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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工作最最难补的大漏洞

 lj0279 2020-04-11

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多数与钱有关。粗糙地说,法院执行局要做的,是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帮打赢官司的申请执行人,找被执行人把钱要回来。

我从事执行工作几年来,每每接待当事人谈话,结局往往就几种:

一、被执行人有足够的财产。执行法官或允其自动履行,或划拨银行账户,或拍卖房、车等类型的财产,将案件执行完毕。

二、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没有能力一次付清。执行法官可允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

三、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执行法官便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名下有了财产或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再恢复执行。

四、法院穷尽所有查询途径,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却对此不予认可,坚决认为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这种情况,一般对查询结果进行再三核实后,经合议庭合议,强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前三种情况,申请执行人一般不会有什么意见。但第四种情况,申请执行人却实在难以接受,还有可能产生极多误解。执行法官往往耗费大量口舌,仍不能平息申请执行人心中的愤愤之气。

第四种情况的出现,往往有特定的原因。思虑良久,并非无迹可寻,说到此处,必须提及被执行人最最常用,让申请执行人最最愤怒、最最忌惮,让执行法官最最头疼的一个伎俩——财产转移。

执行案件立案之后,执行法官会迅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全方位查找、控制。其后,被执行人再转移财产一般较难。即使进行了转移,也有理由追回财产、追究责任,所以不必再多讲。

需要好好聊的,是执行案件立案之前的财产转移,甚至再早一点:当事人之间产生民事纠纷之前,就进行的财产转移——这是执行工作最最难补的大漏洞。

法院执行工作最最难补的大漏洞

说实话,申请执行前财产转移的锅,确实不应由执行来背。然而,财产转移这个大漏洞,是导致执行工作难达预期的重要原因,而且非常难弥补。

说难听点,有些当事人玩的财产转移,足以让所有执行规范、强制措施都黯然失色。

常见方式粗览

债权到期前,债权人只能期待,不能主张。但是,万一债务人产生了逃避债务的企图(这个万一,还可再险恶一点:压根没有偿债的打算),却可及早着手,进行财产转移。

对于无需登记的动产,最是简单。例如古玩、字画,甚至黄金、白银之类,当然,还有现金,只需转移占有即可,暂放到亲戚、朋友家中。

狡兔三窟,执行案件立案后,执行法官能搜查几家?

对于需要登记的车辆、房产,一般以管理机关(车管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登记为标准,确认所有权人。

债务人可能会以赠与、虚假出售等方式,申请管理机关将财产转移登记到别人名下。

完成变更登记后,相关财产便从债务人名下移除。在法律上,这便不再是债务人的财产了。然而,这丝毫不影响债务人对车辆的使用,对房屋的居住。

这就可能让部分申请执行人极难接受——这辆车就是他一直开着呢,这套房就是他一直住着呢,这本来就是他的车、他的房!

不止这么简单,还有很多复杂的方式(部分内容为对话,艺术高于生活)。

例如,“依法”离婚。

夫妻其中一方是债务人,面临偿还巨额债务。二人便有可能协议离婚,将所有财产分配给不需要偿债的一方。

不要提假离婚,只要从民政局拿到离婚证,或者从法院取到确认离婚的法律文书,便不再存在夫妻关系,不再有什么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再有什么夫妻共同债务。

哪怕依然同床共枕,法律上也无异于天涯路人。其中一人的债务,执行法官欲找分走所有财产的另一人,便会遇到重重障碍:

我是他什么人啊?我跟他早就没任何关系了,他欠的钱,你们凭什么找我?!

都离婚了,你们为什么还一起住?

我就考验他一下,若他人品好转,我还考虑跟他破镜重圆呢。。。哎,这跟你案子有关系吗?非婚同居犯法吗?你管得着吗??

例如,虚构债权。

债务人可能请来一个自己信任的亲戚或朋友,二人串通议定:三年前我借过他一百万,我名下的财产,得用来还他钱。

二人可能同去公证处公证这个债权,甚至,还可能去法院起诉。

债务人请来的“原告”起诉要求还钱,“被告”认可欠钱,不就是“双方协商一致”?拿到生效的调解书,债务人的财产,不就能以“合法”的方式转移给自己请来的这位“原告”?

例如,虚构交易,以不合理的高价买入、或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售财产。

还是与亲戚或朋友串通:去年我是花了50万买了我朋友一个杯子,因为我梦见那杯子是秦始皇用过的,我愿意,你管得着吗?

钱呢?

上个月我朋友带着那50万去澳门啦!

······

我以前是有套90平米的房子,但去年我以五百块钱的价格卖给我朋友了。我认为最近房地产市场不好,所以早出手卖了,我愿意,你管得着吗?

房呢?

买我房的那朋友找小三,他前妻跟他打了离婚官司,法院早就把那房判给他前妻了,听说他前妻又把房卖掉啦······

执行法官能通过这位债务人找他的朋友?再找到他的朋友的前妻??再再找到他的朋友的前妻的买主???

还有,公司财产的转移。

公司虽有独立的人格,承担独立责任,但其所有的全部“资源”,归根结底都是由自然人调配,这一点不能忽视。

由于公司这个法律主体的形式特殊(点击参考阅读:公司欠钱,为何不能执行老板),转移财产的花样就更多了。

例如,抽逃出资。股东私自把投给公司的财产,非经特定程序(减资),就再转回自己名下。

例如,侵占公司财产。反正公司的事,自己或特定的几个人说了就算,把公司财产弄回自己家去,公司又不会说啥。公司与股东的财产发生混同,有时非常不易处理。

例如,虚增利润分配。公司营利了,挣钱了,股东分红是应有之事。但是,公司挣了多少钱,不是还要由自然人进行统计、计算、公布吗?

你们公司的账目请出示一下。

公司的账涉及商业秘密,哪能随便给人看!

请配合调查,否则法院将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哎呦,法官,正好要找您说这个事呢。我们公司的账簿,从上次你们来搜查完就再没看见。是不是哪个法警小同志不小心给带走了啊?您正好回去看看您办公室有没有。

······

有没有感觉精彩纷呈^_^

现有解决方式

一般只有在收案后,执行法官才能启动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调查与控制。发生在立案前的财产变动,实话实说,执行法官真的鞭长难及。

每每扑空,非常难受,深觉有愧于申请执行人的热切期待。执行法官面对早已将财产转移完毕的被执行人,工具箱里有这么几样:

罚款、拘留

符合特定前提条件的,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对自然人,最高可罚款十万元,拘留的期限一般是十五天。

然而,名下任何财产都没有的被执行人,罚款有什么意义?拘留的措施虽然严厉,但一来适用条件极为严苛,二来,对死猪不怕开水烫的部分人,效果并不理想。

信用惩戒

法院执行工作最最难补的大漏洞

信用惩戒,一般指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说实话,对于大量的基层民众而言,不管限还是不限,压根就没有从事过所谓“高消费”。

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

我国刑法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执行工作最最难补的大漏洞

看起来很厉害,但是日常运用并不容易。例如,规定的犯罪行为是指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没有能力执行的,不构成本罪。

若被执行人在立案前便将财产转移完毕,就没有了能力,那能定罪吗?

再说,犯罪构成中,主观方面是必不可少的一个要素。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应该要求被执行人有拒绝执行的故意,才能定罪。

然而,想证明别人的内心有无故意,谈何容易?

我就是想卖房子了,就是想卖车了,当时真的没想后面要还钱的事······

法官能认定,他卖房、卖车,是出于拒绝执行的故意吗?

执行法官的工作,是在帮申请执行人要钱。所以于情于理,申请执行人也不应旁观执行法官孤军奋战。对申请执行人而言,有几个门路甚至可能比执行法官的努力更加有效:

财产保全

因为很多财产转移发生在执行案件立案前,执行法官爱莫能助。然而,执行案件立案之前,债权人有个预防债务人转移财产的办法: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诉中财产保全,都可以。即使诉讼结果还没出来,甚至还没有进入诉讼程序,债权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控制债务人名下特定的财产,先下手为强

当然,申请保全时,债权人也要向法院提供担保。万一保全错误,给人造成损失,提出保全申请的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执行异议,追加被执行人

针对用离婚的方式转移财产的债务人,可提出执行异议,将债务人的“前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

具体的执行案件,由执行实施团队的法官办理。执行实施团队的法官,一般不能随便更改案件当事人。

追加被执行人,是执行异议案件,由专门的执行裁判团队的法官办理。

法院执行工作最最难补的大漏洞

撤销权、代位权诉讼

针对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不合理的高价购买财产,或放弃债权等方式,债权人可以提起撤销权诉讼。

由审判部门的法官经过审理,确认是否将债务人的上述“恶行”予以撤销。

针对债务人将自己财产借出,却拒绝主张返还等情况,债权人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

由审判部门的法官经过审理,确认债权人是否可以代债务人去主张返还。

公司人格否认之诉

债务人是公司时,若公司独立人格被滥用,或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发生混同等情况,债权人可提起公司人格否认之诉。

由审判部门的法官经过审理,确认是否能判令相关股东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感觉在执行过程中,稍有波折,执行法官的工作便再难继续推进。或需等待执行裁判法官的裁决,或需等待审判法官的审理。一路写来,甚是沮丧!

法院执行工作最最难补的大漏洞

改进的预期

财产转移,能给执行工作造成巨大麻烦,严重影响执行的成果。这个漏洞,非常难补。

但很明显,这不是执行工作本身的问题,也不是法院的问题,更不是执行法官的问题。

而是法律的问题。确切地说,也不能叫问题,只是充分权衡之后的立法现状。

在审执严格分离的模式下,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由审判部门的法官经过严格的审理程序才能确认。

执行法官只能落实经过审判已经确认的权利义务,而不能对权利义务关系的确认过程有丝毫染指。

审判法官是开方子的,执行法官是照着方子抓药的。例如,审判法官出了判决书,判定张三要还你钱,执行法官只能依判决书,查张三名下的财产,找张三替你要钱。

而你提出,申请执行前张三本是有房的,他为了躲债,把房转移给第三人了。这个执行法官就很难处理。因为涉及到了张三与第三人之间的,新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确认。

所以很多时候,即使转移财产的恶行已显而易见,所有参与人都已心知肚明,申请执行人当然迫切期待执行法官能出手处理。

但是执行法官确确实实无能为力。这真的不是执行法官在推诿扯皮,真的不是执行法官未曾全力以赴。而是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对执行权力有严格的限制

法律确实非常强大,但是也非常机械。法律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最大限度保障利益平衡。即使有所修正,审执分离的大前提应该不会改变。

所以,我个人对改进的预期,表示悲观。

两个建议

除却国家法律对执行程序的规范,对执行权力的限制,执行工作难补财产转移这一漏洞的原因,便是因为财产转移遥遥在先,而执行工作启动远远在后。时间上的差距,给执行工作造成极大的被动。

对准申请执行人而言,有两个建议:

一、成为债权人前,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

例如,当朋友有难求助,你慷慨解囊之前,不妨先想一想。若他确实只是暂遇困境,而且是知恩必报之人,即使倾囊亦再所不辞。

或者你们关系够铁,两肋插刀,你在你俩关系面前,能够丝毫不计较囊中之物,那更是一段佳话。

然而,万一向你求助的人,本就用心险恶,却言辞恳切,还承诺有不菲的回报。我觉得还是要充分考虑可能的风险。

即使出手,也应该做好不能收回的心理准备,以免将来失望懊恼。

例如,当就职的公司入不敷出,你已数月未见工资。若你决定与公司共进退,不计报酬,只为情怀。若能团结一致使公司起死回生,那是力挽狂澜的英雄。若公司渡尽劫波,最后破产清算,你也已做好分文不取的心理准备,那也是狭义行径。

然而,若公司领导口中大讲情怀,鼓励牺牲奉献,实则只想榨取剩余价值。我觉得还是要充分估计风险,早早离去为是,何必存有执念。

其他诸多事由,也是同样的道理。吃亏不怕,但是尽量不要被坑^_^

二、要求必要的担保

国人的法律意识,一直让人颇为担忧。连借贷时打条都曾是被鄙视的行径,现在越来越好了。

我觉得,如果有人找你借钱,你让他打条他还诸多怨言,或者不借也罢,或者,他既已开始埋怨,不妨让他再埋怨一步:要求提供担保。

怎么担保,可视数额大小,人品如何自行决定,或寻人保,让他找一位“大款”承担连带责任,或拿物保,例如用房产抵押。

虽然显得冷漠无情,但万一事后情势发展失去控制,事前的担保对双方都好。

结语

记得我曾与一个极为“率直”的被执行人谈话。我说冻结他名下银行卡,他说冻吧,没事,我用别人的卡。

我说要罚款,他说罚吧,没事,反正我交不上,我名下啥都没有。

我说符合条件会对他采取拘留措施,他说拘吧,没事,一年365天呢,在里面呆15天也就一眨眼的功夫。

我说将他列入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他说列吧,没事。我就自己做小生意,卖点水果,自己穿糖葫芦卖糖葫芦,小日子有滋有味,也不会去从事什么高消费。

我说你当了老赖,就不为自己孩子想一想?他说没事,我儿子将来跟我一样做小生意。

······

我特别想对有些被执行人说:人生短暂,最大的幸福之一,便是行端坐正,不论官阶,不看财富,一生坦荡潇洒,俯仰无愧。

而最大的不幸,便是为非作歹,贪佞邪枉,除非真心悔悟,改过自新,否则身上的恶,就是终身的负担。

五千多字,只写了一个令人不快的事实,却没能写出解决的办法,这本来就是一个最最难补的漏洞。这篇文算抛砖引玉,若有同事有好办法,欢迎探讨^_^

执行的过程,就像查控财产的执行法官,与转移财产的被执行人进行的一场赛跑。申请执行人持生效法律文书到法院立案,申请强制执行,相当于蹲踞式起跑的执行法官,听到了“各就位、预备”的口令。

但当发令枪响,执行法官全力以赴开始冲刺的时候,很多被执行人早已抵达终点,洗完澡回家睡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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