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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级市场层面试论完善进出境当代艺术品海关价格管理的途径

 刘晓俊 2020-04-08

从一级市场层面试论完善进出境当代艺术品海关价格管理的途径
 
【内容提要】 艺术品一级市场为艺术家的作品形成了稳定的价值系统,一个健全的艺术品市场必须以广泛的一级市场做基础。但由于艺术品价值构成复杂,以及一级市场艺术机构经营多元化,海关对其进出口艺术品价格缺乏系统管理和监控。本文试从艺术品一级市场定价机制出发,寻找典型案例中艺术品进出境环节种种违规现象的原因,并探讨完善海关对进出境艺术品价格管理体系的途径。

【关键词】艺术品贸易  海关审价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当代艺术经历了“原始市场化阶段” “国际承认阶段”,自上世纪90年代后,终于重获国际艺术界的关注。同时,中国艺术家在国外的博物馆和展览中积累的符号资本开始被转化为经济资本,中国艺术品的国际市场开始形成,艺术品经营走向国际化。然而在金融危机和国内市场泡沫消退等因素影响下,我国艺术品经营国际化出现拐点。今年7月8日,佩斯画廊宣布关闭位于北京798艺术区的展厅,引起业界媒体广泛关注。有舆论将外资画廊的撤离归因于国内艺术品市场低迷,以及中国艺术品高税负,有专业媒体甚至表示是“大陆地区的高关税促进了香港和新加坡艺博会交易的活跃”。但笔者认为,内陆艺术品一、二级市场长期倒挂,一级市场价值稳定作用失守是造成本土画廊被拍卖行挤压,外资画廊撤离的重要原因。艺术品定价机制的欠缺反映在进出口环节,导致低报价格、伪报品名、伪作进出口等乱象,进一步限制了一级市场发挥艺术经纪功能,增大了我国艺术品市场投资风险,迫使企业寻求境外经营,阻碍国内艺术品市场培育。

2014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鼓励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文化资源相结合”的要求,一级市场的艺术机构看到了新的发展希望。本文试从艺术品一级市场定价机制角度出发,探索海关对其进出境艺术品进行科学价格管理和监控的途径,以期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引导国内艺术品市场走向成熟,更好发挥海关在国际文化贸易中的职能。[1]

一、海关现行进出口艺术品价格管理现状 

一级市场通常采取以代理为基础的经纪人形式、以转卖为目的的中间商形式,和以寄售为主的寄售店形式经营;进出口渠道大致包括一般贸易、租赁、暂时进出境、行邮渠道、走私进境等。

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艺术品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下称《审价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货物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其完税价格;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由海关审定其完税价格。

对于需要复运出(入)境的艺术品,通常以暂时进出口货物、租赁货物等方式申报。因展览等原因暂时进境的艺术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可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其他担保后暂免关税,期满后需复运出境。按租赁货物进口的艺术品,海关按照《审价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以租金作为完税价格审定基础,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另外,还有以修理物品、加工贸易等方式申报进出境的艺术品,海关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价格管理。

作为行李由旅客个人携带进境或邮递进境物品的艺术品,在进境时应向海关申报;自用合理数量之内,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征税[2];自用合理数量之外,按照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管理。

走私进境的艺术品,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下称《走私计核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成交价格能够确定的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价格,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由海关以所列六种方法确定计税价格。

二、我国一级市场中艺术品进出境的特点 

(一)艺术品定义不明确引发风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下称《税则》)中,艺术品、收藏品和古物属于第二十一类(第九十七章)项下。但章注、类注中并无艺术品、收藏品的明确定义,对于不具备专业知识的艺术品经营企业造成一定困惑。2017年艺创嘉诚公司走私艺术品案中,被告方辩护人曾以涉案艺术品系“有价值的收藏品”为由质疑北京海关依据《走私计核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以拍卖价格为计税价格的合法性,主张适用第十九条规定,按国家定价或者国家有关鉴定部门确定的价值核定其计税价格。尽管法院判决认定本案中涉案油画和雕塑不符合《税则》中“收藏品”的定义而应属艺术品范围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因定义模糊而引发的法律适用以及可能引发的行政复议风险值得注意。

(二)税赋压力影响艺术品国际贸易。
2018年5月,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印发《关于降低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的公告》,将《税则》9701、9702、9703项下进口艺术品进口关税税率作了2%至8%的下调;2019年4月1日起,进口艺术品增值税率由16%调整至13%。税率的一再调整虽然为艺术品经营企业降低了部分成本,但业界一直呼吁的艺术品进口零关税并未实现。出于避税考虑,有些画廊利用海关行邮渠道监管漏洞,将高价值油画伪报为“装饰画”,甚至不主动申报;有些画廊进口半成品进境,邀请作者到内陆完成作品,以避免缴纳关税;更有甚者暂时进口真作后将伪作复运出境,原件则已在境内成交。税负对艺术品市场的影响不仅体现在进口。2019年,美国特朗普政府将国画、素描、雕塑等中国艺术品列入须缴纳25%关税的进口商品清单,有媒体称此举恐将加剧中国对西方文化贸易逆差,从而加剧西方操控中国艺术品定价,左右中国艺术价值观。

(三)游资扰乱价值系统稳定。
随着我国艺术品市场的飞速繁荣,大量资金涌入该领域,艺术品的金融属性逐渐被认识。在艺术品发挥其金融功能的过程中,由于中国市场起步较晚,尚未形成健全的艺术品特别是当代艺术品定价机制,此部分资金流入带有显著投机性质。定价机制的缺失带来了中国艺术品市场非专业、非理性竞争。游资炒作抬高市场不仅打破了艺术家与画廊之间的合作关系,而且引发进出口伪作和侵权作品、高价进口过时和失去艺术价值的艺术品,片面使用保税拍卖方式,造成艺术品长期滞留保税区等待多次拍卖等乱象。这些负面效应极大损害了中国艺术品市场的信誉,给作者、进出口企业和收购方造成严重损失。

(四)离境交易盛行。
2012年3月北京海关开展打击艺术品市场走私专项行动(即“丹青”行动),国内艺术品走私现象得到遏制的同时也造成了内陆画廊纷纷出走香港。除本土艺术机构外,在结汇、贸易管制等因素共同作用下,很多国外画廊、拍卖行和收藏方都倾向于在香港进行艺术品交易。境外交易使得我国虽具有巨大市场容量和发展潜力,却无法成为艺术品交易集聚地,由艺术品交易产生的外汇结算、税收、相关产业收益等流失境外,不利于我国艺术品市场走向成熟。

三、规范一级市场进出境艺术品价格管理的困难 

目前海关对于进出境艺术品比照一般货物和物品进行监管,针对供展览、拍卖、租赁或修复的艺术品尚未制定专门监管方式。艺术品定价机制的特殊性造成海关对其价格管理实际处于失守状态。以2006年至2011年北京关区为例,油画进口申报价格在30至3000美元左右,而公开交易记录显示,国内不论一流画家还是二三流水平画家,作品在国际上拍卖成交价格都在几万至几十万美元以上不等。造成艺术品进出口环节价格管理空白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缺乏直接使用成交价格审价方法基础。
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价格管理方式建立在货物所有权明晰,商业票据规范齐全,会计记账制度规范等先决条件之上。而国内艺术品一级市场经营方式多样;画廊与艺术家、收藏家、国内外拍卖行关系复杂;难以确认每笔资金往来与货物关联关系。在现行海关法语境下海关通常难以确认适用何种价格审定方法。

(二)艺术机构在交易中的地位难以确定。
不同于拍卖行,一级市场营利性艺术机构主要功能是艺术经纪功能,即通过代理或合作机制发掘艺术家,以及用展览的形式推介给社会。为避免按暂时进出口涉及到的二次申报、复运、退税退保等后续手续,大多数画廊采用一般贸易渠道申报。但实际上画廊在艺术品流通过程中的特殊角色决定其在进出口环节中买方地位尚有待商榷。

(三)缺乏价格资料来源渠道。
相对于其他进出口货物,当代艺术品不论在交易数量还是进出境数量上都所占甚微,除2012年北京海关“丹青”行动外,该领域很少成为海关价格管理的关注点。这使得海关缺乏对艺术品市场行情和定价模式的了解。一级市场价格公开性差,且整体交易量较少,海关难以获得有参考价值的价格信息。在实际工作中,关员往往采用交易量大、公开透明、易于获取的拍卖价格作为估价参考。而对于拍卖价格是否能够反映艺术品市场价格水平,尚存在很大争议。


四、完善海关对进出境艺术品价格管理的途径 

(一)明确艺术品的定义。
对于“艺术品”和“收藏品”,《海关法》和《税则》中均未给出明确定义。在实际监管和缉私工作中,海关通常依据品目条文,将列入9701、9702、9703的物品作为“艺术品”,而将列入9704、9705、9706的物品作为“收藏品”进行管理。在走私案件税款计核中由于《走私计核暂行办法》规定“收藏品”应以国家有关鉴定部门确定的价值核定计税价格,而“艺术品”则按照普通货物以成交价格为基础核定计税价格,从而造成了海关对于走私进境艺术品价格确定的困难。定义的模糊除极易引发海关执法风险和行政诉讼外,更可能成为企业进出口行为中无形的障碍,迫使其规避正规渠道,引发瞒报、走私等风险。笔者认为,可参考2009年海关总署和文化部联合下发的《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中“美术品”的定义,在具有更高效力的法律法规层面明确进出境“艺术品”的概念和范围,作为在国际贸易和进出境环节中海关价格管理的基础。

(二)合理利用艺术品指数。
艺术品指数是运用统计学中的指数方法编制而成,反映市场中艺术品总体价格或某类艺术品价格,或某类艺术家作品价格变动和走势的指标。由于消除了个人对艺术品价值认识的偏差,故而可以说,艺术品指数的编制实际上是对非工业化生产、极具个性差异的原始价格数据进行的结构化数据整理。笔者认为,艺术品指数对于海关价格管理的意义更多在于一定程度上消除艺术品异质性对价格的影响,为海关提供风险分析和监控的理论基础。保持对艺术品指数的关注可大大减轻海关耗费在行情调研、价格资料采集、分类归纳等上的工作量,有助于海关及时发现艺术品市场异常动态,做出风险预判。

(三)与第三方机构建立正式机构认可合作。
在国际成熟的艺术品市场中,艺术品通常需要通过第三方机构的认证和评估。拍卖行、画廊、艺术品运输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博物馆、非营利艺术中心、非商业性双年展等机构凭借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出具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评估结论[3],在艺术品市场中起着稳定艺术品天然不确定价值的作用。

但我国能够给予艺术品权威认可的独立机构极其缺乏。我国具备估值权威的机构如嘉德、保利等大型拍卖行、私人博物馆等,其独立性和估值能力不时引发外界质疑。海关对于进出境艺术品的鉴定多委托事业单位,如博物馆、文化部鉴定中心,以及海关认定的艺术品鉴定专家等。但因法律主体模糊,评估机构对并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在海关价格管理体系中,“正式机构认可”反映着市场对艺术品价值的普遍认可程度,在不适用于成交价格方法的情况下对海关估价起着至关重要的指导作用。因此,海关应广泛考察艺术品经营企业、物流企业和艺术家、收藏家等各方估值权威性,借鉴成熟的第三方合作方式,与具备资质的机构就进出境艺术品的鉴定和估值建立长期合作机制。同时完善法律法规,明确鉴定机构法律责任。

(四)将金融手段引入担保制度。
一级市场除以经营艺术品营利外,其最主要功能是凭借专业的艺术品知识推广作品、培养艺术家、对艺术品进行价值鉴定和市场估值,在整个艺术生态中居于重要一环。相比于拍卖行,画廊等艺术机构金融变现能力较弱,其与银行合作的需求也更加迫切,而海关担保制度正可满足这一需要。自2012年我国首个文化保税中心——北京大山子文化保税中心成立始,经过不断完善和发展,保税拍卖形式以其成交率高,资金成本低,艺术品受损风险小等优势得到广泛认可。

2015年,上海自贸区国际艺术品交易中心成立,海关担保制度在艺术品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其意义已超出简单的“缓税”功能。充分利用海关事务担保制度能够为海外艺术品征集、国际艺术品物流、艺术品仓储、通关、金融结算等提供一体化解决的前提,大大节省资金成本。2018年,海关总署在部分海关开展关税保证保险试点,保险被引入海关事务担保为金融手段与海关监管的结合提供了新思路。借鉴欧美艺术品金融经验,笔者认为,可将海关担保制度进一步完善,尝试构建“海关-画廊-银行”的质押模式,即海关对艺术品采取保税监管的方式进境,画廊以艺术品作为质押,银行为画廊出具保险保函,同时通过画廊开展的基于使用权的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活动,实现艺术品在我国境内的增值增信。

根据巴塞尔艺术展与瑞银集团《全球艺术市场报告(2018)》数据统计,2017年一级艺术品市场销售总额为337亿美元,占全球艺术品总成交额的53%。而中国区域在全球一级艺术品市场交易机构中占比仅为9%,与西方国家存在较大差距。与拍卖行相比,在艺术品进出口环节中画廊对海关监管更加敏感。国外百年画廊数量不计其数,而在中国,艺术品一级市场的基础性功能被拍卖公司挤压,降低了基层艺术品交易的活跃度,能够维持运营10年以上的画廊数量呈逐年递减趋势。尽快完善海关艺术品的价格管理体系有利于我国艺术品市场法制建设,保证我国艺术品市场稳定,将我国飞速发展的艺术品金融市场逐渐带入理性的轨道。
    
参考资料:
①理查德·E·凯夫斯:《创意产业经济学》,康蓉、张兆慧、冯晨、王栋译,2017年
②奥拉夫·维尔苏斯:《艺术品如何定价——价格在当代艺术市场中的象征意义》,何国卿译,译林出版社,2017年
③倪进、何元春:《艺术品金融》,江苏凤凰美术出版社,2015年
④黄隽、高常梓:《中国艺术品金融市场年度研究报告(2018)》,中国金融出版社,2018年
⑤张博:《艺术品走私及“网上缉私”侦查模式研究》,《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6年第4期
⑥朱雪婷:《画廊业在艺术品金融中的缺位与出路》,《中国市场》,2018年第12期
⑦杨吉华:《论艺术品贸易全球化背景下我国艺术品进口关税的调整》,《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5年4月
⑧王永亮:《艺术品走私的归类与估价》,2019年2月12日
⑨苏坚:《以市场逻辑看清“艺术战争”》,《中国美术报》,2019年第155期

[1]本文中所称“艺术品”,为不包括工艺美术品和文物在内的绘画、书法、雕塑、摄影、装置等作品。
[2]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5号)附件2,艺术品、收藏品完税价格“另行确定”。
[3]在欧美国家,保险单在艺术品真伪的判定上仅次于鉴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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