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

 仲才1 2020-04-12

来源:徐州中院

本期佳作荐读系列推送徐州中院王夏等撰写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重构——以2018年江苏法院222份二审判决为分析样本》,本文曾获江苏省法学会民法学2019年年会论文一等奖。

王  夏

       徐州中院民一庭法官助理,全市法院调研骨干,南京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参与并执笔国家级、市级调研课题五项,其中两项获国家级三等奖,执笔两篇调研文章分获省级征文一等奖、三等奖,执笔两篇文章在国家级,省级刊物发表。

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重构

——以2018年江苏法院222份二审判决为分析样本




【论文提要】《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为实务中解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提供了指引,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如何界定,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责任承担方式和责任财产范围如何确定等问题,仍困扰司法实务。本文借助最高人民法院类案智能推送系统相关案例,通过分析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司法现状和困境,剖析问题产生的根源,探索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调整和重构,力图总结出可供司法实践参考和适用的裁判规则。

【关键词】  夫妻共同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共同生产经营 共同生活




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多年来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持续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41条确立的“债务需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认定标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确立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例外”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冲突,导致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夫妻一方恶意串通债权人损害非举债方合法权益的情形也屡见不鲜。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将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两类极端情况排除在夫妻共同债务之外,但因规定简单,加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间的冲突、举证责任分配不明等问题,司法实践中的困扰未减。2018年1月18日最高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夫妻共同债务2018解释》),为实务中解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提供了指引,涉夫妻共同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大大降低。2 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如何界定,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责任承担方式和责任财产范围如何确定等问题,仍未根本解决。涉夫妻共同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千差万别,寄希望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寥寥数语就涵盖所有情形亦不现实。本文借助最高人民法院类案智能推送系统相关案例,通过分析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司法现状和困境,剖析问题产生的根源,探索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调整和重构,力图总结出可供司法实践参考和适用的裁判规则。

一、取样: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现状 

为反映我省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的现状,进一步了解存在的困惑和问题,我们通过类案智能推送系统检索2018年江苏省涉夫妻共同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7083件,其中一审案件5181件,二审案件1314件,再审案件586件。剔除2018年1月18日《夫妻共同债务2018解释》施行前的案件,从二审案件中随机选取222份判决书作为本文分析样本,发现样本广泛分布于全省十三个市,基本实现了统计样本的全面客观性。具体分析如下:

从中不难发现,《夫妻共同债务2018解释》对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影响巨大。一审法院大多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认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已知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夫妻共同债务2018解释》施行后,80.98%原本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被改判认定为属于个人债务,但改判理由各有不同,展示如下:

《夫妻共同债务2018解释》规定: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大多数二审法院援引以上规定,对民间借贷纠纷中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部分作出重新认定,并根据个案情况分别适用《夫妻共同债务2018解释》第1条或者第3条,但是裁判说理不尽相同,参考因素和举证责任分配也存在差异。其中30.3%的二审判决援引《夫妻共同债务2018解释》的第1条和第3条,以借条仅夫妻一方签字、金额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不能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等理由,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但对于日常家庭生活需要、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均未展开阐述,裁判说理不透彻。

二、障碍: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司法困境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是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规定,它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用途论”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夫妻共同债务2018解释》与上述规定理念一致,但是引入了共同意思表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的概念,用以具体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更具操作性。通过对样本的分析可以发现,司法实践中,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争议不大,本文不再赘述。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标准,具体应当如何界定,举证责任应该如何分配等,实践中存在不同理解,面临认定难的困境:

(一)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缺乏界定标准

由于社会生活复杂多变,各个家庭的情况千差万别,司法实践中对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参考的因素众多。通过对样本的分析发现,考量因素主要分为以下三类:1、债务本身因素(债务金额3 、款项交付情况4 、债务用途、还款情况6 、债权人是否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借贷双方的熟悉程度8 );2、举债家庭因素(家庭收入状况9、夫妻双方的职业和身份10 、夫妻双方感情生活状态11);3、日常经验、习惯因素12(当地经济水平、一般社会生活习惯、社会生活经验)。上述因素大多主观性较强,法官由于生活阅历、教育背景、个人经济状况、审判经验存在差异,认定时必然掺杂个人意志,导致裁判不统一,如(2018)苏09民终2924号判决认为3万元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2017)苏12民终1428号判决则认为5万元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此外,通过对样本的分析,笔者发现,大量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对债务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欠缺具体说理。部分案件在借款金额不大的情况下,非举债方不认可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时,没有将借款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给非举债方,反而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给债权人,要求其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有失公允13 

(二)共同生产经营认定标准混乱

关于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有的以是否从公司经营中获益作为认定标准,如(2017)苏11民终3654号判决认为公司经营中获益属于夫妻共同获益,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有的认为共同生产经营必须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经营管理,如(2017)苏01民终10087号判决认为对共同经营的认定应以参与经营为标准,而非从中获益。有的以经营收入或利润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认定标准,如(2018)苏11民终1358号判决认为举债方的经营收入或是利润分成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应当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有的认为共同生产经营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虽由一方决定但得到另一方授权,如(2018)苏01民终503号判决。有的以实际经营人或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作为认定标准,如(2018)苏02民终1478号判决认为夫妻同为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属于共同经营;(2018)苏07民终2103号判决认为涉案经营项目的实际经营人是借款人和案外人,而非借款人一人或借款人与妻子共同经营,最终认定属于个人债务。有的以实体经营组织的性质作为判断标准,如(2018)苏06民终357号判决认定个体工商户属于夫妻共同经营。有的将举债用于炒股亦认定属于共同生产经营,因为炒股收入属于夫妻共同收益,如(2018)苏11民终1359号判决。由此可见,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共同经营的认定标准差异较大,亟待厘清。

(三)共同生活的内涵界定不清

通说认为,夫妻共同生活,不限于夫妻日常生活,还包括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了夫妻共同利益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14也即共同生活=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共同生产经营。鉴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有些学者将夫妻共同债务分为夫妻共同生活型债务和夫妻共同经营型债务15 。但笔者在样本分析过程中发现,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共同生活的内涵和外延界定不一,关于共同生活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区分并不明显,对于共同生产经营和共同生活更是不加区分,裁判说理援引《夫妻共同债务2018解释》的规定和各种案情因素,逻辑上不够清晰。有的认为共同生活包括家庭生活消费和生产经营支出,如(2018)苏04民终1166号判决。有的认为应当以是否从举债中受益作为判定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标准,如(2017)苏01民终10277号判决。有的认为应当以借贷款项使用的直接目的予以确认,经营所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能认定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2018)苏01民终693号判决。有的认为以夫妻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经营行为,无论非举债方是否获利,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2017)苏06民终4613号判决。对夫妻共同生活的界定,直接影响法律的适用和举证责任的分配,如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适用《夫妻共同债务2018解释》第2条规定,法律推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将二者混淆势必造成裁判文书说理存在漏洞。《夫妻共同债务2018解释》第3条将夫妻共同生活与共同生产经营并列规定,若不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予以区分,则该规定无法发挥应有效果。
三、根源: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难的原因剖析

(一)法律适用标准不断变化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依据,先后有《婚姻法》第41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及补充规定、《夫妻共同债务2018解释》,认定标准一直处于变化之中,从最初的“债务需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目的论”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外模式”,再到以共同意思表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为判定标准,某种程度上属于认定标准的回归与统一。规定产生之时往往是应时代所需,如在《婚姻法》第41条尚在适用时,出现大量夫妻双方恶意串通,通过“假离婚、真逃债”的方式侵害债权人权益的现象,才会通过《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确立新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家庭财产和家庭理念的巨大变化,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非举债方合法权益的情形,甚至出现非举债方共同承担虚假债务、非法债务的极端案例,《夫妻共同债务2018解释》也随即应运而生。但是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式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通过一次次解释和规定换来的只是短暂的和谐和稳定,带来的弊端在于立法理念和认定规则的不延续性导致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失去了系统思考的能力和探究规则背后的目的、理念和意义的动力,而去机械适用新的规定和解释,甚至不求甚解地机械堆砌规定和案件情况以完成说理,同案不同判的风险仍然存在。

(二)涉夫妻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存在特殊性

《夫妻共同债务2018解释》于2018年1月18日开始施行,当前的案件借贷事实大多发生在《夫妻共同债务2018解释》适用之前,债权人当时并没有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意识,因而当前的民间借贷纠纷多为夫妻一方举债,没有适用共同意思表示的余地。民间借贷纠纷的标的是货币而非实物,隐蔽性强,非举债方知晓的可能性低,特别在双方感情不和状态下,举债方若故意通过民间借贷转嫁债务或风险,非举债方收集证据将更加困难,还易出现虚假诉讼的风险。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大多是一纸借条或借款合同,过于单一,对借款用途往往未作约定,即使作了约定,基于合同的相对性考量,也不能仅以此认定实际借款用途,仍需当事人举证证明,充满不确定性。加之涉夫妻共同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具有双重属性,既涉及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又涉及到夫妻共同体与案外第三人之间关系的处理,情况复杂多变,给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带来障碍。

(三)夫妻共同债务性质难界定

通说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但何为“夫妻共同生活”,不同学者观点不一。史尚宽认为“为夫妻共同生活通常必要的一切事项,一家之衣食、光热等购买,日常用品、医疗保险、娱乐教育及家具之购置,女仆、家庭教师之雇佣,亲友之馈赠,报纸杂志之订购等均在其内”16 ,也有学者认为上述理解是指家事代理权的范畴。孙若军认为“应以是否具有共同的财产利益为准”17 。李红玲认为“以负债是否有对价及对价是否使夫妻共同受益为准”18 。《夫妻共同债务2018解释》又引入了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和共同生产经营的概念和标准,使得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更加难以界定,司法实践中存在采用不同标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导致裁判规则不统一,司法公信力大大降低。

四、调整: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之重构

(一)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

我们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时间限制,即债务一般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存在两种扩张适用的例外情形,一是婚前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19,该种情形因不具备婚姻共同体的权利外观,法律推定属于个人债务,由债权人举证证明负债用于婚后家庭生活;一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包括借款时共同签字和借款后追认,追认可以采用明示方式亦可采用默示方式,但采用默示方式追认时应当以积极、肯定的行为作出,如非举债方对借款一事知情并不能视为追认,但其偿还利息或者通过自己银行卡接收借款的行为等可以视为追认,该证明责任亦在债权人。2、目的限制,即举债的目的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具体包括夫妻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以及其他因举债而获益的共同生活支出,但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3、责任限制,即夫妻对共同债务原则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里也存在两种例外情形,一是对于夫妻一方对外举债,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经审查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债方应当以其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承担清偿责任,非举债方则仅以共同财产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是夫妻双方为共同生产经营举债,应当视夫妻双方参与经营的情况、经营组织的性质等确定责任财产的范围。

(二)厘清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逻辑进路

第一,审查债务的真实性,排除虚假诉讼。第二,审查债务发生的时间是否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债务并非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则进一步审查是否存在两种扩张适用的情形;如果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则进一步审查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第三,界定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则债权人无需举证,法律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一方举证是否超出日常家事代理权或家庭日常需求范围;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则由债权人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或夫妻共同生活。第四,认定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产经营或夫妻共同生活。否,由债权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推定举债为个人债务;是,则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举债方以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承担清偿责任,由非举债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合理界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对其作了进一步解释:“(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上述规定是我国有关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法律依据,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等同于日常家事代理权。我们认为,上述规定暗含的前提为借贷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为一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才会出现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
故界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应分四步走。第一,以债务发生的时间来看,必须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第二,将小额借款直接推定为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从而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举证。小额借款的金额应当结合家庭年收入状况、当地经济水平和风俗习惯予以确定,不宜一刀切,建议可以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相对适宜的金额区间。第三,对于较大数额的借款,则由夫妻一方举证是否用于或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否则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理在于在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内举债,债权人作为善意相对人,应对其信赖利益予以保护。而夫妻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金额大小及款项是否用于或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最清楚,更容易收集证据。具体而言,夫妻一方可举证证明借款期间夫妻感情不和处于分居状态或离婚诉讼阶段、家庭无大额支出、债权人对夫妻家庭情况熟悉但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不属于善意相对人等证明债务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超出家事代理权范畴,从而属于个人债务。第四,对于有证据证明债务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举证责任发生转移,由债权人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四)区分共同生产经营和共同生活

《夫妻共同债务2018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由债权人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应认定为举债方个人债务。其法理在于夫妻一方举债,举债事实和用途举债人和债权人最清楚,由举债人和债权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防范风险的成本更小。但司法实践中往往对共同生产经营和共同生活不加区分,裁判说理缺乏逻辑推导过程,无法让当事人信服,应当在区分共同生产经营和共同生活的基础上加以适用。
笔者认为,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2018解释》第三条的共同生产经营作限缩解释,共同生产经营不限于夫妻双方实际参与经营管理,还包括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志经营,主要包括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或经营事项虽由一方决定但得到另一方授权的情形,但是不应当以经营是否获益为判断标准。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需要结合经营组织的性质及夫妻双方在生产经营中的地位和作用来判断,也分三步走:第一步,判断举债用途是否实际用于生产经营,不能仅以借贷双方的约定用途作为判断标准,而应当由债权人举证证明债务实际用于生产经营存在高度可能性。第二步,根据经营组织的性质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来判断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如果夫妻一方从事的是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则债权人仅需证明借款用于经营活动即可,无需证明非举债方实际参与或共同决定经营。其法条依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除非夫妻能够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家庭财产,否则夫妻双方应当以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夫妻一方与他人成立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则债权人不仅需要举证证明借款用于经营活动,还需证明非举债方实际参与或共同决定经营,如夫妻共同设立合伙企业或公司、夫妻均为合伙人或公司股东等,否则只能认定属于举债方个人债务。第三步,如果债权人无法举证证明夫妻存在共同参与或决定经营的情形,但可以证明经营获利并且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应当认定举债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从而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用于炒股或者转借他人以谋利,股票增值或利息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反之,若股票下跌或借款未收取利息,则排除了经营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可能,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五、结语


中国社会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经济观念和家庭理念不断处于变化之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困扰司法实践多年,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多次修改并没有能够彻底解决这个难题。实践中涉夫妻共同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复杂多变,法官应在审判中准确把握法律解释的方法,正确适用法律规则,兼顾交易安全、风险防范和利益平衡,妥善处理涉夫妻债务民间借贷纠纷。

注  释:
[1]通过类案智能推送系统,检索条件为:全文内容:夫妻共同债务,审理法院:江苏省,案情特征:民间借贷,案由:民事,可以发现,2016年江苏省审结的涉夫妻共同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共计13040件,2017年共计15810件。
[2]通过类案智能推送系统,检索条件同上,可以发现,2018年江苏省审结的涉夫妻共同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共计7083件,同比下降56.51%。
[3]如(2018)苏13民终420号判决认为10万元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2018)苏02民终1478号判决认为16万元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少案件虽以金额大小作为判断依据,但并未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及认定依据加以说明。
[4](2017)苏03民终8817号判决提到,款项交付给借款方,并综合案件情况最后认定属于个人债务。
[5](2018)苏01民终4849号判决提到,借款用于工程,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结合证据认定属于夫妻个人债务。
[6](2018)苏09民终2082号判决提到,帮助还款视为对债务的追认,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7](2018)苏03民终1349号判决提到,债权人不能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且债权人借款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风险,认定为个人债务。
[8](2018)苏02民终3154号判决提到,债权人作为村委会主任,了解本地居民家庭关系等情况,了解借款人夫妻不和,个人负债较多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9](2018)苏13民终1198号判决提到,非举债方提供了收入证明可以证明其有固定收入和工作,在债权人无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10](2017)苏09民终5559号判决,将配偶方抚养孩子不工作,无固定收入来源作为认定因素。
[11](2017)苏01民终10324号判决提到,涉案债务发生在夫妻分居期间,金额超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认定为个人债务。
[12](2017)苏12民终1428号判决提到,涉案5万元借款综合负债金额、本地经济水平及交易习惯等因素,未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3](2018)苏08民终563号判决认为,4.2万元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非举债方对借款用于家庭生活不认可,债权人无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应承当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1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221页;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478号民事裁定书。
[15]陈爱武:夫妻共同债务的类型化及其法律适用——以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为对象的分析,载《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20期。
[16]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16页。
[17]孙若军:论夫妻共同债务“时间”推定规则,载《法学家》,2017年第1期。
[18]李红玲:论夫妻单方举债的定性规则——析《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载《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二期。
[19]《婚姻法解释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