿女亲家,故与韩家实同一家。韩家有贯华堂,富于藏书,且兼有书坊功能,因而实有“在其家开雕”之可能。《研堂见闻杂录》说金圣叹“是变,为‘哭庙文’,亦入狱,同日斩。”所谓“哭庙文”也可能是“‘十弗见’之笑” 之文。虽然还不能确定,但总归是说金圣叹为“后 哭庙”作有文章,应该是可信的。


2.2

重点认知

由此可见,金圣叹不仅是“后哭庙”的积极参与者,还起到了发起、动员、组织、宣传和号召的作用, 说是领袖亦不为过。上述情况如果属实,便可为金圣叹的被捕最迟而判刑最重提供一个合理的解释; 而且,由于两次“哭庙”的缘由、主题、诉求及方式不尽相同,我们在认识和评论时就要具有既相区别又相联系的意识和眼光,不可混为一谈。金圣叹参与的是“后哭庙”,而“后哭庙”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声援被抓捕拘禁的“讦令”诸生,伸张正义,以期得到公正的对待; 因而既不是“倡乱”“谋反”,甚至主要不是为“抗粮”。那些关于金圣叹参与“哭庙”是“秀才造反”“反清”之类的说法,固然有误; 而那些关于金圣叹参与“哭庙”是为顺治皇帝“哭临”甚至“表忠”之类的说法,也是欠妥当的。至于鲁迅先生关于“将屠户的凶残,使大家化为一笑”的名言,也是有误会的。其实金圣叹“狱中家书”的原文是: 杀头,至痛也! 籍没,至惨也! 而圣叹以 无意得之,不亦异乎? 若朝廷有赦令,或可相见; 不然,死矣! ( 《纪闻》)

一般认为金圣叹的“无意得之”,是说自己无意于( 本案所指控的) “倡乱”“谋反”之类抗清活动, 因而所加罪名和刑罚是冤枉的。现在看来,圣叹不仅无意于“倡乱”,甚至也无意于“抗粮”,其直接目的也不是“讦令”。因为他所参与的是“后哭庙”,而本案定罪判刑的主要依据是“前哭庙”。所以他既感到意外和冤屈,又抱有赦免的幻想。而鲁迅所依据和摘引的可能是《柳南随笔》的记载,这是经过改造和演义了的“搞笑版”狱中家书。类似的“搞笑版”不止一个,由于人们的“喜闻乐见”而广为流传。鲁迅受了这种“搞笑版”记载的误导,不仅未能准确领会金圣叹的本意,还把“将屠夫的凶残,使大家化为一笑,收场大吉”归罪于金圣叹,这是对金圣叹的又一次冤枉和伤害。

实际上,这个罪责应当由那些漠视罹难者的悲惨和“屠夫的凶残”、只图“一笑”和 “大吉”的人们来承担。 随着金圣叹与“哭庙案”史实的逐渐明朗,那些 错误的叙说也有必要进行反思和矫正。只是这样的叙说已经深入人心,牢不可破,要想短时间内彻底矫正过来,实非易事。

作者:陈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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