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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的野花到底能不能采?——河南蕙兰案法律分析

 卧龙动 2020-04-09

作者:赵鹏绩

河南省卢氏县一农民秦某,在田边山坡上采了3株“野花”,被法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三缓三,并处罚金3000元。因为,该三株野花是稀有的野生卢氏蕙兰,是兰花中的名品,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就在大家以为该案已经尘埃落定时,却又峰回路转。4月20日,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相关负责人,明确指出:蕙兰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目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官方只发布了第一批,蕙兰不在其中。同日,河南省林业厅也称,河南省政府此前公布的一批重点植物保护名录并未包括蕙兰。这也就意味着秦某采摘的3株蕙兰并不属于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犯罪对象,秦某不构成该罪。

根据媒体报道,当地法院相关人员给出的解释是:根据2003年11月12日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珍稀植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植物……”。我国已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就要承担责任,该公约的附录二中列了兰科所有种,蕙兰自然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本案的焦点在于蕙兰是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对于这个问题的探讨,不需要了解太多的案件事实,只需要捋顺法律规定即可。

首先,明确构成犯罪的前提。作为法定犯,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前提是“违反国家规定”。何谓“国家规定”?笔者在此前的文章中曾经详细探讨过,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这里并不包括我国已加入的国际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不能直接适用,更不包括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

其次,我们看“国家规定”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是如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10条规定:“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很明显,本罪保护的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一级保护和二级保护,而不包括地方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范围以《条例》附录所载《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为准,共罗列了一类保护植物8种;二类保护植物143种;三类保护植物222种。蕙兰不包含在内。

第三,我们来看下03年河南省法检公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能否作为认定依据?2012年1月,最高法与最高检印发通知,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之前已经制定的,必须在2012年3月底之前完成清理。该《规定》属于被清理的范围,不能作为审理依据。

退一步讲,即使该《规定》现在仍然有效,是否意味着蕙兰就能以此晋升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列呢?《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十条规定,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显然,本案制定《规定》的河南省法检公部门都不是制定地方名录的合法主体,更谈不上规定哪些植物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第四,河南省法检公《规定》能否依据《公约》直接认定蕙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首先需要明白的是,《公约》的主体是国家,约束的是国家,即使我国有责任也首先是国家责任,而不是个人责任。将《公约》适用于国内公民,需要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立法将《公约》转化为国内法,以此约束国内公民。公约转化在本质上属于立法行为,必须由国家立法机关实施。河南省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规定》实质是行使立法权的行为,违反了《立法法》的规定,三部门无权将《公约》转化为国内法,作为司法适用的依据。

综上,笔者认为,当地法院的解释不能成立。秦某的行为可能违法,但对本案的处理应当坚持罪刑法定的原则,对蕙兰的法律地位认定应当依据明确的法律规定,刑罚对什么行为是犯罪,必须是明确的,不明确的刑法规范违反罪行法定的基本原则,容易将超出刑法规范的事项纳入刑法的打击范围,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

目前,蕙兰是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尚不明确。笔者认为既然蕙兰已经列入第二批重点保护名录,在第二批名录正式公布生效前不宜采取刑罚规制,否则有违背刑法基本原则、扩大打击范围之嫌,损害司法权威,本案在社会引起关注已经说明了这一点。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路边的野花就可以随意采。近年来, 由于兰花市场广大,价格高昂,野生兰科植物正遭到日益疯狂的偷挖滥采,有的野生兰花已难觅踪迹。笔者希望通过本案能够引起社会对野生兰花保护的重视,停止滥采行为,保护大自然生态的多样性。希望本案能够成为推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二批)尽快落地的推手,将蕙兰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范围,加大保护力度。

作者简介

赵鹏绩

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银正道刑事辩护团队事业合伙人。珠海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承办过多宗标的额巨大的经济类案件和有重大影响的职务类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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