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公证 保全证据公证 保全证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在诉讼发生之前,依法对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加以验证提取、收存和固定的活动。 可以向公证机构提请证据保全的对象有: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财产清点记录、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样品、市场抽样调查情况等。 保全证据公证,由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或法人的注册地和申请保全的证据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申请人应在诉讼发生之前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同时还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⑴身份证明。法人单位须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民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⑵需要保全的证据以及能够证明该证据可能灭失或不易保存的证明。 ⑶保全证据的目的和用途,以及申请人和证据事实有关联的证明或材料。 ⑷如申请保全的证据是证人证言,证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或由公证员亲自到场。证人还应向公证处提交有关身份证明。 ⑸如申请保全的证据是物证,应提交有关物品样品、说明、所有权证明等证明材料。 ⑹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抵押公证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司法部《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下列财产或财产权益可以办理公证抵押、质押登记。 (一) 《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属于向公证机构办理担保登记的“其他财产”,主要包括: 1、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非企业组织所有的机械设备、牲畜等生产资料; 2、位于农村的个人私有房产; 3、个人所有的家具、家用电器、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生活资料; 4、其他除《担保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外的财产。 (二)用于物权担保的特定权利,包括承包经营权中的收益权、应收账款或未来可得利益等权利的质押登记。 (三) 其它可用于担保的财产或权益。 担保登记的申请人为担保权人(债权人)和担保人(抵押人、出质人等)。担保权人和担保人申请担保登记应填写担保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主体资格证明及相应的身份证明,担保人为自然人且已婚的,除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外,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及结婚证书; 2、主合同、担保合同及有关担保物的其他合同(如产品购销合同、承包合同); 3、担保物所有权证书、凭证或其他证据材料(如发票、买卖合同、发货明细表、产品合格证书等); 4、担保物清单及照片; 5、担保人对担保物权属状况无瑕疵的保证书; 6、担保人已婚且担保物属夫妻共有的,还应提交配偶对担保无异议的同意书; 7、与担保登记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夫妻财产约定公证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双方或未婚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分两种形式:一是未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二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由当事人一方的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公证处受理。 当事人申办这类公证,应向公证机构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⑴ 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护照等)。 ⑵ 财产的产权证明。 ⑶ 结婚或未婚证明。 ⑷ 协议书草稿。 当事人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中,应对各方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在婚后的使用、维修、保养、处分以及财产孳息归属作出约定,对各方婚前(或婚后)债务清偿作出。 提存公证 提存对于很多人来说可能还是一个陌生的概念,但实践中人们经常是会有类似于提存的想法,只是不知该如何操作。从法律上来讲,提存是指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或其本人的利益而将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交于提存机构寄托、保管,在条件成就时,由提存机构将提存物交付债权人的活动。通俗一点讲,提存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债务人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可以申请将债的标的(如借款)交于法定的提存机构,债务就视为履行了;另一类可以买卖合同为例加以说明:买卖双方签订协议后,买方按照协议约定先将价款提交于提存机构,卖方据以发货,当协议所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如买方验货合格,卖方就可以向提存机构申领该笔款项,实现买卖合同的完全顺利履行。 ●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债务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提存公证,从而消灭债务,并将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给债权人。 1、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 2、 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 3、 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1、 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 2、 为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 ●可以提存的标的物包括: 1、 货币(含本、外币); 2、 有价证券、票据、提单、仓单权利证书; 3、 贵重物品; 4、 担保物(金)或其他替代物 5、 其他可以提存的标的物。 民事公证 出生 办理出生公证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 申请人及其父母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如父母一方或双方已故的,另提供相关死亡证明); (二) 父母结婚证,如父母离婚的,提供(1)《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2)《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和生效证明; (三) 出生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等); (四) 如上述(二)、(三)不具备,可提供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的办理出生公证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出所出具证明信。 证明信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地点及其父母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父母已故的要注明)。 (五) 申请人2寸彩色证件照:所需公证书份数+1张; (六) 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 (七) 如办理《出生证明》公证,须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出生证明; (八)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婚姻状况 办理婚姻状况公证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办理未婚公证应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在本市有户籍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复印件,已出境的,应提交护照或有效旅行证件、通行证的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的未曾登记结婚的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信,在学的,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信; 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人事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 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办理结婚公证应提交: 1、申请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夫妻双方的户口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夫妻双方合影照片,或夫妻双方单人照片各若千张。 (三)办理离婚公证应提交: 1、申请人的户口册、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2、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已生效的离婚期决书、调解书、离婚证书及其复印件。 收养子女协议书 办理收养子女协议书公证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应提交: 1、居民身份证或户口册及其复印件; 2、要求收养子女的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收养目的、有无子女、本人经济状况、有无抚养能力以及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的保证等);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者需提交结婚证;未婚者需提交未婚证明;离婚者需提交离婚证明;丧偶者需提交配偶死亡证明及其复印件); 4、收养人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本人工作单位出具的婚姻、家庭.年龄状况证明, 5、指定医院出具的不孕(不育)诊断证明。 (二)送养人应提交: 1、夫妻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婚姻状况证明、居民身份证或户口册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子女情况证明; 2、送养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送养大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被送养人及其是否落实计划生育措施的证明。 (三)被收养人为十四周岁以下的,收养人或送养人须提交被收养人的户口证明或出生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被收养人为十四周岁以上的应提交: 1、被收养人的户口证明或出生证、婚姻状况证明及其复印件; 2、被收养人有配偶的,提交配偶同意其被收养的书面意见。 (五)送养人与收养人应提交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收养子女协议书。 (六)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协议书公证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 (二)婚姻证明(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或其他能够证明婚姻有效的文件); (三)离婚协议书文本一式四份; (四)财产所有权证件、有关权利证明及财产清单; (五)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学历 办理学历公证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由申请人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的办理学历公证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住所地街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信;在学的,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信; 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人事(组织、劳资)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 (三)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提交毕业证(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若干张; (六)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工作经历 办理工作经历公证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的办理工作经历公证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住所地街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信;在学的,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信(证明信中涉及申请人工作经历的时间应截止到月); 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无人事(组织、劳资)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 (三)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要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聘任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若干张; (六)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是否受过刑事制裁 办理是否受过刑事制裁公证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在本市有户籍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复印件;已出境的,应提交护照复印件(包括申请人第一次出境时,我国边防检查站加盖印章一页)或有效旅行证件、通行证的复印件;已注销户籍的,应提交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保卫部门出具的是否受过刑事制裁证明信;无工作单位或单位无保卫部门的,由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信; (三)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公民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办理公民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公证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在本市有户籍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册及其复印件;已出境的,应提交护照或有效的旅行证件、通行证的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的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证明的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信; 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人事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 (三)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四)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指纹、印章、签名 办理指纹、印章、签名公证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在本市有户籍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册及其复印件;已出境的,应提交护照或有效的旅行证件、通行证的复印件;外国人应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或临时居留证及其复印件。 (二)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委托书 办理委托书公证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权利证明; (三)委托书文本; (四)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声明书 办理声明书公证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法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二)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 (三)声明书文本; (四)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遗嘱 办理遗嘱公证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户口册及其复印件,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二)遗嘱涉及的财产清单及所有权证明; (三)遗嘱书。 赠与 办理赠与公证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 (二)受赠人为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三)赠与书、受赠书或赠与合同文本; (四)被赠与财产清单和所有权证明; (五)赠与物共有人同意赠与人将财产赠与他人的书面意见; (六)赠与物属集体所有的,应提交该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 (七)赠与物属全民所有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赠与的文件; (八)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公派出国留学协议 办理公派出国留学协议公证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被派出人员及担保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 (二)选派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证明信; (三)有关部门下达的出国任务批件及其复印件; (四)协议书文本; (五)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涉外收养关系 办理涉外收养关系公证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应提交: (一)收养人夫妇双方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二)收养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收养目的、有无子女、本人经济状况、有无抚养能力以及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的保证等); (三)婚姻及家庭人口状况证明; (四)收养人的职业和经济收人证明; (五)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六)收养人居住国有关收养问题的法律规定。 以上(二)至(六)项需经收养人居住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方为有效。 二、送养人应提交: (一)送养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婚姻状况证明;户口册和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子女情况的证明; (二)送养人夫妻一方死亡,可出具单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说明单方送养的原因,并提交另一方死亡证明; (三)被送养人生父母死亡,送养人为其他监护人的,需提交被送养人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本人有监护权的证明,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和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 (四)由民政部门或其他部门送养的,需提交民政部门或其他部门同意送养的证明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被收养人需提交户口册或出生证明及其复印件;有配偶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及配偶同意其被收养的书面意见 经济公证 企业法人组织章程 办理企业法人组织章程公证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与章程确定的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实物的权利文件; (四)经营场所和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 (五)企业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章程的决议; (六)企业法人组织章程文本; (七)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法人资格 办理法人资格公证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民政部门核发的社团登记书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三)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企业法人资信证明 办理企业法人资信证明公证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的,代理人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三)开户银行出具的该单位金融活动状况文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该单位经营项目、经营状况和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 (五)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协议 办理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协议公证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卖方应提交: 1、法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其复印件,有关部门批准出售房屋的证明文件; 4、协议书文本。 (二)买方应提交: 1、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 2、分期付款的,应提交工资收入状况证明;有担保人的,应提交保证方的担保书。 (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创立 办理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公证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公司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筹委会成员身份证明及名单; (二)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筹建登记的批准文件; (三)国家或地方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实行股份制的文件; (四)金融管理机关同意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五)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及资产评估报告书; (六)审计、验资报告书; (七)招股说明书和股票发行办法; (八)股东名册; (九)公司创立大会(首届股东大会)的议程; (十)出席首届大会的股东代表产生办法; (十一)设立公司的报告; (十二)公司章程(草案); (十三)首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 (十四)通过股东代表产生办法、设立公司报告、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表决办法; (十五)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借款合同 办理借款合同公证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二)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三)借款合同文本; (四)有担保方的,提交担保文件; (五)抵押贷款的,按合同份数提交抵押物清单和所有权证明; (六)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购销合同 办理购销合同公证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文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公民个人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 (三)购销合同文本; (四)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抵押合同 办理抵押合同公证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二)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三)抵押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 (四)抵押合同文本及抵押物清单; (五)抵押物产权证明;用不可分割的共有财产设定抵押的,须有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 (六)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招标 办理招标公证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招标方主体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相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二)受委托招标的,应提交委托书; (三)上级主管部门对招标项目的批准文件; (四)招标通知或公告; (五)招标文件; (六)招标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七)招标投标程序安排; (八)评标、定标原则和方法; (九)评标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十)对投标人资格预审的文件; (十一)揭标记录; (十二)开标记录或记要; (十三)投标单位的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十四)评标、决标记录; (十五)标底; (十七)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拍卖活动 办理拍卖活动公证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拍卖机构和委托方的主体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被拍卖物清单相产权证明; (三)拍卖简则和公告; (四)拍卖小型工商企业的还需提交: 1、被拍卖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取件; 2、集体企业被拍卖的应提交职代会同意被拍卖的决议书; 3、企业资产评估报告; 4、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5、拍卖活动日程安排及程序文件; 6、拍卖活动现场纪录。 (五)拍卖后要签订书面合同的,提交合同文本; (六)定向拍卖的,提交竞买人名单和基本情况的材料; (七)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担保书 办理担保书公证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担保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 (二)担保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三)所担保的债务的证明; (四)担保人的担保能力证明; (五)担保书文本。 提存 办理提存公证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 (二)债的发生根据的证明文件; (三)无法履行债务的凭据、资料及债权人的姓名(名称)、地址和提存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等资料; (四)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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