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收养法》第四条的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另外,根据《收养法》第七条的规定,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以被收养。 按照《收养法》第六条的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登记到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办理。收养人有配偶的,必须夫妻双方共同收养;如果在收养子女后,还准备自己生育子女,要先咨询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确认相关政策,再办理收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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