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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情况下不可提起诉讼

 荷香月暖 2020-04-11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2019/11/27 18:30:55

上篇谈到老百姓对《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国家行为、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行为,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裁决的行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但依照国家立法精神、法学理论,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还有以下四种情形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

一、刑事司法行为。

它是指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比如刑事侦查、拘留、逮捕、搜查等行为。如果公安机关的上述活动有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监督职权,将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如果因刑事侦查等刑事司法行为违法而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获得相应的救济。

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调解行为是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过程中对自然人及有关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在尊重当事人各方意愿基础上所作的一种处理。由于调解行为是否产生法律效力,不取决于行政机关的意志,也不具有强制力,而取决于当事人各方的意愿。所以当事人如果对调解行为持有异议,可以拒绝在调解协议上签定,当然也就没有必要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仲裁行为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的仲裁程序,对自然人及有关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的行为。它与调解行为不同,行政机关实施仲载行为可以违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志进行裁决,而且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如果对仲裁行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某些"仲裁"行为不是依照法律规定,而是依照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甚至规章规定作出的,当事人不服,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不具有强制性的行政指导行为。

它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过程中所作出的比如示范、倡导、咨询、建议、训导等性质的行为。行政指导行为不具有当事人必须履行的法律效果,当事人可以按照行政指导行为去做,也可以不做。也就是说,行政指导行为不具有强制性,而且当事人具有选择的自由,所以也就没有必要进行行政诉讼。

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这是指还没有成立的行政行为(比如正在酝酿阶段)以及还在行政机关内部运作的行为等。因为行政诉讼的一个重要目的是消除非法行政行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不利影响。如果某一行为没有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那么提起行政诉讼自然就没有实际意义了。

总之,我们老百姓如果因某种不法言行,本人收到国家行政机关的书面处理决定,即具体行政行为,还要仔细看一下《决定》后面告知的在一定的期限内是向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提出复议,还是向人民法院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超过了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限,本决定将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本人又不自觉履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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