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收养子女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及《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一、收养当事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收养人符合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2.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1)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3)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4)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二、收养人需持以下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经公证认证的居住地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3)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 三、办理时间及费用 收养当事人共同到北京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填写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提出收养登记申请,经收养登记员查验证件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报主管领导审批,对符合收养条件的30日内为当事人办理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当事人不符合收养条件或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不予登记并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华侨、港澳台居民收养子女登记每件收取登记费贰佰伍拾元人民币。 北京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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