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元朝立国,根据以往的治国经验,采用拘括户口的办法,将民间的工匠强行征调集中,为官府手工业服务。这些工匠单独编入户籍,称为“匠户”。这些匠户的职业是世袭的,除非官府放免,否则终身为匠,子孙亦不许脱籍。凡被编人匠籍者,即失去了普通居民应有的自由,只能在官营手工业中劳动,没有另谋生计的权利,这叫做“匠不离局”。 明代因袭元制,依然对手工业者实行匠籍制度。让整个大明朝的手工业者依附于封建国家,让手工业者精湛的手艺能更好的为封建统治者所用。 明朝手工业者 不过,和封建统治者无偿的使用手工业者的产品相对比,当时匠籍制度下的工匠,在政治上,完全没有社会地位。在封建统治者看来,这些手工业者不过是一群随叫随到的奴仆罢了。 明朝对匠籍的改革但这种落后的生产关系的弊端在明朝是必须的越来越明显,随着明朝社会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发展以及各地强征过来的手工业者生产效率十分低下,如果不对此进行改革,不仅不利于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还会引起匠户的激烈反抗,以至于影响封建统治者对手工品的索取。 所以明朝统治者于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对原有匠户制度进行改革:
到了嘉靖四十年(1562年)又做了进一步规定:
从这项政策开始,明朝所有的轮班匠都要用银子来代替劳役,而且还不能私自行动,这种代役银被称为“匠班银”。 不过“匠班银”只有轮班匠才有资格交,而住坐匠就是有钱也得按时当班服劳役。 在这里需要清楚的地方就是明朝所谓的即以银代役,并没有从根本上解除了匠户的封建徭役义务。这些匠户只要还是匠户,就得尽他们作为匠户的义务,只不过这种义务从服劳役变成交银子。匠籍制度的本质没有改变,改变的只是工匠服役的形式。 《天工开物》 而且这种匠班银制度也没有很好的落实到实处,比如在明朝后期官府大量制造的官营作坊依然大量使用匠户,由于匠籍制度没有废除,所以官府可以以低于市场价格或者无偿使用匠户,工厂处于亏损状态也没关系,由于对匠户强制性的劳动,官营作坊依然能继续运作下去。 即使在“匠班银”制度实施后,腐败的官府通常把这些银子贪污,而没有把这些银子拿来雇佣工人或者整顿官营厂局,官府依然使用匠籍制度来从民间征收工人来作为官营生产的补充。 明朝对匠籍制度不完善的改革使得匠籍制度成为一项鸡肋政策,不仅无益于商业经济的发展,还使得民间手工业的商品生产被继续阻碍或限制。 匠籍制度的废除由于匠籍制度带来的人身束缚和对社会生产力恢复带来了极大的阻碍,在清朝初年战乱刚刚平息的年代已经不适合社会的发展了,所以清朝统治者在建国之初就着手废除匠籍制度了。 顺治二年(1645年),清政府就颁布了废除手工业者匠籍制度的谕令:
清朝统治者这一纸谕令,彻底废除了延续了三百年的匠籍制度。匠籍制度的废除,实为一大改革,这对清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有着深远的影响。 但是,光是废除匠籍制度还是远远不够的。别忘了,废除匠籍制度只是解除了他们的人身自由束缚,但是他们还要交匠班银,而把匠班银废除,才是对匠籍制度的彻底告别。 清廷不仅明令废除匠籍制度,而且还免征匠班银,这在手工业生产发展史上是有着重大意义的,它标志着手工业生产徭役时代的结束。然而,理想是美好的,现实是骨感的。由于种种原因,匠班银制度的废除在清朝的真正实现经历了漫长的过程。 匠班银改革和废除这个匠班银的改革,才是匠籍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 由于清朝统治者一开始对匠籍制度的改革有点操之过急,一刀切。没有很快的制定详细的政策来应对匠籍制度和匠班银废除后引发的一系列情况。于是,就引发了许多问题。 比如,从理论上讲,凡是朝廷和官家有一些重大的工程,按照朝廷的政策,应该由官府去民间雇募工匠,但执行起来却有着诸多困难。
匠户缺少给工程带来了许多延迟,导致许多重大工程不得不延缓生产。 既来是“按工给值”,又据是否自愿,当系付以劳动报酬的雇佣工作。但实行起来,却是大打折扣。 试以江南织造业为例。清廷定鼎江南后,立即在江宁、苏州和杭州三大城市恢复建立了织染局,并且宣布“额设钱粮收丝招匠”,结束明末地方领织,改为集中织局生产。 由于苏州织局是制造皇室专用袍服的,而这些必须要十分熟练的工匠来制造,又因为官府定的工价实在是低,那些拥有熟练工艺,但又贫苦的工匠根本不愿意去做。但皇室专用袍服又必须得做,于是官府就用手中权力来强征原有匠户来为江南织造局服役,而给工匠的工钱只有原有的十分之二三,这就使得富裕的工匠破产,贫苦的工匠生存愈发艰难。 在此种情形下,机户虽免除了匠籍,但实际上仍受匠有专籍的困扰之苦。 江南各织局实际操作的事例说明,清初废除匠籍后,匠籍的祸害却并没有随着一纸法典而烟消云散,而仍然以各种改头换面的形式役使和利用着工匠。 彻底取缔匠班银清廷宣布废除匠籍,免征匠班银后,由于损失了许多免费劳动力和广大的财源,很快就使得财政入不敷出。所以清朝工部在顺治十五年(1658年)奏请恢复征收匠班银:
但是,匠班银的征收依据是匠籍,而清初废除了匠籍又过于简单粗暴,由于匠籍制度在定于明初,而明初到清初历时近三个世纪,中间经历了匠班银制度,匠户逃亡,人口增加和许多天灾,战乱,原来的匠户户籍发生了许多的变化,可以这么说,和明初相比,清初的匠籍已经是面目全非了。匠班银的征收不但极不合理,而且牵扯面相当广。 所以,重新征收匠班银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着同样的问题。 清朝 具体而言,大致有四种情形:一是于现业匠户名下征收;二是由匠户子孙承担;三是由匠户的亲属邻里代赔;四是直接由官府垫赔。这四种情形,无论怎么征收,都会损害到各方面的利益的。 更加不合理的是,由于清朝的已经废除了匠籍,原有的匠户就要编为民籍,就要“照民例当差”,和普通老百姓一样征收丁银,不过由于清朝统治者开始复征匠班银,匠户原前的丁银还要交,这些匠户承担两种赋税,承担的赋税比普通老百姓要重的重。 这种双重负担根本没有多少匠户能承受,于是,匠户逃亡成风,如果再不对匠户制度和匠班银制度进行改革,整个国家就再也招不到可用的熟练工匠了。
清朝普通百姓 对沿自明代的匠班银,清廷既不情愿放弃征收,又因为废除了匠籍,无由再对工匠征收,就得采取一种既不影响国家收人,又能对匠户的处境有所改善的办法。这就是将匠班银摊人地亩。 匠班银之摊入地亩将匠班银摊人地亩,根据《雍正抚州府志》记载,早在康熙二十七年,江西省就已经开始进行这项改革了。其他各省都根据江西省的经验对本省的匠班银制度进行改革,彻底使得匠班银制度成为历史。 匠班银的摊入地亩,才使工匠最终摆脱了匠籍制度的束缚,彻底结束了无偿服徭役的时代。可以说,废除匠籍为匠班银的摊人地亩奠定了基础,而匠班银摊入地亩,使得匠户取得了和民户同等的地位,废除匠籍才有了实际意义,其历史地位才真正显示出来。 清朝农民 正是同废除匠籍后匠班银摊人地亩大体同时,在官营手工业生产中,才真正废弃了徭役劳动,而实行雇募劳动,让那些贫苦工匠可以运用自身的手艺为全家解决温饱问题。 匠班银摊人地亩的政策得到了乾隆帝的高度评价:
总之,废除匠籍、班银摊人地亩,对社会各阶层都是有利的。 清朝社会阶层 对官营生产来说,官营生产采用雇佣劳动,大大提高了生产工人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了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更加提高了官营生产在全国同行的名气。 对得匠户来说,彻底摆脱了束缚,不仅能保证自己的温饱,还有能力去发展民营手工业或者经商,大大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资本的原始积累。 这是一个皆大欢喜的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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