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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绿色生产社会化服务模式探析

 文明世界拼图 2020-04-12

摘 要:[目的]在当前全面推进农业绿色发展、以绿色发展引领乡村振兴的农业发展新阶段,绿色生产社会化服务是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相衔接、全面迈入农业绿色发展轨道的重要途径。为研究提出适合我国当前农业绿色发展需求的绿色生产社会化服务模式。[方法]文章首先对农业绿色生产社会化服务内容、种类与潜在供求关系进行了初步界定,并对绿色生产社会化服务与传统生产社会化服务进行了比较分析,明确了绿色生产社会化服务的特殊性;其次基于浙江、黑龙江、湖北等地农业绿色发展社会化服务典型实践,进行实证分析。[结果]提炼分析出4种主要的绿色生产社会化服务模式,并对每种模式的适用条件以及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结论]在此基础上提出当前进一步完善绿色生产社会化服务的政策建议,对于加快服务规模化引领绿色发展,带动小农户走上农业绿色发展轨道具有重要的决策参考价值。

0 引言

当前小规模、兼业化经营仍是我国现阶段农业经营方式的基本特点,小农户在使用现代农业生产技术技能、设施设备等方面与规模经营主体相比,存在着经济、信息、资源等方面的先天弱势,很难依靠自身发展现代农业,而社会化服务的“服务规模化”经营,可以帮助小农户打通资本、技术、装备等现代农业生产要素通道,从而实现十九大报告所提出的“让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相衔接”,已有研究证实农业社会化服务在促进农民收入增加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2,3]。在当前全面推进农业绿色发展、以绿色发展引领乡村振兴的农业发展新阶段,绿色生产社会化服务是促进小农户与绿色生产相衔接、全面迈入农业绿色发展轨道的重要途径。

当前有关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相关研究主要从不同角度探析传统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供求关系、供给质量、供给模式等内容[4,5,6,7,8,9,10,11,12,13],对传统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改革与完善、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升级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在当前“质量兴农、绿色兴农”的政策背景下,各类生产主体对绿色生产社会化服务需求将与日俱增,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内容不能也不应仅仅局限于“农业增收、农民增富”,更要满足“农业绿色发展”。现有研究未明确提出绿色生产的社会化服务这一概念,更缺乏对绿色生产社会化在服务内容、供给模式、服务机制等维度的深入研究与探讨,为了进一步加快农业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步伐,建立与完善农业绿色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制度体系,亟需基于理论分析与实践总结,探讨提出符合当前实际需求的绿色生产社会化服务模式。

1 绿色生产的社会化服务内容

农业绿色生产的社会化服务范畴很广,目前国内还没有专门对农业绿色生产社会化服务内容的界定和分类,文章探索性地将其初步界定为4类服务:第一类是种子、肥料、农药、地膜等绿色投入品的供给与使用指导服务; 第二类是与农业绿色生产直接相关的技术、技能服务,例如水肥一体化技术、测土配方和精准施肥技术、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生态高效种养技术、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等; 第三类是提供绿色生产装备设施的机械化服务,例如喷滴灌等节水灌溉以及沼气沼液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深耕施肥、秸秆粉碎还田等农机化、机械化服务; 第四类是不直接与生产相关,但为生产提供保障支持的相关服务,例如绿色信贷和保险等绿色金融服务、绿色有机农产品认证咨询服务、可循环利用废弃物及有害废弃物的收集清运等。

表1中,绿色生产社会化服务与传统农业社会化服务相比,在服务目标、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例如传统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要围绕高产、高经济收益目标提供服务,而绿色生产社会化服务则主要围绕环境与生态效益目标提供服务; 绿色生产社会化服务内容不仅包括传统生产环节上的一些服务,还涉及生产废物的资源化再利用与循环产业的对接等相关服务; 绿色生产性服务对服务主体的生态农业、环境治理等方面的技能要求也较高。此外,绿色生产社会化服务相比传统服务存在显著的正外部性,更需要公共政策的扶持和有效激励。

表1 传统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与绿色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定性比较

农业绿色生产社会化服务模式探析

2 绿色生产社会化服务的潜在供求关系

农业绿色生产社会化服务模式探析

图1 农业绿色生产社会化服务的供求关系

农业绿色生产全过程都要求采用资源节约、生态友好、低碳循环的生产方式,对生产者的资本、技能、装备、信息等现代生产要素水平要求更高,相比传统农业生产方式,绿色生产的社会化服务要求更高。为了更快更好地推进农业绿色生产,尤其是带动小农户走上绿色发展道路,迫切需要建立完善与绿色生产要求相匹配的绿色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图1简单分析了当前可能提供绿色生产社会化服务的潜在供给主体,以及可能存在绿色生产性服务需求的潜在供给客体。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一些服务型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在绿色生产领域可能会扮演双重角色,本身既是绿色生产的规模经营者,又作为绿色生产的规模服务者,为普通农户提供实惠便利的生产性服务,在带动小农户步入绿色发展轨道方面的作用越发凸显。

3 绿色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典型模式分析3.1 公共机构直接提供服务

由政府机构或事业单位直接为农户提供绿色生产的社会化服务是很多地方的传统做法,比较常见的就是农业系统的农技推广部门、土肥站等部门直接为农户提供测土配方、有机肥推广和病虫害绿色防控等服务。近年来部分地区开始尝试农业部门直接利用财政资金成立社会化服务公司或者依托行业协会等公共机构,为新型主体和普通农户提供绿色生产社会化服务。比如江苏省某县的支柱产业是果树种植,当地县政府为了加快果树生产方式的转型升级,通过果业协会为新型经营主体和普通农户提供老果园的改造和装备升级服务、沼液有机肥储存输运服务和绿色生产技术指导等一系列服务。

这种由公共机构通过行政推动直接提供服务的模式,对于财政相对宽裕的地区,在绿色发展初期效果会立竿见影,由于绿色生产的回报周期长,普通农户对于绿色生产社会化服务的支付能力又相对较低,因此绿色发展初期由公共机构提供公益性较强的社会化服务有利于绿色发展理念的生根发芽。但从长远来看,政府直接提供服务可能由于人力有限而服务能力不足,而且政府公职人员往往缺乏经营技能,服务成本相对较高,而且由于政府部门的财政投入使得政府服务价格不能真实反映市场价格,从而可能干预市场,造成一些市场化服务机构的“挤出”效应。因此,对于一些公益性较强、排他性较弱的服务领域以及对技术和资金要求较高、目前很难由单个市场主体提供的服务,可以由政府部门来提供,更多地则应该交给市场服务主体,通过服务的规模化实现自身盈利,从而确保服务可持续。

3.2政府购买服务+市场主体运作”模式

不少地方政府通过创新政府扶持办法,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市场主体运作”的社会化服务模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为解决废弃农药瓶、药袋的回收处理,探索公共财政扶持下由农资经营市场主体提供回收服务,专业环保公司提供无害化处理服务,具体操作办法是由各镇(街道)定期对辖区内回收网点和田间地头废弃农药包装物回收情况进行督查; 由储运单位与各镇(街道)签订辖区废弃农药包装物回收归集处置协议,区农业局进行鉴证; 由储运单位与各农资经营网点签订分类回收协议,各镇(街道)进行鉴证; 由储运单位与专业环保公司签订销毁协议,约束回收行为。针对养殖废物的资源化再利用,浙江省松阳县财政通过购买服务,由企业化运作的农业废弃物收贮转运中心负责区域内养殖废物的清运回收。

这种政府购买服务模式,适用于当地存在有资质的社会化服务市场主体,而且短期内完全依靠服务主体自身运营很难获利的服务项目,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比如废弃农药瓶药袋等危险废物的收集,如果处理不当会造成更严重的集中污染,因此政府需要对回收和处理的市场化主体给予其资质的严密审查和具体服务行为的全程监管。

3.3新型经营主体运营+公共财政补贴”模式

秸秆回收再利用也是农业绿色发展的重点行动之一。浙江省永康市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支持永康市某农业开发公司建设秸秆收贮运中心,统一收运、堆贮、粉碎秸秆,收集的秸秆再由收贮运中心运回加工成有机肥。农户按照“一公斤秸秆换取一公斤商品有机肥”的标准向该公司提供秸秆。种植户通过秸秆换肥平均获得200kg/667m2商品有机肥,抵消了40%的用肥成本; 负责收贮的有机肥加工厂通过“秸秆换肥”获得了有机肥生产原料,同时以“产品+服务”的形式提升了有机肥的市场竞争力和销量; 政府通过此举也解决了秸秆禁烧的管理难题。即通过这种绿色生产服务模式,有机肥生产企业、种植户都获得可观的经济收益,政府也实现了环境改善的公共目标。

秸秆的资源化再利用是东北地区绿色发展的重点领域,黑龙江省肇源县某服务型专业合作社是民间自我成长起来的社会化服务组织,由最早经营的农资代销店,逐步扩展成为现在集农资代理销售、农技服务、测土配肥、秸秆收储压块、无人机植保等农业生产综合服务体,因秸秆回收压块等绿色生产性服务带有很大的公益性,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支持其购买秸秆收集打包设备、无人机打药设备等,由于合作社负责人本身对田间地头农业生产过程非常了解,因此为农户提供的绿色生产性服务也非常贴合农户的实际需求,为农业绿色生产的推广探索出一条可行的社会化服务模式。

这种模式下,为农户提供绿色生产性服务的市场主体一般是由民间新型经营主体自发形成的,政府鉴于其对农业绿色发展的突出贡献而给予一定的补贴与扶持,应该说这种发展是顺应时代和市场需求而形成的一种模式,本质上也是当前农业绿色发展要求下农业经营方式发生变革的必然产物。需要谨慎的是政府对于新型经营主体的补贴方式要得当,不能干扰正常的社会化服务市场,比如补贴绿色生产的农机设备、给予绿色生产优惠用电价格等,而不宜采用直接的现金补贴。

3.4 土地托管服务模式

托管模式是近年来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领域逐渐普及推广的一类特殊服务模式,托管与土地流转相比,有节约土地租金成本、避免经营权转让引起的法律纠纷、降低经营者经营风险等优势,特别是在当前农业绿色发展背景下,托管通过服务规模化降低了小农户清洁生产的技术门槛和小农户绿色生产成本,而且由于托管模式下农户还需要直接参与农资产品和生产方式选择,更加有利于调动农民保护耕地的自觉性与主动性,更有利于农业绿色发展的可持续。据官方数据, 2017年底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达到22.7万家,已服务3 600多万农户,托管面积1 546万hm2。土地托管正在逐渐成为当前农地规模经营、农业绿色发展规模服务的主要模式。黑龙江省佳木斯的一个有机肥生产企业,由最初只生产销售有机肥发展成为农资销售、农机、农技等都涵盖的农业全程社会化服务体,目前已经与当地的一个大型种植合作社签署合作协议,服务体对合作社的土地进行托管经营,降低普通农户的绿色生产成本,且以高出市场价500元/t的价格订购农户的绿色水稻,让农户增产80~100元/667m2,彻底感受到绿色生产服务的实惠。湖北某大型农机合作社通过为农户提供全托、部分环节托管等“菜单式”土地托管服务,带动农户从事绿色水稻种植,为农户带来生产成本节约、种植收益增加的双重实惠,具体见表2。

表2 农机土地托管服务为农户生产带来的收益环节

农业绿色生产社会化服务模式探析

土地托管较适用于劳动力老龄化严重或外出打工较多的区域,这种模式下,提供托管服务的主体通过规模化采购、规模化作业和规模化销售,降低了小农户单独从事绿色生产的物化成本,节省了小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的时间,提高了小农户的农产品销售收益,对于当前加快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相衔接、走上农业绿色发展道路具有重要意义,但需要注意的是土地托管服务可能会加大农业的兼业化程度。

4 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4.1 更好发挥政府在绿色生产社会化服务中的作用

绿色生产社会化服务带有较大的公益性,例如秸秆、畜禽粪便、废弃药瓶等生产废物的收集再利用是具有较大环境正外部性的行为,特别是在绿色发展初期,生产废物的回收再利用成本较高,完全依靠市场解决可能存在失灵,需要“有形的”政府这只手来弥补市场失灵。同时,传统主要依靠政府的基层农技部门去提供的绿色农技农艺服务,长期面临基层农技推广站人员缺乏、受益农民数量相对有限等问题,因此可以尝试政府购买服务模式,支持社会化服务主体自学成才为农民提供此类培训或者由服务主体去组织相关专家为农户提供培训交流,这种模式相比政府人员直接去提供培训的管理成本更低,而且来自生产一线的那些由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而成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更加了解农户的实际需求,他们为农户提供的培训往往更接地气,更容易让老百姓学以致用。

当然,政府对各类绿色生产社会化服务要行使必要的监管职能,例如对社会化服务主体进行统一注册登记,必要时制定统一的服务资质标准,防止个别假冒伪劣、套取补贴的绿色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存在。同时,对社会化服务主体的扶持、补贴也要建立在服务主体的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等基础之上,防止出现服务不达标、服务能力不足等损害普通农户利益的情况。

4.2 社会化服务如何更好地保障小农户利益

绿色生产社会化服务领域,有些市场主体干不了或者自己干了不合算的事情,则应由政府出面解决。目前在绿色发展的要求下很多地方的中小养殖场关闭大半,在养殖规模化的趋势下,如何兼顾小型养殖户的传统生计,是未来需要重点探索的。比如政府出资建生态养殖小区和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养殖散户自行租赁养殖场地经营,通过养殖合作社的绿色生产规模化服务,使得中小型养殖户也能进入绿色养殖产业链,分享产业收益。

为了鼓励新型经营主体为小农户提供绿色生产性服务,可以把对新型经营主体的政策扶持力度与其带动小农户数量挂钩,例如政府补贴量化到小农户、折股到合作社,支持合作社通过统一服务带动小农户使用绿色生产投入品、为小农户提供绿色生产技术与装备、帮助小农户进行绿色生产贷款抵押等,引导新型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关系,通过保底分红、股份合作、利润返还等方式,实现农民分享农业绿色生产全产业链增值收益。

4.3 土地流转与土地托管的定性比较

土地托管相对于土地流转,可以避免新型经营主体的经营风险,特别是一些区域土地流转成本上升较快,给规模经营主体带来巨大的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 托管某些环节还可以与老百姓协商,省去外请人工费用,相比流转的土地经营,大大降低了合作社的运营成本与经营风险; 另外,托管模式下农民更关心自己承包土地的经营状况,更有利于农业绿色生产和耕地保护。

表3 土地流转与土地托管的简单定性比较

农业绿色生产社会化服务模式探析

5 政策建议5.1 更好地发挥服务规模化引领农业绿色发展作用

在当前我国仍然以小农经营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背景下,进一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水平,通过服务规模化引领农地经营,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是必然选择。最近,孔祥智等学者[14] 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发现土地流转的规模经营实践存在各种问题,不利于实现农业现代化,提出未来的农业发展应以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主要方向。农业绿色发展则应以健全绿色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为重点,引导支持各类社会化服务主体更好地为农户提供绿色生产全产业链的相关服务,加快农业高质量发展步伐,更好地实现以绿色发展引领乡村振兴。

5.2 完善绿色生态导向的社会化服务支持政策体系

前面已经分析过,绿色生产社会化服务相比传统社会化服务在服务目标、服务标准、服务内容等方面都存在差异,绿色生产社会化服务的正外部性较大,更需要政府公共政策的扶持。建立有效的农业绿色生产社会化服务补贴机制和监管机制,通过服务主体为普通农户提供价格优惠的绿色生产性服务,可能比直接向农户发放绿色生产补贴更为有效,管理成本相对更低。

5.3 更好地发挥农民主体作用

早在1992年《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研究》课题组就提出了在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过程中,要根据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性质的服务,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在服务问题上贯彻尊重农户自主权原则。“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有关乡村振兴的战略部署中都强调了发挥农民主体地位作用,绿色生产性服务也需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按照农户的实际需求构建政府、市场共同发挥作用的绿色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引导农户自觉自愿的采取绿色生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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