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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可心律师:论拆迁方文件后缀“通知”是否有可诉性!

 刘可心律师 2020-04-09

实践中,老百姓通过学到的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后,自己去法院立案,被告知文件属于通知范畴,不可诉不予以立案。那么,不予以立案是否正确?通知类的文件真的不可诉吗?今天刘可心律师为大家讲解一下此类问题。

一、通知类文件是否属于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

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通常情况下是以书面形式呈现出来,因此需要分析书面内容的可诉性。实践中,很多文件后缀通知,但是内容实质已经属于具体行政决定行为。那么,此类通知行为已纳入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通过通知类文件呈现当事人面前。针对此类通知不服的,实际是针对其内容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例如:《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自行拆除通知书》等等。

二、通知类文件是否属于过程性行为

如果通知类文件属于过程性行为的话,一般不具备可诉性。例如:《违章建筑处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的听证时间、地点的行为,《某某地方拆迁通知书》等等,其本身不具备独立性,也就不具备可诉性。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就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导致许可程序对上述主体事实上终止的除外。即阻止当事人行使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该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三、通知类文件是否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性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款,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不予以立案起诉,反之则可诉。例如:《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自行拆除通知书》等通知已经对当事人的房屋作出认定,其通知已经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具有可塑性。

上述只是简要解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刘可心律师在此提示大家,征地拆迁案件的法律法规多如牛毛,专业性领域很强,希望广大老百姓遇到此类情况及时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避免自身的错误判断从而影响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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