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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是否可以查阅、复制“补充侦查提纲”?

 建喜图书馆 202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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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是否可以查阅、复制“补充侦查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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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制定并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意见),根据该意见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开展补充侦查工作,应当书面列出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提纲应当分别归入检察内卷、侦查内卷。

在此之前,除了《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1986年8月2日实施)的附件要求将补充侦查提纲装订在检察内卷外,并没有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补充侦查提纲非案卷材料。

此前司法实务中,各地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做法不一。部分公诉机关不允许辩护律师查阅补充侦查提纲,部分公诉机关则允许查阅、复制补充侦查提纲以及补充侦查报告。此意见一出台,则意味辩护律师更难查阅、复制补充侦查提纲。

对此,法纳君认为,根据刑诉法、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等规定,应该将补充侦查提纲以及补充侦查报告装订在正卷中作为案卷材料,允许辩护律师查阅、复制,理由如下:

一、补充侦查提纲属于诉讼文书的附属性文件,应该准许辩护人查阅、复制。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又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 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应当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补充侦查提纲是公诉机关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对案件进一步侦查时就侦查目标及内容所做的指导性文件、材料,其系补充侦查决定书的附件。

而补充侦查决定书是公诉机关退回侦查的程序性文书,是补充侦查程序启动的依据,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应该属于诉讼类文书,那么作为该决定书的附件-补充侦查提纲也应该纳入案卷材料,准许辩护人查阅、复制。

《意见》将补充侦查提纲归入侦查内卷属于对“诉讼文书”的限缩解释,不利于保障被告人以及辩护人的阅卷权。

二、侦查、公诉机关应该全面收集有罪、无罪证据的义务决定必须公开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报告。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此条规定了侦查、公诉机关必须全面收集对被告人不利、有利、罪轻、罪重的证据。

而从理论上看,正是因为案件证据本身存在瑕疵、不足或发生重大变化,公诉机关才需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提纲较为全面和集中反映公诉机关对于已有证据的意见,尤其是瑕疵证据和漏洞的补查意见。

虽然从个案控辩技巧的角度,准许辩护律师查阅、复制补充侦查提纲似乎有自暴侦查、公诉机关“弱点”之嫌疑,尤其是应补而未补时,对公诉机关的证据体系则会提出挑战,更容易让辩方抓到“小辫子”。

但是我们必须从更高层面看,侦查机关、公诉机关一直有全面收集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义务,全面展示证据以及证据的状况则属于应然之意,不能因为害怕暴露“弱点”而“雪藏”补充侦查提纲及补充侦查报告。

三、允许查阅、复制补充侦查提纲有利于辩方监督补充侦查程序的必要性。

《意见》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提高办案质效,且将必要性原则列为补充侦查工作的第一条原则,要求细化和规范侦查提纲内容。

法纳君相信,如能严格执行该意见,则可以很好地缓解侦查常态化、利用补侦程序借用办案期限等实务尴尬。而允许辩护律师查阅、复制侦查提纲,则可以更好地发挥辩方的监督角色,在个案中通过对比审查补充侦查前后的证据,从而有针对性地就侦查必要性发表辩护意见,有助于规范补充侦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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