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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如何把握

 巴山夜雨997 2020-03-31


黄璞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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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具体截止时间节点是作出行政行为的9个月之后,还是在第9个月截止的那天或者是其他时间?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限的起算时间或者说申请期限,除了扣除行政诉讼6个月起诉期限外,是否还要加上行政处罚当事人的15天缴纳罚款期限?即,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6个月(诉讼期限)+三个月(申请执行期限)+15天(缴纳罚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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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法】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不管是起算时间,还是终止时间,都与行政处罚当事人缴纳罚款的15日期限无关。一般情况下,自送达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的诉讼期限届满后,至送达处罚决定书之日起9个月期满,在这3个月期间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当事人未按照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没款缴纳期限缴纳罚没款的(一般是送达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行政机关在15日期满后,就可向当事人送达文书催告其缴纳罚没款,并作出加处罚款决定。加处罚款超过30日,当事人仍未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可自当事人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准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分期、延期缴纳罚没款的期限,超过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的9个月的,能否作为逾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正当理由,目前不够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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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第四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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