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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初级备考已经进入黄金时期!必背考点

 瑞海836 2020-04-06

【知识要点一】法的本质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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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1)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 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 志的简单相加。
(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知识要点二】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2)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提示】
(1)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个主体。
(2)人的整体只能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不能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而人的部分可以 作为客体的“物”。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中的行为不是指人们的一切行为,而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进行的作为或不作为,是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4)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常考选择题,属高频考点,考生需掌握。

【知识要点三】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1. 主体资格的两个方面

2. 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适用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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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1)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一致的,同时产生、同时消灭,自法人成立时产生, 至法人终止时消灭。
(2)注意区别不能完全辨认(间歇性精神病人)和不能辨认(全精神病人)。
(3)根据民法总则规定:“以上 ”“以下” 均包括本数,“超过 ”“不满” 均不包括本数 。

3. 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
(1)已满 16 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2)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已满 75 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知识要点四】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 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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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要点五】法的形式

1. 法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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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1)法律效力由高至低依次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2)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3)地方性法规 VS 行政法规对比记忆:


(4)部门规章 VS 地方政府规章对比记忆:


2. 适用法的效力原则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3)新法优于旧法。
(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变通规定优先。
(5)经济特区法规的变通规定优先。

3. 对于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一致时,需根据不同情形由不同机 关做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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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巧】
同一机关制定的由制定机关裁决,不同机关制定的由上级领导机关裁决或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定。通俗来讲便是自己能决定的就自己决定,自己的权限范围内不能决定的, 找自己“领导”决定,涉及到别人家的,需“更有权威的领导”决定。

【知识要点六】法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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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要点七】经济纠纷解决途径

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要点8:仲裁的概念及特征


【提示】

(1)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组织,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对经济纠纷案件 没有强制管辖权。

(2)仲裁活动进行的基本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要点9:仲裁适用范围


【提示】

(1)劳动争议纠纷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劳动仲裁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可以仲裁,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3)继承纠纷不能提请仲裁,由专门的《继承法》调整。 

(4)注意区分“不能提请仲裁”与“不适用《仲裁法》”。


要点10:仲裁的基本原则


1. 自愿原则。
2. 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 独立仲裁原则。
4. 一裁终局原则。

【提示】

(1)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要点11:仲裁机构


1. 仲裁机构主要是指仲裁委员会。

2.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3.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4. 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要点12:仲裁协议


1. 仲裁协议

【提示】

(1)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2.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 

(1)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2)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提示】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 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 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 继续审理。


要点13: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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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14: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案件具体有四类:

(1)民事案件:由民法调整的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引起的诉讼;由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引起的诉讼;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诉讼。

(2)商事案件:由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引起的诉讼。

(3)劳动争议案件:因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 程序的案件。

(4)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非诉案件,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①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
②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
③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要点15:民事诉讼的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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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1)一审民事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不上诉,则生效。 

(2)实行一审终审的情形:

①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②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

【链接】

(1)民事诉讼与仲裁都实行回避制度。 

(2)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3)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要点16:民事诉讼的诉讼管辖


1. 级别管辖: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 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①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 也称特别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十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详见知识要点 十七)

3. 专属管辖

4. 协议管辖(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 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 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选择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要点17:特殊地域管辖原则


【提示】

因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 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要点18: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



要点19:民事诉讼时效中止、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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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要点20:民事诉讼的判决和执行


1.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 调解的,应当及时裁判。

2.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3.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 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4.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 级法院提起上诉。

5. 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一审判 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6.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7. 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8.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 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文章来源的:  初级会计咨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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