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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保全人拒同意解除已证实的超标的查封致对方损失,应赔偿

 释然无相 2020-04-07

作者:初明峰 刘磊


裁判概述:

法院在无法准确估算案涉被查封房产价值的情况下,根据保全申请人所列查封财产线索载明的房产一并查封并无不当,但在申请人已知晓超标的查封,但仍拒绝解封,并于每次查封日期届满时申请延期,导致作为房产开发企业的被保全人无法正常销售所开发的商品房屋,丧失交易机会,直接造成销售房款的利息损失,亦间接导致其资金无法回笼、无法按期缴纳税款、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等损害后果,保全申请人主观恶意明显,应对此予以赔偿。


案情摘要:

1. 中天公司在另案诉讼中申请查封高宏公司房产186套,车位34个,依据当时的销售平均单价计算,其查封房产的价值远超过其诉讼请求的数额。

2. 另查明,高宏公司多次提出保全异议并提供相关评估报告,请求解除对超标的部分查封。但中天公司拒绝解除对超标的部分房产的查封。

3. 另案判决生效后,高宏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中天公司承担错误保全的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中天公司是否应对高宏公司承担超标的查封的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中天公司应承担超标的查封的赔偿责任。因诉讼保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日后依法生效的裁决能够顺利得到执行,故申请诉讼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范围。

首先,本案超标的查封的事实客观存在。后,法院对案涉查封房产中该92套房产予以解封,是基于高宏公司另行提供了等额的反担保,超标的查封的事实并未因此而发生实质性改变。

本案中,中天公的诉讼请求是5800万元,但其在保全申请书中请求查封5800万元等额财产的同时,将涉案被查封房产的详细信息作为线索一并向人民法院提供,人民法院在无法准确估算该些房产价值的情况下,据此将其所列查封财产线索载明的房产一并查封并无不当。

其次,中天公司申请超标的查封行为已造成了损害结果。高宏公司作为商品房项目公司,在完成土地开发、商品房工程竣工验收、取得销售房屋的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房产盈利成为其主要的目的。因涉案房产被查封无法销售,使高宏公司丧失了交易机会,直接造成销售房款的利息损失,亦间接导致高宏公司资金无法回笼、无法按期缴纳税款、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等不利后果,确已对高宏公司造成了损害后果。

再次,中天公司主观上存在故意或明显过失。涉案房产被查封后,高宏公司多次以超标的查封为由提出异议,并提供评估报告,请求对超标的查封的房产予以解封。对此,人民法院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听证释明,此时,中天公司已经知道超标的查封,但仍拒绝解封。并于每次查封日期届满时申请延期,这是造成涉案房产多年持续超标的查封的直接原因,中天公司主观上存在故意或明显过失

综上,中天公司应对高宏公司承担超标的查封的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

(2013)民申字第1520号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实务分析:

实务中,不以判决结果判断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已经没有争议。保全财产的价值不得明显超过诉讼请求数额也已经得到实务公认。因此,当事人在保全对方财产时,不得恶意限制和阻碍被保全人的经营,企图通过保全行为对被告进行要挟的想法和做法也极不可取。

为避免被法院认定恶意超标的保全,在被保全人提交有效证据证实超标的查分并申请部分解封时,保全人有权在已保全财产中选择保留保全的财产范围,此时建议申请人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变现能力强的财产予以保全保留。不要恶意坚持,避免产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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