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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单位按最低基数交社保不合法,会影响到你的权益!

 冬不拉拉 2020-04-11

社保缴费基数如何确定?社保缴费基数高低对职工有什么影响?近日,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一起因单位未按照法定基数缴费致职工享受社保待遇降低的仲裁申请。

注意!单位按最低基数交社保不合法,会影响到你的权益!

2010年钱某去某公司就职,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为钱某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费。2014年3月,钱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被认定为工伤,鉴定级别为九级伤残。但钱某在领取社保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认为领取标准低于其本人工资。钱某受伤前月工资3000元,该公司一直按照低于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当地工伤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所有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钱某在多次找社保经办机构和单位追讨未果后,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按照本人实际工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

该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缴费基数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造成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降低,差额部分如何处理?劳动者是否可以提出仲裁申请?差额待遇该谁支付?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由上可以看出,导致劳动者不能充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主要原因是单位没有如实核定并申报本单位职工工资数额。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鲁高法〔2010〕84号)第6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钱某可以据此提出仲裁申请。同时,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因此,钱某的工伤待遇差额部分,应当由该公司承担。

本次仲裁申请,经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该公司向钱某支付待遇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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