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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的留所服刑问题

 pjh漫步华尔街 2020-04-11

认罪认罚的留所服刑问题 来自法纳刑辩 19:42

你好,这里是刘哲说法,我是刘哲,今天是认罪认罚50讲的第4讲。

今天我们来讲,认罪认罚的留所服刑问题。

这个事存在不少分歧,也提出不少解决方案,但是至今没有完全达成共识,今天我们就来好好捋一捋这个事。争取尽量说清楚。


01

留所服刑这个事,还要从头说。

事实上,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就有了。当时规定的是“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这就是留所服刑。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将“一年”改为“三个月”。

当时就有人利用这个规定,通过技术性上诉的方式,实现留所服刑,但是当时也没有认罪认罚,不存在所谓反悔的问题也没有引起关注。

这两年由于认罪认罚纳入刑事诉讼法,普遍推开之后,适用率极大提升,尤其是像危险驾驶这种轻微犯罪基本都适用了认罪认罚,而刑期也都是几个月的事。

有不少此类案件的被告人在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签订具结书之后,法院也照此下判之后,仍然提出上诉,公然撕毁具结书。

法官一问,为什么上诉,很多上诉人也承认就是为了留所服刑,当然还有想留所服刑但没有明说的,这也不排除。

我们国家采取的是无因上诉原则,对上诉理由是没有限定的,所以也留所服刑没事。

那么留所服刑有什么好呢?

第一,从地理位置上,看守所一般比监狱离城区要近,所以很多人的理由是方便探视、送药等;

第二,有的被告人认为监狱比看守所管理更严格,还有可能要劳动,所以有怕被管的心理;

第三,有些看守所条件好一点,比如有空调,被告人希望在环境更好的地方服刑;

第四,能够在看守所里服刑,给人的感觉就是自己的行为要比监狱的人轻一点,给人的感觉更好,同样的刑期能够在看守所服刑也说明自己更有本事;

第五,已经熟悉一个环境就不想动,熟悉的环境能给人更多的安全感,也怕到新的环境会挨欺负。

还有就是同监室人员的描述、鼓动。对于这种有可能实现留所服刑的人员,往往是轻刑犯,也就第一次进来。对于看守所和监狱的对比,之前根本不可能有充分的考证,所以全凭别人说,有经验的人一说也就信了。

而且最重要的是通过上诉实现留所服刑,没有任何风险,原来检察机关不抗诉,后来抗诉了法院基本也不改。只有可能往轻了改判,几乎不可能有加重刑罚的可能。实体上不会有损害。而且熬一熬,二审判完,不管结果如何留所服刑基本都实现了,简直十拿九稳。而且这种成功的案例,身边俯拾即是,自己为什么不试一下呢?

尤其是,上诉以后,法院、检察院都要来提讯,律师还要来会见,有的还能开个庭,等待的日子也就显得没有那么枯燥了。

而这一切,都是上诉带来的。

这么稳赚不赔的买卖,怎能不让被告人动心?


02

但是认罪认罚之后又上诉对认罪认罚的破坏性呢?

被告人并不在意,其实即使对于司法机关也不见得所有人都在意。

因为这不是他切身的利益,而且破坏之后也没有惩罚性措施,对于这种规定只能奢求他们的觉悟。

认罪认罚的目的在于提高效率,所以才给予刑期的折扣。

但是这一边不仅要折扣,还要刑罚执行的舒适度,谁管你的效率?

但是这是一份双方的书面合意,即使是民事合同,如果公然违约,也要缴纳违约金吧,有的还有提前还要定金。

所以民事合同也不仅仅依靠道德履行的,没有惩罚机制,不要谈法治。

更不要说,这是一份刑事合意,这不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藐视吗?

藐视就藐视了,你又能怎么样呢?

结果就像排队,只要有一个插队的不纠正,这个队伍就乱了。

因为这是对秩序的藐视,如果通过对秩序的破坏可以获利,这不是成了对排队的人的惩罚吗?

你怎么对得起其他老老实实排队的人呢?

你想留所服刑就留所服刑,别人不想留所服刑吗?

如果所有人都可以留所服刑,那还要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干嘛?

当然这里边也有短期自由刑的问题,也有轻罪高羁押率、高起诉率、高实刑率的问题。我想如果一个取保候审的人,不至于来折腾这个事吧?我还没有听说确保的被告人无理由上诉的事。

而且也不得不承认,有些被告人也可能有特殊的困难需要留所服刑,但是也要承认也有很多被告人以各种困难为借口,本质只是让让自己舒服一点。

还有不少人,即使是留所服刑,也不会承认自己是留所服刑。而另一些人,即使不是留所服刑,但是如果发现这个理由可以激发法官的同情心,可以让检察机关撤回抗诉,他们也会声称自己是留所服刑。

对于这个意图,你又能怎么验证呢?

其实这很难识别,因为你很难通过语言表示,识别人的真实意图。

判断真实意图,最好是依据行为。


03

对于这个问题怎么办呢?

其实现在开的药方已经不少了。

有的说可以搞有因上诉,就让二审法院对上诉理由进行识别、过滤,识别出他是留所服刑,就直接驳回上诉,无需启动二审程序。

但是你怎么识别,他坚持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不可以么?

你又怎么能够识别他不是呢?

这个时候他发现留所服刑成为对自己有害的理由,他反而就不再承认了,但并不等于他不是这么想的。

而且谁说留所服刑只是一个单纯的理由,不能夹杂一丝从轻处罚的意图么?能够顺带从轻当然更好。

而且最重要的是,即使发现了也没有任何不利后果啊,只是稍微降低了一下留所服刑的成功率而已。

还有的说,可以允许法官不将二审期间折抵刑期,用以惩罚无理由上诉。但是这有违控审分离原则,这相当于在没有抗诉的情况下加重刑罚,无异于让法官同时履行了指控权。

相类似的,还有人提出在没有抗诉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发回重审的方式加重上诉人刑罚,这也是公然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

还有的建议,进一步压缩留所服刑的时间,比如将三个月改为一个月,从而进一步降低留所服刑的空间。但是不要忘了,还有成本问题需要考虑。


04

那些都不行,到底应该怎么办?

我认为,从长远看,还是要尽量解决短期自由刑的问题,这应该是根本。

有人会说,危险驾驶最多才六个月,我们还觉得轻,还有那么多人醉驾。你要是再轻,非实刑。那还得了?

其实刑罚不是这样的,首先要罪责刑相适应,这种行为你增加刑罚,你还能增加到哪去?你也不能判他十年么?

判四五个月,熬一熬,还弄个留所服刑出来,还不长记性。

而缓刑制度吧,给人感觉好像没事了似的,预防功能又好像不够。

其实,有必要设置一些社区服务刑罚,虽然不是长期羁押,但是可以长期提醒,这其实是很重要的。

比如判处社区服务500小时,不多吧,合计才20多天。但是可以要求他每周完成一小时,分十年完成。虽然不重,但是个提醒。这是不是比顶格判六个月一次性完成,效果要更持久。

所以刑罚的轻重不是表面的,重要的是能不能发挥实际的效果。

另外,还可以通过电子手铐普遍降低轻罪的审前羁押率。本身这些案件的羁押必要性就不足。现在的主要问题是取保候审在保障到案上缺少力度,容易让司法人员有一种失控感,通过电子手铐制度的设置可以极大增强取保候审期间的监控能力,从而产生不羁押也可以确保到案的效果。

取保候审的增加将进一步降低实刑率,从而为解决留所服刑的解决奠定基础。

通过非羁押、非实刑降低短期自由刑比例,但又通过电子手铐、社区服务提升执行效果,也就是通过增加心理的影响来替代对人身的约束和限制,发挥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功能和刑罚功能。

也就是用更加实质的方式解决问题,这是治本之策。


05

当然这都是比较理想化的考虑,而且涉及的立法的、制度的建构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也会有不同的意见,短期内还无法是实现的。

短期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发挥检察机关的裁量权,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避免审前羁押。尽量实现认罪认罚案件,尤其是速裁案件的审前不羁押。体现认罪认罚程序从宽和实体从宽相结合。对于一些更加轻微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态度特别真诚,悔罪表现明显的,也可以考虑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二是在提出量刑建议时,一方面要尽量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给被告人明确的心理预期;另一方面要格外重视缓刑的执行方式,能够适用缓刑的方式,要明确提出缓刑建议,进一步减少实刑。

三是对于认罪认罚之后无正当理由提出上诉的,要敢于依法提出抗诉。法院也应该多支持抗诉意见,让量刑恢复常态,发挥示范作用,维持认罪认罚的整体秩序。


06

对于抗诉问题,有不同的声音,认为这是上诉人的正当权利,检察机关的抗诉会压制这个正当权利的行使。

事实上,这个时候的抗诉不是压制,而是救济。

如果上诉人不是留所服刑,而且确实应该更轻,那检察机关的抗诉也阻止不了法院对他的从轻改判。

但是只是留所服刑,不管他本人是否承认,这都不是一个正当理由。

在短期自由刑不能从根本改变的情况下,它就是一种现行的执行方式。你犯罪了,就要刑罚处罚,这是天经地义的。

检察机关可以尽力的降低短期自由刑的可能,但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

这个时候,作为被告人就要接受这个刑罚安排,这也是认罚的应有之义。

挑选服刑场所和服刑方式,从来不是服刑人员的权利。

更不要说,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双方书面确认的结果,还有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见证,是非常严肃的承诺。

检察机关也正是基于这份承诺以及所带来司法效率的节省,才会提出更加轻缓的量刑建议,法院基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才最终判处了这份轻缓的刑罚。

而上诉行为,就是推翻了认罚的承诺,实际上是撕毁了具结书。自然就不应再享有这份量刑折扣,而是应该恢复到正常的量刑尺度上来。比如正常应该四个月,给予认罪认罚判处两个月,现在就是要恢复到四个月。

本质上其实也不是加重,其实不能再打折扣了。

因为你已经不认罚了嘛,而且效率的节约也不存在了嘛。

如果不抗诉,正常的刑罚怎么恢复过来,那不是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了吗?

而有的即使违反基本的刑事诉讼法原则,也不愿意接受检察机关的抗诉,也不知道怎么想的?

关键是按照现行的法律,不抗诉就恢复不到正常的刑罚上来,这就等于刑罚的折扣被骗到手了,最后再弄一个留所服刑。这让老老实实认罪认罚,老老实实下监服刑的人怎么想?还是老实人吃亏。

所以抗诉也是给老实人一个说法。

还有认为,我们抗诉抗的是法律适用错误。

但你看,法官在量刑的时候没有适用错误啊,被告人当时也认罪认罚啊,就是按照当时的条件判的。

我们抗什么呢?

我们抗的是判决,我们抗的不是法官的行为。法官当时没有错,因为法官和当时的检察官一样,都蒙在鼓里呢。

现在是通过上诉的方式,暴露了当时不是真诚的认罚,不认罚具结书就无效了,量刑折扣就没有了,就不应该按照认罪认罚轻缓处罚了。再打量刑折扣就不对了。

法官没有错,并不等于判决没有错。他只是被欺骗和误导了。

我们抗的就是这个判决。


07

看到检察机关抗诉了。有的上诉人又会撤回抗诉。

这时候,有的人就会问,撤回上诉我们就没有抗诉基础了,那我们是不是也要撤回抗诉呢?

我说我们抗的不是他的上诉,而通过上诉行为体现的这种认罚的不真诚性。

他通过上诉已经暴露了,他是投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已经被他撕毁了。撤回上诉就能粘回来么?

具结书是双方合意,他已经撕毁了,他现在单方面想找回来,能直接发生效力么?

而且他上诉一次多方便,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器能说启动就启动么?

他撤回上诉,你就撤抗。回头别人再上诉,你再抗诉,他再撤诉,你就再撤抗。还有完没完。

上诉人有多少,几千人,你一年能抗几件,几十件到头了,你能和他一样么?

抗诉的目的其实是为了维持认罪认罚的秩序,现在抗诉是为了将来少抗诉。

你现在撤抗,示范效应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以后还需要更多的抗诉顶上去,反而效率更低。

抗出来,就应该尽量以抗到底,才是真正发挥作用。

我们也不是为了阻止他上诉,事实上你也阻止不了。

我们只是将事情恢复到本来状态,恢复到应有的刑罚,并通过这种示范让其他人看到认罪认罚的严肃性,不是闹着玩的。

留所服刑也不行,而且有些所谓留所服刑的理由也未必是真的,很多司法官听到留所服刑就表示理解。其实有些时候连留所服刑这个事都没搞清楚。

比如有的危险驾驶的案件就判了一个月,还提出上诉,能交留所服刑么?根本不需要通过上诉的方式争取时间。

有的从侧面了解,有的只是听说到二审法院开庭有包子吃,所以就上诉。当时所有上诉的都开庭呢。

但是这种真正的理由有多少人会承认?


08

对于留所服刑的真伪问题,我们不能仅仅听上诉人的辩解,也要关注一下余刑问题。

比如余刑在三个月以下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就可以留所服刑了。这个时候你再说因为留所服刑上诉,你有什么必要呢?

事实上,不仅是三个月,四个月以下的都要充分注意。现在的实际情况是,判决、裁定生效十日内由法院向看守所发《执行通知书》,看守所在一个月之内要执行。因为监狱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调配,所以看守所要攒一波,每周一次、每半个月一次,都有可能。

也就是宣判后,还有四个月以下余刑的,也很有可能就直接留所服刑了,根本也不用折腾了。

还有余刑七个月以上的,通过上诉拖延时间的成功率也很低,时间太长了。

只有余刑在四到七个月之间,如果说留所服刑才有一定可能。

但是即使如此,笔者认为在初期还是要特别注意认罪认罚秩序的维护,依法提抗、支抗还是有必要的,是司法严肃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

有些地区为了减少通过留所服刑的上诉问题,通过推迟发送《执行通知书》、推迟送监等方式人为扩大留所服刑的范围,通过突破法律和现行规定的方式解决并不可取,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从根本上还是要下力气解决短期自由刑的问题。

在短期内解决不了的情况下,可以在现有的法律条件下尽量解决。

对于仍然需要执行短期自由刑的,我们也要坚持法律的严肃性和平等性。因为不让诚实守信的人吃亏,是司法公正的基本前提。

思考题:你认为认罪认罚的留所服刑问题应该如何解决,请在留言中说出你的想法。

谢谢大家的收听,我是刘哲,认罪认罚50讲咱们下周见。

主讲人:刘哲,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著有《检察再出发》《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

来源:刘哲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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