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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退休手续后,诉求20年前社保损失,劳动者获赔9万 | 劳资在线

 劳动保障汇集 2020-04-21

以下是仲裁裁决书节选,仅供实务参考

劳人仲案字(2019)第1661号
案由:社会保险费损失等

申请人述称:被申请人为长沙市某单位,申请人于1999年12月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一直未按照规定为申请人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在多次要求缴纳社会保险被拒后,申请人不得不委托代管人事档案并委托其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全部由申请人本人自费承担。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给申请人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劳动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1、社会保险费损失143860. 22元; 2、养老保险待遇差额损失336000元;等等。

被申请人辩称:一、申请人是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但申请人因自身意愿,长期以灵活就业的方式按照超出其实际工资标准的缴费基数参加社保,被申请人无法为其重复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自身存在过错。且,被申请人已全额向申请人支付了单位应承担部分的社保补贴,被申请人不存在过错。故申请人主张的社会保险费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其请求已超过劳动仲裁时效。三、申请人的缴费基数已超过其实际工资,不存在养老保险待遇差额损失一说,且社保待遇差额请求属于社保部门的行政职权范围,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申请人提供了证据,符合证据三性,本会予以认可。被申请人因时间过去较久,没有提供双方支付社保补贴协议,也没有提供社保补贴发放证据。

以上证据的分析、确认及庭审中对有关事实的认可,可认定本案如下事实:被申请人系由长沙市某事业单位,2019年6月,申请人达到50周岁,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人在2003年10月至2012年1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委托人才交流中心缴纳,其中养老保险单位部分21048元、个人部分8419.20元,医疗保险单位部分8363.12元,个人部分2090. 78元全部由申请人个人承担,2012年2月至2019年6月期间,申请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缴纳了养老保险70884.8元(其中2012年2月至2016年4月共计36783.2元.2016年5月至2019年4月共计32348.8元、2019年5月至6月共计1752.8元)和医疗保险11971.85元。申请人2003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的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委托人才交流中心缴纳,其中失业保险单位部分6341.04元、个人部分3170.52元,生育保险单位部分2219.36元、工伤保险单位部分3170.52元亦全部由申请人本人自行缴纳。

本会认为: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认定申请人的入职时间为1999年12月2019年6月,申请人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故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期间为1999年12月至2019年6月,用人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委托其他机构代为缴纳和以灵活就业的形式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被申请人由此对申请人造成的社会保险费损失,应当进行赔偿。对于申请人委托人才交流中心缴纳的2003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其单位应缴纳部分41142. 04元(21048元+8363. 12元+6341.04元+2219. 36元+3170.52 元)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自行以灵活就业的形式补缴的2012年2月至2019年6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被申请人应当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20%(2012年2月至2016年4月)、19%(2016年5月至2019年4月)、16%(2019年5月至6月)承担养老保险费50206.21元(36783. 2元x20+28+32348. 8元x19+27+1752. 8元x16+24)和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8%承担医疗保险费9577.48元( 11971.85元x8+10),上述社会保险费损失合计100925.73 元,被申请人已经支付了8731.8元,还应支付差额92193. 93元( 100925. 73元-8731.8元)。申请人主张的养老保险待遇差额损失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处理范围。

本案经调解无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五十条等有关规定,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社会保险费损失92193.93元。限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

当事人双方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实务分析

在本案中,是劳动者已有其他社会保险,与用人单位达成放弃企业社保协议,造成的不必要的麻烦,而且劳动者主张的是享受退休待遇后,20年前开始的社会保险。

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的条件有两个:一是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不能补缴。而且,社保而发生的争议没有时效限制。该案中,该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纳养老保险又无法以单位名义进行补缴,应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社会保险系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保障,缴纳社会保险也系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故无论劳动者是否声明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该义务均不能得到豁免,劳动者也享有随时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的权利。

用人单位为了确保劳动用工需求采取变通缴纳社保方式在所难免,但需要注意的是,要保存好劳动者放弃社保声明,如果给劳动者发放了社保补贴,还要保存社保补贴发放的证据,一旦劳动者反悔到法院起诉时,可以要求退回所发放的社保补贴,尽量减少损失。

如果劳动者要求不缴纳社保,要求发放社保补贴,作为用人单位可以放弃,尽量避免后期因社保产生的诉讼麻烦,因为社保争议没有时效限制,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享受退休待遇后随时可以起诉。如果用人单位强制要求不缴社保变通发放补贴,劳动者也不必过分担心社保损失,随时都可以起诉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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