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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等期间大全

 看看宝贝你好 2020-04-14

1、集体性劳动争议处理。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2、劳动争议重大问题的三方处理机制。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3、调解的期间。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申请仲裁。

4、律师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员的资格。执业满3年且公道正派。

5、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1)仲裁时效期间: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仲裁时效的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中断的事由包括:①因一方向对方主张权利;③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③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3)仲裁时效的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止的事由: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1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

6、拖欠劳动报酬时效期间。(1)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2)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7、劳动仲裁受理审查期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1)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2)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8、仲裁申请书送达、答辩期间。(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2)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提交答辩书;(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9、仲裁庭组成人员的送达期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10、开庭事宜通知的期间。(1)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2)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  

11、仲裁审理期间。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12、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争议:(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13、劳动者对终局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期间。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期间。用人单位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5、当事人不服裁定、裁决不服,自收到裁定书、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形:(1)对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终局裁决不服;(2)对终局裁决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

16、《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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