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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来袭!

 保中有你 2020-04-05

在2020年3月最后一天,中国保险行业在官方网站重磅推出《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向行业征求意见并就问题答记者问。

虽然是行业征求意见稿,不代表最终定论,但最终版也不会有太多偏差!

在2019年3月,银保监会下发了《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修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按照计划,新重疾表可能于2020年5月-6月发布哈!

之前一度网传的重疾定义要将最高发的甲状腺癌剔除,此次修订没有剔除甲状腺癌,而是将它根据疾病严重程度进行了分级。

那为啥要做出重大疾病定义规范的修订呢?

随着医学临床诊断标准和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革新,现行规范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满足当前行业发展和消费者的需求,需要加以修订和完善。

近期打算考虑投保重疾险的朋友们,可以了解下最新修订稿中哪些是您关注的呢?

重大疾病病种调整

将原有规定的25种重大疾病病种扩展至28种重大疾病病种,适度扩展保障范围。原有的25种重大疾病病种,可参见下图:

在这基础上,新增了①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②严重克罗恩病、③严重溃疡性结肠炎,三种重大疾病病种。

同时,对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3种核心重疾病种进行科学分级,另外,赔付条款更为合理。也就是说,条款中理赔条件有所改变。

恶性肿瘤条款修订:

其中TNM分期为I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和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将不在重疾保障范围内。

急性心肌梗塞条款修订:

从病种的名称来看,已经被修改为“较重”程度。但从理赔条款来看,列出的条件更多、更细;在之前赔付条款中,达到理赔条款是四项病症中至少需要满足三项。但修订稿中的赔付条款,只要六项病症中满足一项即可。

脑中风后遗症条款修订:

从脑中风后遗症修订后条款可以看出,对于“肢体机能完全丧失”的描述改为“肌力等级”的描述,有了更清晰的界定。

扩展疾病定义范围

根据最新医学实践,扩展了疾病定义范围,放宽了部分定义条目赔付条件,扩展对“重大器官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4种疾病的保障范围。如对“心脏瓣膜手术”,取消了原定义规定的必须“实施了开胸”这一限定条件,代之以“实施切开心脏”,切实提升了消费者的保障权益;

  完善优化了严重慢性肾脏病等疾病定义,下面举例严重慢性肾脏病修订条款:

3种高发轻症统一规定

目前的重疾险中的轻症,是没有统一规范的定义。各家公司的条款略有不同。在新修订稿中,新增了对应高发的3种轻度疾病的进行定义,扩展了保障范围。

  其中最为关注的“甲状腺癌”,将较为轻的TNM分期为I期的“甲状腺癌”被列为“轻症”范围内,意味着理赔比例从原来100%基本保额,变成按“轻症”比例赔付。

另外,“原位癌“、“癌前病变”已经不在“轻症”赔付范围内啦!

  对于“轻症”中“急性心肌梗死”和“轻度脑中风后遗症”有了统一赔付条款!修订后,各家公司将会统一标准。

轻疾赔付比例

  从上面修订稿中2.2条款来看,对“轻症”赔付比例也有了相应的规范,不得高于重疾保险金额的20%。这也就意味着,目前现有的重疾险产品中,某些“轻症”有更高比例的产品,将会做出调整。

后记:很多朋友们可能会问,以前所购买的重疾险合同,此次修订后会受到影响吗?答案肯定是“不会有任何影响的”;

对于还没有入手重疾险产品的朋友们,这次修订稿所带来的具体信息,也是根据咱们个人需求来看,修订前后的重疾险条款各有优劣,更重要的是看我们最关心哪方面疾病或哪方面条款。

从专业保险经纪人建议看,尽早配置重疾险才是最重要的,还是老话“投保须趁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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