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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 司法机关的决定、判决是否影响之前作出的党纪政务处分

 赵建辉hj5i5nh1 2020-04-14

文章要旨

如果司法机关的决定、判决没有否定党纪政务处分的事实依据,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基于审查调查认定的事实,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反之则应当进行重新研究。

实务问答

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或无罪,对之前作出的处分应如何处理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18.7.10

问:纪检监察机关认为被调查人涉嫌犯罪并给予相应处分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或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或无罪,如何处理?受处分人据此提出申诉,该如何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党纪政务处分,是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而不是仅以刑法为准绳。如果司法机关的上述决定、判决并没有否定党纪政务处分的事实依据,纪检监察机关就应当基于审查调查认定的事实,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反之则应当进行重新研究。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审查调查期间和移送后,都需要与司法机关保持密切沟通,积极听取和考虑司法机关的意见,提前消除重大分歧。案件移送后,司法机关在事实和性质认定方面确有不同意见时,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司法机关认为违法事实存在,但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对于这种情况,经监察机关重新审核,认为原处分事实清楚、定性处理恰当的,应维持原处分决定。

(2)被调查人已构成犯罪,只是因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司法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免予刑事处罚,或因已过追诉期限,不再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对此类案件,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原案给予被调查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是否需要变更,应当结合被调查人主观动机、违纪违法事实情节、危害后果、个人忏悔反思程度等综合考虑。经重新研究,如认为原案给予被调查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符合“二十四字”基本要求,可不予变更。

(3)检察机关和法院认为案件证据不足,犯罪事实不存在,从而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宣告被调查人无罪。对此,要加强沟通,了解司法机关对相关问题的认定意见,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后审慎作出决定。

总之,纪检监察机关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事求是进行处理,既不要盲目地以司法结论来左右党纪政务处理,也不要回避矛盾、掩盖问题。经研究,如果认为需调整纪检监察机关的认定和处理意见的,可以变更原处理决定并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如果认为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检察机关申请复议;如果认为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宣告无罪确有错误的,可在职责范围内,通过沟通协调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同时结合后续司法处理和具体案件情况,研究是否对原处分决定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受处分人提出申诉时,纪检监察机关也应按照上述原则,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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