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开始,不少人拿着类似如下截图来问我:重疾定义修订是不是真的? 这样的文案,长期被从业者拿来作为营销手段,然而过了那个节点,却并没有发生,脸疼不? 终于,今年3月31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可算是等来了官方文件。可居然又有人拿着“征求意见稿”开始了新一轮的销售误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中国医师协会再次发布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公开征求意见稿)》,对第一版征求意见稿做出了调整和改进。2、7月1日只是截至接受征求意见,并不是落地实施。虽然谣言满天飞,但这次时隔13年的变革,对个人购买重疾险还是有不小影响。有人将此总结为“4降、1限、2不赔”,真相还是误导? 所谓的4降,即四类重疾降额赔付,由原来的重疾赔付降级为轻症赔付。 可以肯定的是,征求意见稿并不是将所有的甲状腺癌都作为轻症理赔。换言之,重疾定义修订后,只有TNM分期为I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不算重疾,而重症甲状腺癌还是按重疾赔付。 换算成数字,同样50万保额,万一罹患甲状腺癌,重疾定义修订前可以赔付50万,重疾定义修订后可能只能赔付15万。 这个病名字挺唬人,但也仅仅只是轻度神经内分泌瘤不算重疾。 临床医学层面,神经内分泌肿瘤一般分为G1、G2、G3三期,其中G3期最严重,而G1期可治愈且治疗费用低。因此,重疾定义修订,仅仅只是将G1期或更轻分期的神经内分泌肿瘤划分之轻症,并非都不算重疾。 不难发现,这符合保协对这次重疾定义修订的原则,使疾病定义更加规范化,细化诊断标准。从持续时间来看,新规下的理赔门槛更低一点,某项检查由90天缩短至6周。
保险公司设计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时,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每种轻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分别不应高于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相应重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的30%。 仅仅只是对“规范”约定的3种轻度疾病赔付比例做了限制,不可超过30%。 换句话说,除这三种轻症以外的其余轻症,赔付比例不受限制,保险公司可自主定义,赔50%也可以。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但在同一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不得含有保障范围高度重叠的疾病。如果新增疾病发病率极低,需在疾病名称中增加标注向消费者予以提示。 意思是,保障高度重叠的疾病不能单独作为重疾病种,发病率极低的病种需做标注且说明。换句话说,不允许保险公司拿几乎一样的病种“凑数”。这难道不是个好事吗?为什么会理解为对投保人的限制呢?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不管是新规还是旧规,从没有要求必须要保原位癌。 针对这一点,我们来看一下第二版征求意见稿发布后的答记者问环节:官方明确表示:“各保险公司可在规范修订版规定病种的基础上,在重疾险产品中增加原位癌保障责任,以满足消费者多元化的保险保障需求。”官方建议加入原位癌,而保险公司也会将此作为获客手段,所以,原位癌不会不保。要不是重疾定义修订这个事,很多人应该都没听过交界性肿瘤这个病。其实,是一种介于良性和恶性之间的肿瘤,也称为中间性肿瘤。它同时具有良性肿瘤和恶性肿瘤的一些特征,生长缓慢、复发迟,但又可能发生转移,只不过转移率较低。实话说,重疾定义修订后,新版重疾险有可能不保交界性肿瘤,毕竟它并没有原位癌那样有“影响力”。当然,如果交界性肿瘤恶化为恶性肿瘤,还是可以申请重疾理赔。7月1日,重疾定义修订完成了全部的征求意见,按此进度,8月底很可能新规就会推出。当然,新规推出后肯定会有一个缓冲期,旧定义下的产品不会突然集体下架。 特别提醒:旧版定义下的产品理赔仍按旧版疾病定义,新版定义下的产品理赔按新版疾病定义。不知道是经营策略还是为新品上市做准备,各家公司都在陆续下架重疾险。比如推出不久但口碑炸裂的达尔文3号重疾险,即将在8月25日下架保至70岁版本。当然,近期会有一波“炒停售”,不过个人建议:理性对待。重疾定义修订后,新的疾病定义更加规范、更加符合当前的临床治疗手段与医学发展现状,对我们而言,更加合理、公平,并且价格应该会有3%-5%的下降。当然,重疾定义修订后,如果不能接受轻度甲状腺癌按轻症理赔、3种高发轻症赔付不超过30%这样的事实,那旧版定义下的重疾险产品会更加合适。这样一来,一方面能够早点有保险保障,另一方面最大化旧版定义和新版定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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