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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禁燃区使用高污染燃料,罚!

 书洋康乐 2020-03-31

2019年9月26日,古里镇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发现古里镇某企业存在以下问题:该单位审批建有1台生物质锅炉,但在使用过程中使用煤炭作为燃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相关条例规定,对该单位处理结果如下:

1、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2、对该单位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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