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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违法建房的认定标准及处理

 ok穷则思变 2020-04-04

近年我国农村经济日益发展壮大,农村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加之农村空气质量好、环境优美,与此同时,城市各种空气、水源污染及拥挤嘈杂让越来越多的“城里人”萌生在农村建房、颐养天年的念头,然而,任何人都可以在农村建房吗?农村哪些属于违法建房呢?一旦发现违法建房有关部门将会如何处理?

一、谁有权在农村建房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农村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均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而农村村民一户可以拥有一处宅基地(系指农村村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并非所有权,其有权在宅基地上建房)。因此,农村村民在经镇(乡)政府审批同意后可取得住宅用地并依法依规进行建房。此外,自2019年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允许直接入市,意味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用地审批程序的企业、个人或可获得建房权。

二、农村哪些属于违法建房

(一)擅自在耕地上建房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明确禁止擅自在耕地上建房、建窖,甚至取土。

(二)违反“一户一宅”而多建的房屋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三)未经批准、未取得乡村规划许可证及其它用地审批手续或者采取欺骗手段批准建房的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根据《云南省农村住房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农村住房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和标准规范,符合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保修、档案、建筑材料、建房标准、建筑技术以及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管理规定,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建房审批手续不全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机关不得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超出规定面积或超高建房的

各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均制定相应土地管理办法或条例,以云南省昆明市为例,根据《云南省昆明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昆明城市规划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镇)规划范围内,禁止建设低层联体或单户独院式住宅,但该范围外的其他区域可以建设低层联体或者单户独院式住宅,人均建设用地不得超过25平方米,每户建设用地总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楼层不超过4层,建筑高度和层高不得超过规划批准的高度,每户建筑总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三、违法建房的处理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必要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大多采取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在耕地上建房,破坏种植条件或破坏生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上述情况均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新建房屋,对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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