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矿开采劳务施工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甲方露天矿开采工程需要,现甲方委托乙方开采施工,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多次协商,参照国家有关矿山工程合同法及劳动法规,结合本矿山的实际情况,就劳务施工具体事宜,特订立如下条例: 六、施工期限:自甲方的开工报告令通知后五日内开始施工至约定采区内的铝矿石开采完为止。 七、工程单价 2、铝矿石综合单价,每吨为 元。 3、运距超出一公里以外的,每超100米运距增加 元。 4、工程量计算由甲方聘用有资质证书的测量单位测量的山体图为准,土石方、煤按山体图测量(自然方)总量为依据,铝石按双方过磅吨数为准。 4、乙方负责承担工程所用的水、电费。 5、乙方施工人员在开采煤及铝矿时,必须听从甲方技术人员的指挥。 十一、违约责任 1、甲方因运输道路不通畅、提供手续不齐全、有关政府部门无 理干涉、周边村民发生不合理阻拦、甲方提供炸材及燃油不到位、甲方没有按合同执行支付工程款等因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作业而停工的,所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机械台班费、人工费等损失由甲方赔偿。 2、甲方保证乙方每个月24天的施工时间(但政府行为、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的除外) 3、乙方在施工中遭遇有关部门扣押乙方机械设备影响施工的,由甲方负责处理,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造成停工30天时,甲方应将乙方所完成的工程款结算给乙方。 十二、本合同签订后乙方进场施工,若甲方在乙方进场后十天内无法给乙方提供正常施工作业区,甲方按第十一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乙方在施工中,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听从甲方的指挥和技术指导,施工过程中所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必须杜绝工作人员饮酒、打架、斗殴闹事及安全事故的发生。 十四、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听从甲方指挥,在开采中跨越 红线,给甲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 十五、本协议单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违约方按合同约定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十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以补充协议为准。协商不 成时可提请劳动部门仲裁。 十七、本协议共四份,各执二份。 十八、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工程款结清后即失效,本协 议未经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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