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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仅提交复印件,未有原件以供核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徐振亮律师 2020-04-09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关于劳保基金的问题。根据查明事实,隆天公司经过招投标程序中标代建局开发的北塔中学1#实验楼、2#、3#教学楼、4#风雨操场工程,之后隆天宁夏分公司将该工程交由强金柱具体施工建设。2013年12月30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15年9月,确定案涉工程审核定案值为55920008元,劳保基金为1569452元。据此,一、二审判决认定案涉工程造价为57489460元(55920008元+1569452元),事实依据充分,并无不妥。隆天公司、隆天宁夏分公司申请再审认为案涉工程的劳保基金与强金柱无关,工程造价不应包含劳保基金,一、二审判决将劳保基金1569452元计入工程款错误。经审查,案涉工程中标通知书中明确,中标价包含劳保基金及四项措施费,即劳保基金属工程造价的一部分,应计入工程总造价。本案中,代建局作为发包方,已按照相关规定交纳了案涉工程的劳保基金,工程竣工后隆天公司、隆天宁夏分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可依据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退还。隆天公司、隆天宁夏分公司认为劳保基金不属于工程造价的一部分,不应计入工程总造价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已付工程款的问题。隆天公司、隆天宁夏分公司申请再审认为强金柱向其借款220万元及利息307917元合计2507917元已冲抵工程款,故在计算已付工程款时应予扣减。同时其提交强金柱借款200万元借据一份,附有转账支票、进账单及对公明细分户清单,强金柱借款20万元借据一份作为新证据,拟证明其向强金柱提供的借款本金220万元及利息307917元合计2507917元已冲抵工程款的事实,一、二审判决未将该款计入已付工程款错误。经审查,一、二审诉讼中隆天公司、隆天宁夏分公司曾主张以借款抵顶应付工程款,并向法庭提交共计455万元的借款凭证,一、二审判决在计算已付工程款时已就该455万元予以处理,其向本院提交的220万元借款凭证不包括在455万元之内,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在本案诉讼前已客观存在,隆天公司、隆天宁夏分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向一、二审法院提交,不构成再审阶段的新证据,亦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对上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就该部分证据隆天公司、隆天宁夏分公司可依法另行主张。

另,隆天公司、隆天宁夏分公司认为代建局将160万元履约保证金已支付给强金柱所属材料供应商,应视同隆天公司、隆天宁夏分公司已向强金柱支付160万元工程款,二审判决未将此款计入已付工程款亦属漏项。经审查,二审中隆天公司、隆天宁夏分公司向法庭提交《关于北塔中学新建工程由甲方代付证明》复印件一份,该复印件载明代建局从履约保证金中向案涉工程的材料商分四笔共计支付160万元,其中三笔共计110万元有签字确认,50万元无签字确认,因隆天公司、隆天宁夏分公司仅提交了复印件,未有原件以供核对,故二审判决对该份证据未予采信,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隆天公司、隆天宁夏分公司认为该证据涉及的160万元未计入已付工程款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评析

本案案例中最高院的多个做法值得肯定与推荐,首先是劳保基金的问题,不但根据事件事实,还结合中标通知书予以论证,更令人信服。其次,是关于新证据的认定,对于证据在诉讼前已客观存在,且未提供正当理由予以说明的,未予认定为新证据,要求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也未否定其通过其他途径予以主张的权利。最后,就是本文的标题,仅提交复印件,未有原件以供核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本文采用这个标题主要是我在代理一个案件时,人民法院在被告未提交复印件,且无任何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直接采用关系不大的复印件将一审判决予以改判,所以还是很郁闷的。现在我们已经提请再审申请,望一切顺利。

重庆隆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隆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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