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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解读|新《水污染防治法》逐条解读之工业废水排放

 书洋康乐 2020-03-31

01

排放工业废水,需要知道的法律义务

义务1

收集和处理全部废水,不得违法排放;

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

义务2

工业园区应当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进行自动监测。

义务3

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才能排放。 

02

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超标排放、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将被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关闭;

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逾期不治理,环保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并由违法者承担费用;

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未改正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未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进行自动监测

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产整治。

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

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03

风险防范建议

建议1

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工业废水,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保证达标排放;污水应按照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接收标准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到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建议2

关注园区的污水处理厂,确保其有能力处置自产的工业废水,了解自动监测是否安装、是否正常运行、是否联网,可以通过环评审查、以及定期了解监测数据等对第三方的情况进行实时掌握,保存好日常排放记录,避免因第三方的原因而承担连带责任;

建议3

如被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时,应立即予以改正,保存改正的证据,争取减少或免除处罚。

法律规定

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十五条

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

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八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

(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

(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九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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