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港务公司称,依据案涉《产权交易合同》,中金公司无权提起诉讼。(2018)最高法民申71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产权交易合同》有效,该合同约定放弃诉讼权利的条款也合法有效,对中金公司有约束力。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港务公司有权依照合同约定提出抗辩。本案涉及政策性交易,不同于普通商事交易,不得起诉的约定符合司法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虽然本案《产权交易合同》第四条中约定,“基于乙方(中金公司)对转让标的所存在瑕疵及风险的了解,乙方保证不对转让标的项目单位采取诉讼行政手段,如果乙方将转让标的转让给第三方,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国投资产管理公司)书面同意;若出现乙方违反前述约定进行行权或对转让标的再次进行转让的情形,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违法行权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将承担赔偿责任。”但该约定中的“乙方保证不采取诉讼行政手段”内容并不明确,没有明确排除中金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另外,利用民事诉讼程序寻求对自身权利的保护和救济,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除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得以合同约定排除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故港务公司申请再审主张依据本案《产权交易合同》中金公司无权提起诉讼,理由不能成立。 法律评析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处分的“权利”是指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可以向合同当事人主张的请求权、形成权、撤销权等权利,包括提出、放弃要求对方做出一定行为或者拒绝对方某种要求的权利。诉权,是法律赋予社会个体通过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本权利,合同约定不得起诉,事实上是要求事人放弃诉权,放弃向法院起诉保护自身权益的权利。《民事诉讼法》第二条对立法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约定当事人不得起诉,与诉讼法的立法宗旨相违背,将造成当事人无法主张正当利益保护,“走投无路”,甚至导致当事人通过暴力等非法手段解决。最终将造成社会无序,法治社会无法建立,这样的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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