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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静思之 2020-04-03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适应法律法规和业务发展变化,进一步优化证券质押业务流程,提高证券质押登记要素采集质量,本公司对《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公司2016年8月3日发布的《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版)》同时废止。

本公司同步制订了《证券质押合同(参考文本)》,现一并发布,供市场参与主体办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时参考使用。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4月3日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质押登记行为,维护质押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物权法》《担保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等有关业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登记在本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债券和基金(限于登记在本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份额)等证券的质押登记业务。

证券公司根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以自营证券质押的,适用该办法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定。

债券质押式回购、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收担保品业务等涉及的证券质押按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公司采取证券质押登记申报制度,对质押登记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质押登记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证券质押登记要素、质押合同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以及证券质押行为、内容、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

因证券质押登记要素、质押合同等申请材料内容违法、违规及其他原因导致质押登记无效而产生的纠纷和法律责任,由质押登记申请人承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

质押双方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证券质押登记申请,其中:

对于融资类质押(初始质押),应列明质权人名称、质权人身份证件类型、质权人身份证件号码、出质人名称、出质人证券账户、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托管单元、证券类别、质押证券数量、业务类型、融资金额、年化融资利率、融资期限、融资投向、预警线(如有)、平仓线(如有)、质押合同编号;

对于融资类质押(补充质押),应列明质权人名称、质权人身份证件类型、质权人身份证件号码、出质人名称、出质人证券账户、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托管单元、证券类别、质押证券数量、业务类型、补充质押对应的初始质押证券所属市场、对应的初始质押业务登记编号、质押合同编号;

对于非融资类质押,应列明质权人名称、质权人身份证件类型、质权人身份证件号码、出质人名称、出质人证券账户、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托管单元、证券类别、质押证券数量、业务类型、质押合同编号;

(二)质押合同原件;

(三)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四)质押证券登记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中,且资产委托人为个人或机构的,应当由管理人提交有关业务申请材料,并提供委托人、托管人(如有)出具的知晓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的相关文件;

(五)证券质押行为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当提供相关批准或备案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六)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本公司对质押双方提交的质押登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根据受理日日终对出质人证券持有的核查结果进行质押登记。质押登记的生效日以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上载明的质押登记日为准。

第六条

证券质押登记不设具体期限,解除质押登记,需由质权人申请办理。

第七条

质权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质押登记,除需提交质权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解除证券质押登记申请,申请中应列明出质人名称、出质人证券账户、质权人名称、质押合同编号、质押登记编号、拟解除质押证券代码、证券简称、证券数量等内容;

(二)证券质押登记证明原件(原件遗失的,应提供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之一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申请部分解除质押登记的,申请中还应列明剩余融资金额等相关信息,并由质押双方共同签字盖章;

(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本公司对质权人提交的解除质押登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于受理日日终解除质押登记。质押登记解除的生效日以解除证券质押登记通知上载明的质押登记解除日为准。

部分解除质押登记的,本公司同时向质权人出具剩余质物的质押登记证明。

第九条

对于质物已在证券公司托管的,本公司于办理完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的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将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数据发送证券公司。

第十条

证券一经质押登记,在解除质押登记前不得重复设置质押。

第十一条

对于已被司法冻结、已作回购质押、已提交证券公司或本公司作为担保品等证券,不得申请办理质押登记。

第十二条

已被司法冻结的质押证券需要重新办理质押登记的,需由原司法机关解除司法冻结后,本公司方可为其办理重新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证券质押登记期间产生的通过本公司派发的孳息,本公司一并予以质押登记。

第十四条

证券质押登记期间发生配股(即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时,配股权仍由出质人行使。质押双方有质押配股需要的,应在出质人获配股份后提出质押登记申请。

第十五条

质押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质押当事人应当申请办理解除质押登记。

第十六条

质权人在提交本细则第七条第(二)项材料、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以及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后,可以向本公司申请查询质物的数量和状态。

第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除了通过司法途径实现质权外,本公司提供以下质物处置方式:

(一)质押当事人可根据办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时提交的质押合同或另行签订的质押证券处置协议的约定,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并以质押证券卖出所得优先偿付质权人,调整证券质押登记状态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公司业务规则的规定;

(二)质押双方可根据质押证券处置协议约定,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转让质押证券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场所及本公司业务规则的规定;

(三)符合相关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或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的证券,仅限于无限售流通股或流通债券、基金(限于登记在本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份额)等流通证券,且除质权外无其他权利瑕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在股份锁定期内的质押证券不得申请办理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

第十九条

质押当事人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申请表;

(二)质押合同或质押证券处置协议;

(三)本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原件(原件遗失的,应提供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之一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申请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五)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办理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时,拟过户证券处置价格、质押时长等要求应符合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协议转让相关业务规定;证券交易场所未规定的,按本公司相关要求办理。

第二十一条

质押双方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质押证券处置过户申请;

(二)质押证券处置协议原件;

(三)证券质押登记证明原件(原件遗失的,应提供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之一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本次质押证券处置过户的公告(如有);

(五)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六)质押证券处置过户行为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当提供相关批文或备案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七)出质人因质押证券处置过户行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需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记录以及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等相关文件;

(八)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质押登记申请人可以通过本公司代理机构或直接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解除(含部分解除)质押登记、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

第二十三条

质押登记申请人应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缴纳质押登记费。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申请人应按照本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相关规定缴纳过户登记手续费。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涉及税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要求提交的材料应采用中文;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为外文的,还需提交经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或境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与外文一致的中文译本。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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